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蘇博俊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
之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博俊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者: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監管機構已公開頒布之已生效且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經江蘇博俊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申請人」)委託,本所指派黃豔律師、夏慧君律師、唐方律師(以下合稱「本所律師」)作為上市申請人本次申請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股票上市」)的法律顧問,根據本所律師對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已得到上市申請人的保證,即上市申請人提供給本所律師的所有文件及相關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無任何隱瞞、重大遺漏和虛假之處,文件資料為副本、複印件的,均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上市申請人為本次股票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上市申請人申請本次股票上市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
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上市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票上市的相關批准和授權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於2019年3月21日召開的2019年第二次
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創業
板上市的議案》、《關於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申請本次發行並上市事宜的議
案》等關於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並上市
相關事項的議案,並於2020年6月18日召開的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創業板
上市方案的議案》、《關於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申請本次發行並在創業板上
市事宜的議案》等關於本次發行並上市相關事項的議案。前述股東大會
決議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相關授權合法、有效。
(二)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20年9月9日召開的2020
年第23次審議會議結果,上市申請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申請獲得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20年12月
4日出具的證監許可[2020]3326號《關於同意江蘇博俊工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批覆》,上市申請人本次發行註冊申請已獲
得中國證監會的同意。
基於上述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市申請人本次股票上市已經依其進行階段取得
了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權,上市申請人尚待取得深圳證
券交易所關於本次股票上市的核准同意。
二. 上市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系由博俊精密部件(崑山)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博俊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請人於2013年
4 月 7 日取得江蘇省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之註冊號為
320583000439950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現持有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之統一社
會信用代碼為913205005714293884的《營業執照》。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
具之日,上市申請人不存在依據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公司章程需
要終止的情形。本所律師認為,上市申請人是依法設立、合法存續的股份
有限公司,自其前身博俊有限於2011年3月29日設立以來持續經營。
基於上述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市申請人是依法設立、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
司,自其前身博俊有限於2011年3月29日設立以來持續經營,上市申請人持續
經營已經超過三年,上市申請人具備本次股票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 本次股票上市的實質條件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3326號《關於同意江蘇
博俊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批覆》、本次發行相
關公告以及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容誠驗字
[2020]230Z0322號《驗資報告》,上市申請人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已公開發
行其本次人民幣普通股股票,符合《上市規則》第2.1.1款第(一)項的
規定。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本次發行前的股本總額為人民幣
106,600,000元,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數為3,553.34萬股,每股面值人民
幣1元,上市申請人本次發行後的股本總額為人民幣14,213.34萬元,超
過人民幣3,000萬元,符合《上市規則》第2.1.1款第(二)項的規定。
(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本次發行前的股份總數為106,600,000股,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數為3,553.34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上市申
請人本次發行後的股份總數為 14,213.34 萬股,股本總額為人民幣
14,213.34萬元。本次發行後,上市申請人公開發行股份數達到上市申請
人股份總數的25%以上,符合《上市規則》第2.1.1款第(三)項的規定。
(四)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容誠審
字[2020]230Z3937號《審計報告》,上市申請人2018年度、2019年度、
2020年1-6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
低值為準)分別為60,245,706.13元、60,492,835.17元及18,858,254.53
元,均為正數,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符合《上市規則》第2.1.1
款第(四)項及第2.1.2款第(一)項的規定。
(五)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
的相關承諾,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其向深圳
證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符合《上市規則》第2.1.7款的規定。
(六)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控股股東伍亞林及實際控制人伍亞林、伍
阿鳳已經承諾,自上市申請人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
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市申請人本次發行前已發
行的股份,也不由上市申請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上市申請人其他股東也
已根據各自情況分別出具了持股鎖定承諾,符合《上市規則》第2.3.3
款及第2.3.4款的規定。
(七) 上市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本所律師的見證下,分別籤署了《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
明及承諾書》,並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市申請人董事會備案,符合《上
市規則》第4.2.1款及第4.3.1款的規定。
基於上述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市申請人已經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
件所規定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 本次發行上市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
(一) 上市申請人本次股票上市事宜由保薦機構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保薦。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保薦是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並被列
入保薦機構名單的保薦機構,同時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符合
《上市規則》第3.1.1款之規定。
(二) 上市申請人已和保薦機構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籤署了保薦協議,
明確雙方在上市申請人發行的股票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
義務,符合《上市規則》第3.1.2款之規定。
(三) 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指定鬱建、孫帥鯤為保薦代表人,負責上市
申請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薦工作,上述兩名保薦代表人是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為上市申請人提供了保薦服
務,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款之規定。
五. 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上市申請人江蘇博俊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上市
已經依其進行階段取得了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權;江蘇
博俊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備本次股票上市的主體資格,並符合法律、法規以
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實質條件;本次股票
上市尚待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事務所負責人
韓 炯 律師
經辦律師
黃 豔 律師
夏慧君 律師
唐 方 律師
二○二一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