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3月5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於上海沃威沃水技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0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058號
當事人:上海沃威沃水技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碧波路572弄115號8幢
法定代表人:MALEK SALAMOR
海關註冊編碼:3122247269
當事人委託上海喆瑞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於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6票,報關單號為223320181000007908、223320181000384926、223320181000495745、223320181000517193、223320181000696934及223320181001139282,申報貨物共計13項,申報品名為無柄蝶閥等,申報總價共計FOB595596.81歐元及656339.8美元,申報運費共計6450歐元及2125美元。經海關稽查發現,上述進口貨物的實際運費應為20854.5歐元及8641.95美元,與申報不符。(詳見申報不實情況表)
經海關核定,上述少報運費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155642元,漏繳稅款人民幣33244.79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稽查通知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對帳單、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申報不實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