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權勸阻地鐵內的不文明行為,禁止在車廂內進食,禁止躺臥、多佔、踩踏座位,追逐打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1月9日,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頒布實施《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下稱「《條例》」)新聞發布會。《條例》對保護運營設施、設備安全作了五項禁止性規定;對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作了十二項禁止性規定。此外,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城市軌道交通新規2月1日起施行
目前,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1、2、3號線安全平穩運營,4號線、5號線、1號線三期工程正加快建設,地鐵換乘進入線網運營。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孔向陽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說,《條例》經合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11月1日通過,並於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條例》共六十三條,堅持「不重複、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思路,內容涵蓋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服務與管理、安全保護區管理、應急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將於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程開工前交通疏解方案要提前公告
關於規劃與建設,《條例》規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本市鐵路、航空、公路、水路等規劃相銜接並預留必要的公共服務空間。同時,在運營與服務方面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公交車、計程車、道路旅客運輸、鐵路運輸等公共運輸應當實行相互銜接和融合。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用房等,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開工前,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提前向社會公告。
客流量增加影響運營安全,可臨時甩站、封站
《條例》規定,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超出正常水平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十日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協商,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因客流量增加可能影響運營秩序或者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可以採取臨時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措施並及時公示,同時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運營服務規範,及時告知乘客首末班車運營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
由於故障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在七日內全額退還票款。
禁止攀爬或者強行上下車
《條例》規定,禁止多項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其中包括,禁止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誌、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損壞消防、車輛、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供電等設施設備,幹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同時,還規定,禁止攔截列車;攀爬或者強行上下車;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擅自進入駕駛室、車控室,阻礙列車門、站臺門開啟或者關閉;擅自進入隧道、軌道、通風亭(井)或者其他禁入區域;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牆、欄杆、護網、閘機、安全門、屏蔽門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通風亭(井)、接觸網等設施投擲物品;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堆放物品、亂設攤點等;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等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車站、列車內禁止電子設備外放聲音
《條例》規定,在車站、列車車廂和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在車廂內進食,嬰兒、特殊疾病病人進食除外;禁止拉客、乞討、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發物品、廣告、宣傳品等;禁止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汙易損、易傷害他人的物品;禁止躺臥、多佔、踩踏座位,追逐打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禁止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獨輪車、自行車、電動車等代步工具,符合規定的殘疾人代步車除外;禁止擅自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宣傳品等。
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對個人最高罰5000元
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以及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武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