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貓警長、葫蘆娃、海爾兄弟、小羊肖恩、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喜羊羊和灰太狼……這一連串的卡通名字伴隨著一代孩童的成長。童年或許漸行漸遠,但這些卡通人物深駐於記憶中。在流量能帶來熱點、話題和效益的當代,這些卡通人物的形象被廣泛使用於各種場合和媒介,其中不乏未經授權擅自使用的行為,由此引發的訴訟與日俱增。
《著作權法》並未有針對卡通形象保護的具體規定,僅在相關條款中提及「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最高院曾在《智慧財產權審判指導》中指出:對於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創作者通過手工繪製,結合線條、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獨特的具有視覺圖像性質的卡通人物、動物以及其他充當主要角色的虛構形象。對於卡通角色形象,如奧特曼、變形金剛等動漫形象,可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實踐中侵犯卡通人物形象著作權的行為極為常見,如文具、水杯、衣服上面印刻的卡通人物形象,網路遊戲中的角色或是商場中擺放的展陳皆會使用卡通人物形象,此時行為人可能侵犯卡通人物形象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展覽權等。如某世貿商城市場內銷售的充氣玩具帶有的動漫形象,除部分顏色、著裝和表情略有不同外,與喜羊羊、美羊羊等系列美術作品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已侵害權利人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參見案例:(2016)京0101民初9372號)
為正確使用卡通人物形象,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著作權被侵犯,藍石律師建議:
1.業在使用卡通形象時,應保證行為屬於《著作權法》列舉的合理使用方式,要綜合考查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構成要件,在構成轉換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則構成合理使用。
2.企業發現他人以營業為目的,使用未經授權的卡通人物形象的,應積極交涉維權,通過談判或者訴訟維護企業卡通形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