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何香奕1
2020年5月22日,我國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出臺後,我國民事權利保護將進入法典時代。它將採納「七編制結構」,將分別由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組成,共1260條。
民法典調整的領域涉及個人、社會和國家,它將對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哪些影響?就此,界面新聞專訪了民法典起草人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主任謝鴻飛。
界面新聞: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目前主要涉及了哪些領域?
謝鴻飛:民法典編纂的基本思路是在現行民事單行法,如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狀況,總結司法裁判的經驗,參酌比較法的有益規則,編纂一部體系化、科學化的法典。民法典是社會的基本法,它調整四大領域:一是市場經濟領域。這是民法典傳統上最為重要的功能。二是非經濟的社會領域。以非營利法人為代表,可緩解國家在公共事業領域的巨大壓力,為民眾實現自己超越精神提供法律工具。三是婚姻家庭領域。這部分調整的是自然人的身份關係,包括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其他近親屬之間的關係以及自然人死亡後的繼承關係。四是個人私生活領域,主要體現為各種人格權,尤其是隱私、個人信息等。
界面新聞:民法典編撰歷經曲折,如何使民法典最大限度發揮其法治意義?
謝鴻飛:民法典調整的領域涉及個人、社會和國家,它對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在政治領域,主要體現為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促進政治文明。如民法典非常強調私權保障,可以間接遏制公權力的濫用,釐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在經濟領域,民法典提供的交易規則將進一步促進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在社會領域,民法典鼓勵民眾守望相助,有助於創建和諧社會,民法典賦予民眾多元化的民事權利並充分保障,可以推動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民法典真正要落實和踐行,最重要的是兩個條件:一是政府守法,恪守法治原則,尤其是落實民法典有關民事權利保障的規定,尊重和保障民事權利;二是司法公正,司法機關應公正、準確地適用民法典解決民事糾紛。
界面新聞:你曾提出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這個判斷在民法典中是如何體現的?
謝鴻飛:民法典的法律源頭是羅馬法,按照恩格斯的說法,羅馬法是商品經濟世界的第一部真正的法律。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它為市場經濟提供了細緻而微的「遊戲規則」,這體現為:規定市場主體、確認市場交易的財產權的類型並充分保護、提供細緻的交易規則。從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民法典可謂市場經濟的基礎法律。
界面新聞:此次亮相的民法典草案全文中合同編引發關注,對於社會熱點問題也作出了回應,在你看來,此次合同編中有哪些亮點?
謝鴻飛:合同編為市場經濟提供交易規定。合同編通過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和交易類型,參酌國際慣例,完善了1999年《合同法》,為市場交易提供了更公平、更合理的規範。同時,回應了社會現實的發展,增加了物業服務合同、保理合同兩種新型合同,並將擔保法中的保證合同,民法通則中的合夥合同完善後,納入合同法。
合同法具體制度和規則有很多創新之處,如新增加了情勢變更合同,對市場交易主體在交易時無法預見到的風險作出了法律安排;此外,它回應了一些社會問題,如禁止高利貸、禁止霸座、佔座等。
界面新聞:合同編中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放入了「準合同」一章中,是出於什麼考慮?
謝鴻飛:在法律上,債的範圍遠遠比生活中理解的範圍廣泛,凡是一個人可以請求另外一個人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權利,都是一種債的關係。它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都把這些債權規定在債編中,但我國考慮到,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債編尤其是合同、侵權的規則過多,規定統一的債編,將導致債編內容過多,因此採取了將債編分割為合同編和侵權編的做法,同時通過「提取公因式」提取各種債都適用的共同規則,並把這些共同規則安排到合同編中,其他債的關係也可以準用。因為民法典沒設置債權總則,所以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只能放到合同編中,作為「準合同」,即與合同類似的法律關係。無因管理鼓勵人們守望相助,不當得利調整不正常的財產變動,都和合同存在一定的關係。
界面新聞:我們關注到在立法過程中對於物業服務合同入典有支持、反對兩種意見,你如何看待將其納入草案中?
謝鴻飛: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除了民法典以外,如果立法者認為某個領域的法律問題非常重要,完全可以制定特別法。民法典規定是最為穩定的、社會達成了共識的規則。如果某個行業法律變化比較頻繁,最好通過單行法的方式來調整,因為民法典具有強烈的穩定性,難以修改。從這個角度說,物業服務合同雖然具有普遍性,但目前物業符合領域有《物業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納入民法典並不是非常恰當。民法典之所以將其納入,主要是出於民生的考慮,因為這一領域糾紛較多,而且這種合同相當具有普遍性。
界面新聞:在網際網路時代背景下,電子商務日漸普遍,這對合同編帶來了哪些挑戰?
謝鴻飛:民法典合同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網際網路時代對合同制度提出的挑戰,規定了合同成立的電子形式、通過網際網路締約的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以及標的交付等。但是網際網路對合同制度的挑戰不止於此,如通過區塊鏈訂立的「智能合同」(smart contract)、算法對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損害等。但這些交易形式還處於發展變化中,各國也都沒通過專門的法律規範調整,而依然適用民法規則。我國民法典也未專門規定。未來適用民法典無法解決這些問題時,可制定專門的單行法。
界面新聞: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中將「個人信息權」換為「個人信息保護」,學界不少聲音呼籲應修改為「個人信息權」,你對此如何看待?
謝鴻飛:個人信息是社會發展出現的新事物,個人對自己的信息享有的是不是一種權利,在理論上存在爭議,所以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而是規定「個人信息保護」。但在法律實踐中,只要法律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個人對自己的信息享有的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利益,兩者並沒有實質差異。
界面新聞:在大數據時代,掃碼、人臉識別等數據收集方式極其普遍,人格權編如何規制個人信息被濫用等?
謝鴻飛:人格權編提供的是個人信息保護的一般規則,如規定了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它雖然也規定要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等具體要求,但具體的規則依然要由個人信息保護的特別法調整。但對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侵權責任編的很多規定都可以適用。
界面新聞:人格權編將個人信息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統統納入個人信息保護範圍,會否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施以過多責任?如何平衡人格權保護和數據流通之間的關係?
謝鴻飛:個人信息保護與網際網路產業發展的關係是各國都面臨的一個利益平衡難題。民法典強化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是鑑於目前侵害個人信息的現象非常突出,甚至猖獗。這種保護並不會損害網際網路企業的健康發展,因為民法典規定了侵害個人信息構成侵權責任的條件,網際網路企業遵守這些規則從事信息收集等活動的,並不會構成侵權。任何一個以犧牲他人利益為發展前提的產業,可能都不會長久。
界面新聞: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兩個免責事由,民事自助行為免責和自甘風險,是出於哪些方面考慮?
謝鴻飛:這主要是因為,自助行為和自甘風險作為免責事由,符合法律的一般原理,也符合民眾的正義感,因此在侵權責任領域,它們也是各國的共同規則。另外一個考慮就是在實踐中,這類案例很多,如果不明確規定,將延續目前不同法院作出不同判決的裁判規則混亂的情況。
界面新聞:近年來,網絡侵權責任一直備受關注,侵權責任編草案如何做出回應?
謝鴻飛:侵權責任編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比如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侵權責任法並沒有明確通知的內容,民法典則明確規定,通知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同時規定,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此外,為平衡受害人、行為人和網站的利益,它還規定,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界面新聞:隨著AI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侵權責任編草案對於未來AI技術大規模應用後可能導致的侵權行為有何規制?
謝鴻飛:侵權責任編並沒有專門針對AI技術侵權的規則,這是因為從可以預見的情況看,侵權責任編目前的規則可以運用到這一領域,如果未來出現了目前立法者沒預想到的新情況,侵權責任編難以解決的,可以考慮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或制定單行法的方式解決。
(實習記者唐青青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