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腿殘疾的駕駛人,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竟然駕駛非殘疾人專用的無牌機動車輛上路,這樣的情況值得同情,可是於法卻是不被允許的行為。
這一幕發生在12月21日晚上10時許,當時交巡警邯山二隊六中隊中隊長韓曉帶領民警正在中華街南環路立交橋下設卡盤查。這時一輛藍色奇瑞牌小型汽車駛入民警視野。當發現該車輛並未懸掛號牌時民警果斷將其攔下。
可是在讓駕駛人下車接受檢查時民警突然發現,該車輛駕駛人雙腿腿部殘疾不能正常行走,駕駛過程是用手持的兩根控制杆來操作原本需腳踏的離合和剎車、油門踏板。如此危險且高難度的操作令在場民警十分震驚,當場向駕駛人指出其無證駕駛和駕駛無牌機動車行為的違法性和危險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該駕駛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邯鄲交巡警在此提醒廣大居民群眾,在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條件下,下肢有缺陷的人:「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可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相對應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