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納妾條件很嚴,為何官員都在違規納妾?從明代墓志銘分析原因

2021-01-19 騰訊網

明朝律法中對納妾的條件有著明確的規定:「四十無子而妾」,但是在律法嚴明的明代,這一規定並沒有被嚴格執行。從明代建立到滅亡,這一律條均沒有變更,但是在適用群體上又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在明代,很多人的墓志銘上提到了納妾的事例,從這些材料中,我們也可以了解一些明代法律規定,與各階層納妾現象的真實關係。

在古漢語中,「妾」這個詞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女奴隸,比如《尚書·費誓》中有「臣妾逋逃」,《傳》有釋義:「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第二種含義指小妻,比如《孟子 離婁下》中有「齊人有一妻一妾而處室者」。

「妾」作為小妻的身份,早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出現了,但是其合法性直到《唐律疏議》中才被提及。到了明清時期,納妾的現象十分普遍,妾已經成為家庭中的成員之一。《大明律》規定:「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這一規定,明確限制了兩個條件:年四十和無子,也規定了處罰辦法:笞四十。然而如此明確的規定,卻沒有在實際生活中被遵守。法律與現實為什麼會差距如此巨大呢?

「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這一規定,在《大明律》的四次編纂過程中均沒有發生改變,只是對範圍進行了一些不同闡述,這個範圍,就集中在「民」字所指代的人群上。

嘉靖十二年,河南按察使範永鑾對「民」字解釋為「官員、吏典、生員,俱準民論」,也就是說,直到嘉靖時期,這一規定還是普遍適用於官員和百姓的。而從很多墓誌資料來看,官員走上仕途之後,違背「四十無子而妾」這一固定的大有人在,且毫無顧忌。

比如丹徒縣知縣聶洪,年29歲,妻子張氏為其誕下一子,妾氏李氏也誕下一子,不久後又納妾魯氏,可見知縣聶洪過著妻妾環繞的生活。山東題學副使方應祥,23歲時妻子去世,方應祥續娶,之後又廣為納妾,到40歲的時候已經妻妾成群。工部主事邵經邦40歲時納妾劉氏,在此之前又有妾丁氏與李氏。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官職從知縣到朝廷大員各不相同,地域遍布全國各地。從此,足見這一現象的普遍性。更有甚者,一些官宦子弟在還沒有走上仕途的時候就已經納妾。比如福州太守朱豹的兒子朱察卿,18歲時娶妻,妻子兩年後病死,但是在她死前已經主動為丈夫納妾陸氏。陪都南京吏部尚書吳一鵬的兒子吳子孝,30歲時妻子為他生下一子,33歲時妾氏又為他產下一子。

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但官府並沒有進行查辦,這就說明,違背「四十無子而妾」這一規定是被政府默許的社會現象。我們都知道大明律法十分嚴酷,為什麼獨獨這一律條廣泛地沒有被遵守,並且不會得到懲治呢?

從目前可以搜集到的墓誌中隨意抽取,我們發現官紳階層納妾不止一人的超過40%。而妾只有那些德行出眾、誕下兒子、在家庭生活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妾才可以出現在丈夫的墓誌中,或者有單獨的墓誌。

由此推算,官紳家庭中納妾的數量應遠遠超過我們推算的比例。在這些墓誌中,我們可以看到,有的是遵從父命納妾,有的是為了家族人丁興旺納妾,有的以侍女為妾,有的以樂伎為妾。納妾的原因多種,妾的出身也各有不同,這些都說明,妾在官紳家庭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為家族人丁興旺而納妾的例子很多,這主要是於封建社會關於孝的理念有關。朱熹理學推崇「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一理念在明朝被充分繼承。整個社會對家庭的重要期待就是生子「延續香火」,而官紳階層出於社會的上層,更期待家族興旺,子孫滿堂。

妻子過門承擔著延續香火這一重要的責任,如果她沒有生育,或者沒有生出兒子,丈夫就會理所當然的納妾,以「傳宗接代」。比如朱察卿為叔父朱蟾所作的墓誌中就提到:「碩人(其正妻談氏)久不舉子,吾大父御史公且以五子三孫,時時憂鬱,趣吾父福州府君及諸叔伯皆納宜子者,叔父乃聘楊氏為側室。」楊氏過門後,果然產下兒子宸卿,因此被認為是朱氏家族的大功臣。

從妻子的角度來說,如果嫁入夫家之後,沒有生子或者生下的孩子夭折了,那就會面臨著來自家族和社會的多重壓力。在這種困境下,妻子一般會主動出面,為丈夫納妾,已緩解「延續香火」的壓力。即使不主動為丈夫納妾,至少也是在丈夫納妾時不會幹預,這是當時社會的公理。

提供解決一些墓誌,我們發現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妻子僅生下一個兒子,但是擔心孩子不能健康養大,或者丈夫家族人丁不夠興旺,因此鼓勵丈夫納妾的。比如吳文奎的父親「嘉靖初,先君舉當世(吳文奎)兄文理,弱冠善病,欲廣子嗣,置貳,擇宜子者,母謝,母李以此歸先君。」

其實,對於家境不是特別富裕的家庭來說,多子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比如一位有著七子一女的官員就表達過這樣的困窘:「中人之產,七兒一女,倒庋傾框不支也。日常炎炎,奈何掩勝人心,媮姎飽暖……會逢空乏,至重客,則或貸於鄰,或貿於市。」寥寥幾句,寫出了家庭生活的窘迫,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然而即便如此,多子多孫依然是當時官紳家庭迫切追求的景象。急於納妾以「廣嗣」的狀態在新中進士的家庭中尤為明顯。考中進士就意味著走上官場,這是整個家族的榮譽。為了使自己新興的官宦家族人丁興旺,或者是使原本就是官宦的家族更加繁茂,即便新中進士收入微薄,也要廣為納妾。

新中進士急於納妾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很可能需要到外地做官,那麼家中雙親必然需要妻子侍奉,自己的生活起居便沒有人照料。為了有人為自己打理生活瑣事,陪伴在自己身邊,因此新中進士會有納妾的需求。比如盧世 中了進士,做官之後,一直就是妾氏桂枝陪伴在左右,打理日常生活。

還有一些官紳子弟,甚至還沒有步入官場,在應考途中就已經為自己納妾,好為自己處理一些瑣碎的事務。比如方應祥說過:「予庚子應南都試,迎氏於萬竹園,九月攜與歸。」

除了這些原因,妾在家庭生活中還能承擔很多妻子的職責。比如孝敬老人、照料丈夫、管理家事等等,在官紳家庭中,這些事情都是由妾來處理。在有的家庭中,妾甚至可以代替正妻來撫育子女。

比如朱察卿父親的妾氏陶氏,就在朱察卿離開乳母之後承擔起了教養他的責任。朱察卿學習時,就伴讀到深夜,生活上照顧得無微不至。當學業少有懈怠時,庶母便聲淚俱下地對他進行教育。據朱察卿自己描述,庶母對自己的照顧不亞於親生兒子。

正是因為妾的作用如此廣泛,而與娶妻相比,納妾的費用可謂微乎其微,因此,在官紳階層而言,納妾是十分合適的事情。有的人妻子去世,一時沒有合適的選擇作為妻子,就會納妾來管理自己的家務。比如上文中吳文奎,妻子死後就納妾管理家務。可是這個妾卻不盡人意。不僅不管理家事,還常常向他討要衣服首飾,令人倍感無奈。

妾的地位低下,納妾時不用考慮門當戶對只說。妾的來源可以是百姓家的女子,甚至是煙花場所的女子,有的是妾的婢女。由於不用顧忌其家世、地位,因此妾可以被隨意的買賣、轉讓,並且對原本家庭的穩定性毫無影響。比如吳文奎所納的妾氏,原本是一少年的妾,因其正妻不願意與她共處才被驅逐出家門,嫁給了吳文奎。

另外,如果丈夫去世了,作為妾氏也可能會被正妻或者家庭中的其他人驅逐或者轉賣。雖然當時社會大肆宣揚孝道,所謂「庶母如嫡母」,但是在實際的家庭生活中卻遠非如此。丈夫去世後,妾面臨驅逐的場景比比皆是。

正是因為妾的作用如此之大,所需要支出的費用卻寥寥無幾,因此在官紳家庭中,哪怕是違背了「四十無子而妾」這一歷經多年的大明律,也要選擇納妾。其「廣嗣」、照料老人、掌管家務等作用,與違背已經被朝廷默許的律條相比,要重要許多。

到了萬曆年間,朝廷根據社會情況的變化,已經承認了官員納妾的合法性。這一轉變是通過對「民」的解釋實現的。萬曆末年,姚思仁解釋「民」的範圍,即表明官員不在此限,生員、吏典、知印、承差都不屬於民。而浙江巡撫高舉更是直言「官員當不在此限」。自此,官紳階層納妾便不再受到限制。那麼對於仍然受限的百姓來說,是不是就嚴格遵守了呢?

其實,當時很多富商、民間鄉紳家庭,廣為納妾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百姓階層也並沒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這裡說的百姓,並不是一般的平民百姓。我們所看到的墓誌,都是死者的親屬或者名人撰寫的,能夠留下這些材料的,必然不是一般的百姓。對於一般的農民來說,娶妻已經是一大筆支出,何談納妾呢?

考慮整個大明朝,「四十無子而妾」這一律條均沒有被嚴格遵守。官宦家族期待人丁興旺,從商者期望通過納妾來發洩對自己地位低下的不滿,因此從當時的社會常理來說,納妾有著必然性。當國家強制力遇到深入民間的傳統信條時,法律規定就會處於弱勢,因此才會有諸多違背這一律條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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