作者:孫建民
原題:河南瑪莎拉蒂案:諒解從輕不是花錢買刑!
昨日,媒體報導了河南商丘永城瑪莎拉蒂追尾寶馬致2死4傷案的最新進展,該案中的民事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
該案件再次引發網友關注討論,這次,和解問題成為網友討論的焦點。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一烤串店聚餐飲酒後,譚明明駕駛一瑪莎拉蒂越野車行至花園路時,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接連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相剮碰,因無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車主及周圍群眾上前勸阻,坐在後排的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
譚明明駕車強行衝出,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街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使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他人車輛損失10餘萬元。
永城市警方於2019年7月4日通報稱,譚明明醉駕時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67.66mg/100ml。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最終諒解被告人,確實是法院判決的酌定從輕情節。注意,這只能是酌定,而不是法定必須從輕。
在網上,很多網友卻強烈反對這種情況的出現,也不能理解這一規定的存在。
甚至有網友以紅樓夢中薛蟠打死人後拿錢擺平來進行類比,認為這種情況的出現有違正義。
那麼,為什麼在司法實踐中會有這種賠償諒解後可以從輕處罰的規定?
賠償諒解後獲得從輕處罰,這種規定對幫助被害者一方挽回損失,減少社會矛盾,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這一規定,為賠償與否作為量刑情節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隨著相關法律規定的不斷健全,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交通肇事案等涉及人身損害的案件,賠償被害人一方在積極賠償對方取得諒解後獲得從輕處罰已成為慣例。
這種規定對被害者一方是否不公平?
並不是。
正因為這一政策的存在,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對方的壓力與動力。
要知道尤其是對於躺在醫院急需治療的受害者來說,獲得治療資金、最大程度挽回損失,是他們不得不考慮的事。
這並不能簡單地總結為「花錢買刑」,而是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體現被告人的悔過態度,進而維護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我們不得不承認,也正因為這一規定的存在,讓刑事案件的受害一方得以參與到案件中來,賦予了其對刑事判決一定的影響力。
是否在接受對方賠償後諒解對方,主動權依舊掌握在被害人一方手裡,也並不是不諒解對方就意味著無法挽回經濟損失。
即便不接受賠償不諒解,被害人一方依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應盡的民事賠償責任。並不是只能通過被動接受賠償不得不諒解對方才能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
並且,賠償諒解只是酌定從輕情節,根本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知道了這些,自然就會明白本案與薛蟠案一點相似度都沒有。因為即便取得了對方諒解,譚某某的罪名依舊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她行為的嚴重後果依舊會被法律所評判。更何況,酌定從輕,是否從輕並不絕對。
對司法機關而言,這一規定的存在,可以提升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減少執行難度。
尤其是在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因為自己的過失造成嚴重後果,逝去的生命無法挽回。對犯罪嫌疑人的懲罰,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會效果。
如果單純追求懲罰肇事者,不去管賠償問題,對被害者一方就公平嗎?案結事了,這才是有利於所有人的結果。
至於指責受害人一方收錢息事寧人的那些說法,只是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的指責。
在現實世界,我們自然無法像「爽文」中的主人公那般愛恨分明、決絕灑脫。
我們不能替當事人做出決定,更不能剝奪當事人選擇的權利。有時候自己以為的正義凜然,不過是因為置身事外,所以才會如此堅決。
不管怎麼說,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都期待該案能夠快點宣判。案子拖得越久,對被害人家屬也是一種折磨。
隨著民事賠償協議的最終達成,終於確定即將宣判,讓我們看到了還被害人以公道的曙光。
公眾如此關注該案,相信該案的判決不會偏離事實和法律。本案的被告人譚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兩死四傷的嚴重後果,必然會被依法嚴懲
作者:孫建民,筆名:青鋒暮寒,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旁聽者、記錄者,客觀但不冷心,著有長篇小說《逆天血》,有作品散見於《電影評介》、《檢察日報》、《水城文藝》等報刊。個人微信公眾號:世間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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