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4月12日 ,連霍高速公路江蘇連雲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3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742萬元。後經調查,大客車駕駛人邵某(已判刑)雨天駕駛車輛輪胎磨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操作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相關公司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對企業監管不到位等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12月8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3名相關責任人分別判刑。
大客車與小汽車相撞致11死37傷
本案中,被告人鄭某是河南迅馳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長,馮某是涉案大客車承包經營者,阜某則是涉事大客車調度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河南迅馳公司成立於2007年,2011年6月馮某甲、鄭某取得該公司全部股權,鄭某在該公司擔任監事、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職務,系公司實際負責人。2015年8月,崔某等車主將大客車交給車隊經營,2016年5月,馮某與車隊籤訂承包協議,阜某在車隊內負責調度車輛和駕駛員。
涉事大型客車在實際營運中,長期存在掛靠經營、未在車籍地辦理包車標誌牌、未從車籍地始發、未對新招錄駕駛員進行考核與培訓、未對車輛安全性能情況進行檢測等違規行為,並且涉事大型客車在2018年4月10日出車營運中存在偽造包車標誌牌、未按照規定配備兩名駕駛員、對GPS定位監控系統出現的故障未督促整改到位、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帶等違規行為,致使該車在營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2018年4月12日16時許,邵某(已判決)駕駛該車沿G30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61公裡處(位於東海縣境內),車輛向左側翻,穿越中間隔離帶,與一輛小型汽車相撞,致使大型客車乘客及本田小型客車乘客等共11人死亡,造成37名大型客車乘客受傷。
司機雨天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操作不當
事發後,當地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經查,大客車駕駛人邵某雨天駕駛車輛輪胎磨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操作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邵某沒有履行安全提醒義務。事發時肇事大客車內大部分乘客未系安全帶,駕駛人未按規定提醒,導致事故發生時多人碰撞後甩出車外,加重了事故傷亡後果。
迅馳公司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認真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導致邵某雨天駕駛時操作不當;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涉事大客車未按公司規定定期回公司例檢未採取有效措施,事故時該車輪胎花紋磨損嚴重的隱患問題沒有得到整治;對該車動態監控中發現有時不在線的問題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等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被告人鄭某、馮某、阜某作為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對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沒有貫徹落實到位,致使車輛在營運中長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是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被告人認罪認罰分別獲刑
庭審中,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馮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阜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鄭某、馮某、阜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3名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名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法院一審以鄭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馮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阜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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