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檢察院了解到,2月9日,杭州市臨安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從嚴從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甲、王某某和張某乙。這是疫情發生以來,臨安區檢察院批捕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也是省檢察院日前掛牌督辦的15起涉疫情刑事案件之一。
經查:2020年1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張某甲、王某某、張某乙經事先預謀,一同前往杭州市臨安區太湖源鎮射幹村山上一處竹林,採用布設鳥網、播放鳥鳴聲誘捕的方式獵捕野生鳥類,獵捕到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松雀鷹1隻。
根據省檢察院關於涉疫情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相關規定,案發後,臨安區檢察院指定檢察官依法提前介入,就固定作案工具、查清其他犯罪事實等方面引導偵查取證。2月9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後,檢察官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運用遠程審訊系統訊問了3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全案證據後,依法對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杭州市臨安區共有野生動物2000餘種,其中國家一級保護動物7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36種;2019年以來,臨安區檢察院先後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12件,公益訴訟案件10件。
【浙江新聞+】
法條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