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是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
通俗地講,警察負責抓人,檢察院負責公訴,法院負責審判,三者缺一不可。
然而警察在打擊罪惡的道路上負重前行,無怨無悔,某些檢察部門的高端人士們卻與法制漸行漸遠,走上了對犯罪分子講人性,拼道德「靈活執法「道路。
一個又一個不起訴的決定,不禁讓民警開始懷疑自我。這犯罪分子以後還抓不抓了?
就在上個月底,南京浦口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視頻的方式,進行一場遠程未成年人不起訴宣告暨訓誡儀式。
這位未滿18歲的小桐之前在社會上交了個男朋友,後來和男友一起通過網聊把男網友約出來,對其實施「仙人跳」來非法獲取財物。
在被警察抓捕歸案之後,案件移交檢察院。審理期間,檢察官認為小桐的失足與交友環境、親子關係不暢有關,具有偶發性,在對其進行充分的社會調查後,發現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
這樣的理由也是頭一次見,因為家庭關係不好,因為交了壞朋友,因為是第一次,所以是偶然的。
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決定對小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限為6個月。
就是說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不在觸犯法律,就不會起訴。
這個時候除了竊.格瓦拉這樣已經智障到底的大神之外,還有誰不老老實實的好好表現,誰都不傻,不這樣就要坐牢的。
最終,檢察官對小桐說出了這樣的話:「小桐,你在考察期間的表現良好,經審查,決定對你作出不起訴決定。」
而小桐也找到了一份工作,正在積極準備幼兒教師資格證考試。
看起來這是一個大圓滿的結局,也難怪當地檢察院把此事當做事跡宣傳。
不過你們考慮過受害人的感受嗎?考慮過民警的感受嗎?
當警察千裡奔波夜以繼日抓犯罪分子,檢察院卻以感化教育的理由就對嫌疑人做出了不起訴。
這樣的不起訴理由過於單薄,並沒有看出是對法律精神的詮釋,反而因為一名嫌疑人不能被打擊,日後成功進入了教師隊伍,這樣的人當幼師檢察院考慮過法律效應嗎?
其實民警對於隔壁公司這種操作已經見怪不怪,畢竟就連強姦案這種性質惡劣的案件,人家都可以轉化為民事糾紛,最終成功調解。
這是未成年強姦犯的家人給檢察院送的錦旗。
因為16歲的小趙和17歲的女孩小花強行發生性關係,並且使小花染上了傳染性疾病。
隨後小趙被逮捕,可是此案檢察官要考慮"最大限度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的問題,因此將雙方父母叫到一起,成功和解。
最終一切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雙方父母冰釋前嫌,小花父母獲賠8萬元。
真是活生生的魔幻現實主義,為了保護強姦犯的成長,就無罪釋放,估計印度都不敢這麼玩!
還是那句話,你們讓受害人怎麼想,讓抓捕犯人的民警怎麼想?
只考慮強姦犯的成長問題,未成年受害人的成長問題被你們吃了嗎?
8萬元就可以讓犯下如此罪行的強姦犯免罪,這是遵循的哪一條法律!
民警以為自己抓的是個強姦犯,結果發現這是國家的未來,不能起訴!
這兩個案件都是由於嫌疑人未成年所以不被起訴,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你們說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那麼那個19歲毆打民警不被起訴的準大學生怎麼說呢?
因為在校表現良好,而且很有可能考上大學,所以儘管已經成年,也決定不起訴。
怎麼檢察院現在是真的成道德慈善機構了,你講法律,他偏要和你講道德;你講道德,他又說要依法。
這樣的案例多了只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直接帶來的後果就是提高犯罪率,畢竟犯罪成本已經被你們搞得這麼低了。
大事化小,和稀泥,刑事案件都能轉為民事糾紛,情大於法這事難道已經成了常態?
和諧社會的基礎必然是法制社會,只有把法制的基礎打好,才能出現真正的和諧,而不是用這種前邊抓人,後邊放人的做法創造和諧。
很多時候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讓人覺得腦迴路驚奇,可是有時候關於涉警的案件,檢察院起訴的原因也讓人覺得腦迴路驚奇。
檢察院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那以後民警還怎麼抓捕罪犯,因為公安抓人,檢察院放人,何必浪費警察這麼多時間?
以後民警和嫌疑人的對話或許會是這樣:
民警:「你被捕了。」
嫌疑人:「為什麼?」
民警:「你犯法了。」
嫌疑人:「可我還是孩子。」
民警:「你已經成年了。」
嫌疑人:「我要考大學,我對社會還有用,我很後悔。」
民警:「對不起,我是警察。」
嫌疑人:「我以前沒得選,我現在想做一個好人。」
民警:「你跟法官說,看他讓不讓你做好人。」
檢查官:「不起訴,放人。」
法官:「........」
民警:「........」
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