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金風科技: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制度

2020-12-26 中財網

[HK]金風科技: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制度

時間:2020年12月22日 23:46:01&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金風科技

:新疆

金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制度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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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新疆金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制度》,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馬金儒

公司秘書

北京,2020年12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公司執行董事為武鋼先生、曹志剛先生及王海波先生;公司非執行董

事為高建軍先生,盧海林先生及董真瑜女士;及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黃天祐博士、

魏煒先生及楊劍萍女士。

*僅供識別

新疆

金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制度

一、總則

1.1 為規範新疆

金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提供財務

資助行為,防範財務風險,完善公司治理與內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適用本制度的規定。

1.3 本制度所稱「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償或者

無償對外提供資金、委託貸款等行為,但下列情況除外: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對外提供借款、貸款等融資業務為其主營業務;

(2)資助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且持股比例超過50%的控股子公

司。

(3)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 公司發生以下業務行為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1)在主營業務範圍外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對外提供資助;

(2)為他人承擔費用;

(3)無償提供資產使用權或者收取資產使用權的費用明顯低於行業一般水

平;

(4)支付預付款比例明顯高於同行業一般水平;

(5)公司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6)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構成實質性財務資助的行為。

1.5 公司應當充分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應當遵循平等、

自願的原則,且接受財務資助對象或其他第三方(該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應就財務資助事項向公司提供充分擔保。

1.6 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公司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的,參

照《關聯交易決策制度》和《關聯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執行審批和相關披露。

1.7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應當與資助對象等有關方籤署協議,約定資助

對象應遵守的條件、財務資助的金額、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財務資助款項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對象繼續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追加提供財務資助。

二、對外財務資助的審批權限

2.1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2.2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被資助對象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

(2)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提供財務資助金額超過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

(3)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3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並做出決議,且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當表決人數不足三人時,應直接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

2.4 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時,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或獨立財務

顧問(如有)應對該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對公司的影響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意見。

2.5 公司為其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

資助的,該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原則上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

件的財務資助。如其他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資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司應當說明原因並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東採

取的反擔保等措施。

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且該控股子公司、參

股公司的其他參股股東中一個或者多個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

人的,該關聯股東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如該關聯股東未能

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資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司

應當將上述對外財務資助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事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應

當迴避表決。

2.6公司使用超募資金永久性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後的十二個

月內,公司不得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三、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操作流程

3.1 提出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申請前,業務申請部門應做好對財務資助對象

企業的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等方面的風險調查

工作。

3.2 各業務單元提交的對外財務資助申請,應先由業務單元財務部等相關部

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提交集團進行審核。

3.3 公司財務中心資金管理部負責就申請部門提交的對外財務資助申請進

行風險評估和審核;公司審計監察部負責對財務資助事項的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

公司董秘辦負責對財務資助事項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3.4 經上述各部門審核通過後,該申請應經由集團決策委員會審批,並按照

本制度第二條的審批權限,通過董事會、股東大會進行審批。

3.5 完成業務申請審批後,申請部門應就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相關制度進行合同評審。完成合同評審後,方可籤署正式合同實施財務資

助。公司董秘辦負責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信息披露工作,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

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進行披露。

3.6 業務申請部門應做好資助對象企業日後的跟蹤、監督及其他相關工作,

並定期向公司財務中心資金管理部報告。

3.7 公司財務中心資金管理部負責對財務資助事項的日後跟蹤情況進行檢

查監督。

3.8 公司審計監察部負責對財務資助事項的後續合規性進行跟蹤檢查監督。

四、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信息披露

4.1 公司披露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會決議和決議公告文稿;

(3)與本次財務資助有關的協議;

(4)獨立董事意見;

(5)保薦機構意見(如適用);

(6)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公司披露的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公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資助事項概述,包括財務資助協議的主要內容、資金用途及對財

務資助事項的審批程序;

(2)接受財務資助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成立時間、註冊資本、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營業務、主要財務指標(至少應當包括

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股東權益、營業

收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等)以及資信情況等;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

關係,如存在,應披露具體的關聯情形;公司在上一會計年度對該對象提供財務

資助的情況;

(3)所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被資助對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財務資助事項是否提供擔保。由第三方就財務資助事項提供擔保的,應當披露該

第三方的基本情況及其擔保履約能力情況;

(4)為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形成的控股或者參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應

當披露被資助對象的其他股東的基本情況、與公司的關聯關係及其按出資比例履

行相應義務的情況;其他股東未按同等條件、未按出資比例向該控股或者參股子

公司相應提供財務資助的,應當說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損害的理由;

(5)董事會意見,主要介紹提供財務資助的原因,在對被財務資助對象的

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第三方擔保及履約能力

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 披露該財務資助事項的利益、風險和公允性,以

及董事會對被財務資助對象償還債務能力的判斷;

(6)獨立董事意見,主要對事項的必要性、合法合規性、公允性、對公司

和中小股東權益的影響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7)保薦機構意見(如適用),主要對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8)公司累計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額;

(9)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4.3 對於已披露的財務資助事項,公司還應當在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及時披

露相關情況及擬採取的措施:

(1)被資助對象在債務到期後未能及時還款的;

(2)被資助對象或就財務資助事項提供擔保的第三方出現財務困境、資不

抵債、現金流轉困難、破產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罰責

5.1 違反以上規定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追

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六、附則

6.1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與解釋。

6.3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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