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許可管理
一、作業許可管理要求☆
1.企業實施作業許可範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
2.項目負責人的基本要求:向有關人員進行交底,交底的內容有作業內容、安全注意事項、作業人員勞動保護裝備、緊急情況的處理、應急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等,並根據實際情況,開具相應的作業票證。
3.作業負責人的基本要求:(1)熟悉作業內容、作業危害、安全措施要求,參與作業現場環境條件、安全措施的檢查確認。(2)取得有效的作業許可證。(3)確保作業人員、本方監護人具有相應的作業資格。(4)確保作業工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規範,為作業人員配備充分、適用的安全防護、救生用品。(5)對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1)熟悉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安全措施要求、逃生路線、與監護人的溝通方式等。
(2)電焊工、架子工、起重工、電工、射線探傷人員等具備作業要求的相應能力,取得政府部門頒發的作業資格證書。
(3)要配備由項目現場主管人根據風險辨識結果確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4)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服從指揮,接受監護人的監督,但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在安全措施不落實、監護人脫離監護崗位或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視季節、作業環境及人員身體狀況等條件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監護人的基本要求
(1)經過培訓、考試,具有監護資格,掌握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2)檢查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穿戴,不符合勞保著裝要求的施工人員不得進入現場。
(3)檢查施工工器具,不符合安全規範的工器具不得進入現場施工。
(4)監護過程中,不得離崗,並注意觀察作業現場的異常現象,隨時提醒作業人員任何危險情況,如果發現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通知作業人員離開作業現場。如果需要外部救援,監護人應立即呼救或報警。
二、動火作業許可管理☆☆☆
分級 | 審批 | 有效期 | |
特殊 | 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常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 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 | 8h |
一級 | 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包括廠區管廊) | 安全管理部門 | |
二級 | 除特殊、一級外 | 車間 | 72h |
另:1)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2)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3)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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