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孩子被拐開始,親生父親劉某某開啟了十年漫漫尋子之路,直到2020年1月,分離長達十年的親生骨肉終於尋回。同年4月15日,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以崔某涉嫌拐賣兒童罪、張某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12日,該案在萬柏林區法院宣判,被告人崔某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由於養父張某稱在收買時不知道孩子是被拐賣兒童,且對其疼愛有加,引發社會對張某定罪量刑的討論。記者日前採訪了承辦該案的萬柏林區檢察院檢察官周靜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非法收養的犯罪故意應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屬於故意犯罪,在主觀方面要符合刑法第14條中對於明知的規定。該案辦案檢察官周靜表示:「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收買,但是根據相關間接證據可以排除合理懷疑,推定為明知。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張某並不了解孩子父母的情況,也沒有履行相關的收養手續,從實際情況來說,這並不符合一般收養孩子的程序。並且這裡的『明知』不需要知道孩子是通過何種途徑被拐賣,能推定出嫌疑人有可能認識到孩子是被拐賣的即可。因此,從法理的角度來講,對於養父張某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將收養法納入到婚姻家庭編中,不僅在具體規定上對收養法進行了一定的修訂與完善,並且在一般規定部分明確了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民法典明確了收養應「最有利於被收養人」,要求政府、社會組織等在解決收養關係問題時應該從被收養人的利益出發進行考量,為司法實踐中解決收養關係糾紛提供了統一的價值引導。同時,這也從法律層面禁止了實踐中存在的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
建立失蹤兒童快速反應機制
兒童買賣市場的背後,隱藏著一個人口販賣網絡,而要杜絕拐賣兒童現象的發生,就需要徹底斬斷這個犯罪鏈條。
「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升防拐反拐意識,推動摒棄『養兒防老』等落後觀念,遏制買方需求。」彭新林表示,「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買賣兒童犯罪的懲治力度,提高買賣兒童行為的違法成本,讓人販子不敢鋌而走險。此外,要加強社會治理,包括嚴格戶籍和流動人口管理,讓被拐兒童不能被『合法化』,不給人販子或者收買人以可乘之機。」
打擊拐賣兒童犯罪,還需要多方聯動,共同守護。周靜表示:「對於有一定記憶和自主意識的兒童,可以通過加強家庭教育,增強他們的防拐意識。」
據報導,劉某某的孩子最終在距離親生父母幾十公裡外的地方被尋回,而這幾十公裡的距離卻花費了這個父親十年的時間。據悉,案發後的幾小時是救尋失蹤兒童的黃金時間,一旦錯過,案件偵破難度就明顯增大。如何爭分奪秒解救被拐兒童?彭新林表示:「一方面應進一步健全兒童失蹤快速反應機制,在案發後的第一時間動用相關警務資源和信息平臺,快速查找失蹤兒童,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找到失蹤兒童。另一方面,還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失蹤兒童信息平臺,加強信息反饋與實時交換,完善失蹤和被解救兒童的查詢登記制度,切實保障被拐兒童權益。」
完善被解救兒童後續安置工作
隨著我國打拐力度的加大,更多被拐兒童成功獲得解救。幫助這些孩子儘快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是解救安置後的首要工作。
由於被拐兒童往往經過層層轉手,交易對象、中介人經常變換,再加上被告人存在畏罪心理,為掩飾罪行,往往不願如實交代被拐兒童身份信息等,造成很多被解救兒童難以及時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只能先暫時寄居在兒童福利院。而那些已經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的兒童,在融入新的家庭環境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問題,多年的骨肉分離,難以彌補的親情缺失,給被拐兒童帶來巨大的傷害。
「建議各地可因地制宜設立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政府可通過投資或購買服務的形式,讓專業民間組織、志願者進入這一公益領域,在被拐兒童獲解救後,進行臨時安置。」彭新林表示,「進一步健全完善收養制度,如果被解救的兒童是被父母遺棄或者來歷不明的,可通過福利機構經法定收養程序送由他人收養,並由收養人行使監護權。還可探索兒童試養、家庭寄養等多元化的兒童後續安置方法。」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