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千呼萬喚之後,劉國梁在不是其本人身份的媒體發聲:劉國梁近日有投資者通過「愛錢進」app投資產品到期後難以兌付的事件令劉國梁非常焦急與痛心。「首先想對關注我的朋友們說聲抱歉!」曾經在2018年5月至2019年間擔任「愛錢進」APP代言人的劉國梁誠懇地說。他表示,在雙方合作前,對方曾經出示過其開展合法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他在第一時間就敦促平臺儘快且妥善解決這些問題,而且之後得知一些用戶在使用「愛錢進」APP時遇到問題,自己對此「十分焦急也很痛心」。劉國梁表示,「由於疫情的關係,最近半年時間我都是在境外帶隊集訓,一些溝通過程沒有能夠及時告訴大家,這裡也是跟相關各位表示歉意。」劉國梁表示,「每個公民的財富都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出現這種情況自己內心很愧疚,也非常痛心。」他強調自己會和律師團隊及工作室密切關注並跟進此事,盡最大限度地與平臺、政府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積極溝通,和大家一起合法、合規地積極推動事態向好的方向發展。有網友指出: 希望劉國梁教練不只是嘴上說說,畢竟幾十萬,老百姓入了你的坑。還有網友指出: 你代言期間平臺就已經出問題了,這個事實你為什麼避而不談。避重就輕。又有網友指出: 感覺道歉都沒有誠意,還不用自己微博,不要搪塞我們,希望你們代言的就要重視這件事。更有網友指出: 這公關團隊發出的道歉信都是一模一樣的,是打官腔叭,跟汪涵一樣,意思就是:我知道這件事了,對你們的遭遇表示同情,後續會關注。但其實,一點實質性意義都沒有。我國現行法規並未給「代言」下定義,而根據我國新華詞典,代言是指代表某方面發表言論。明星代言廣告時,並不僅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傳聲筒,明星更多的是以自身的信譽獨立地發表意見,根據「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明星顯然應該為自己的獨立判斷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覆》,關於虛假廣告,一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一是廣告所宣傳的廣告和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二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是否真實,凡利用廣告捏造事實,以並不存在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欺詐宣傳,或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均應認定為虛假廣告。因此,虛假廣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產品本身是虛假產品,另一種是廣告本身有虛假誇大之處。《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廣告主承擔無過錯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過錯責任。那麼明星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呢?目前我國法律裡面並沒有給出明確答案。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明星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如果明星盡到了合理、審慎地注意義務,則明星可以主張自身不存在過錯,進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明星的注意義務實務中主要體現為明星的審查義務。目前,我國廣告審查的法定形式有兩種:一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廣告進行的自行審查,即一般商品和服務廣告由廣告商、媒體的廣告審查員進行自我審查。這種審查是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必須實行的自律行為,通常由經過培訓、有正式執照的廣告審查員進行,是廣告審查的最常見形式。二是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的審查。這種審查機關的審查是一種行政性審查,主要是對法律特別規定的事關重大的特殊商品進行審查,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但我國現行法規並未對明星代言廣告的審查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法規,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主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及刑事法律責任尚無法規規定。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明星代言P2P或為其站臺的事件屢見不鮮。據了解,黃曉明、範冰冰、劉曉慶、郎朗、王寶強、杜海濤、張鐵林等諸多家喻戶曉的明星,都曾因其代言的平臺事發而身陷輿論風波,但在平臺爆雷事發後,鮮有當事代言人正面回應並表態,不回應、不承認貌似成了一慣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