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發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以法治保障人力資源市場高質量發展...

2020-12-11 荊楚網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有力推動人力資源市場發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為我省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資源保障,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

人力資源市場是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就業優先戰略的重要載體,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關係到人力資源的自由有序流動,關係到高質量發展的貫徹落實。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加快建設人才強國,讓各類人才的創造活力競相迸發、聰明才智充分流動。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及我省提出的建成優質人力資源集聚高地,提升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質量,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建設現代化強省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撐的目標,有必要制定我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二是人力資源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我國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人才資源已成為最重要的戰略資源。近年來,我省積極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體制改革,著力推動人力資源市場健康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得到了蓬勃發展。但同時,也存在總體規模不大、專業化程度不高、服務創新不足、綜合競爭力不強等問題,難以滿足現代化強省以及高質量發展的需要。要解決現階段人力資源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市場健康快速發展,有必要制定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加以培育和發展、引導和規範。

三是以法治保障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省已按照國家要求,將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為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原有的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和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也面臨著重新制定的需要。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也於2018年10月正式施行,我省需要在貫徹實施國務院條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省條例,解決市場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加以提煉固化,將有關規定予以細化和補充完善,進一步推動人力資源市場快速繁榮發展。

二、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貫穿全過程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貫穿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成立起草工作專班,吸納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參與,深入開展立法調研,注重全方位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條例的框架和內容設定上,注重與湖北實際相結合,正確處理好市場的培育發展和規範管理的關係。堅持民主立法,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聽取人社部、省委省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大代表、法律顧問、基層立法聯繫點以及企業、行業協會等各方面的意見,凝聚各方智慧。堅持依法立法,在不違反不重複上位法的情況下,提出符合實際的有針對性的條款,始終維護法制統一。

條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以目標和問題為導向,解決我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中的主要問題。二是充分體現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加大對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支持力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三是適應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人力資源開發配置的需要,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各類業態協同發展、高端服務業快速發展等方面轉變。四是加強服務保障和規範管理,在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充分服務保障的基礎上,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市場運行有序和公平競爭。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迅速,我省人力資源市場也獲得了長足發展,截至2019底,共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1930家,實現營業收入達670億元,位居全國第8位,中部地區首位。但同時,也存在行業整體規模與人力資源大省和科教大省的地位不相匹配的問題。條例以問題為導向,著力在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上下功夫。

——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集聚發展。鼓勵和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以產業集聚區域為依託,形成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樞紐基地和產業創新發展平臺,發揮園區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認定為國家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

——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多層次發展。推進多層次、多元化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支持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有特色和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註冊和使用自主商標,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創新發展。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與實體經濟、現代金融、科技創新融合協同發展;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服務理論、商業模式、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並規範人力資源外包、高級人才尋訪、人才測評、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加強交流和合作。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引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省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開拓國內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舉辦國際性和具有區域影響力的人力資源發展論壇、博覽會等活動,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創新發展平臺,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人才需求,引導或者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人才引進工作。對引進人才績效突出的,給予獎勵。加大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力度,將其納入相關人才計劃和人才引進項目,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開展從業人員以及高層次人才研修培訓、學術交流;統籌使用就業資金和人才發展資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二)關於人力資源市場規範

人力資源市場的主體包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服務機構又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立法明確市場主體在市場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基本行為規範,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秩序,為人力資源流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公共服務功能,優化公共服務流程,創新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提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水平和質量;對人力資源供求等信息發布、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援助、政策法規諮詢、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不得收費。

——規範管理經營活動。認真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市場準入速度,縮短行政許可的審批時間;對於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測評、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業務實行備案管理;對於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終止經營活動的,書面報告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努力做到審批更簡、服務更優,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為規範,對於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等違法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維護合法權益。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地域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就業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三)關於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為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健康發展,條例強化政府服務,從服務標準化建設、發布行業發展報告、編制人才需求目錄、市場信息共享和誠信建設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對市場活動加強規範管理,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完善服務標準和制度,引導行業發展。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體系,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監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健全科學、全面的人力資源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發布人力資源服務業行業發展報告;健全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實現人力資源信息共享;建立人才需求預測預警機制,對人才資源供給狀況和流動趨勢進行研判,加強人才資源儲備和需求情況的分析,分類編制人才需求目錄。

——加強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是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一項基礎性、長遠性工作,目前仍然存在制約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障礙。條例對此作出規定: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依法明確統一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規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工作。對於部分未就業大學生、自由職業者等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接收存在困難的問題,明確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為人力資源流動提供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提供便利條件;完善人才引進的配套政策制度,協調解決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住房安居、醫療服務、社會保障等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營造良好市場發展環境。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評價標準,將用人單位、個人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情況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作為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健全以隨機抽查和信息公開為基本方式、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營造便利、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建立警示約談制度,對服務不規範、違法違規風險較高、投訴舉報比較集中、發生違規失信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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