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足球報
記者賈巖峰報導 中國職業足球運動員被欠薪和討薪,可以說是伴隨著中國職業足球發展長期存在的問題。儘管中國足協為了保障球員利益,已經出臺各種規則去限制投資方的拖欠工資行為,但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欠薪問題仍舊普遍存在。
目前看來,欠薪問題在中超層面得到了不少改善,但在中甲尤其是中乙層面,問題還是非常多。2020年職業足球欠薪問題的新焦點在於,有些拖欠球員薪水達到一年甚至幾年之久的俱樂部,最終解散了,這種情況讓球員們的討薪維權變得更加艱難。
俱樂部已經解散的情況下,球員應該怎樣維權?近日受到拉薩城投俱樂部球員集體委託進行討薪的康波律師,從專業的角度解讀了他在執業這些年中所遇到的中國足壇討薪事件。
◆《足球》:請問您這次是作為拉薩城投球員的代表律師接了他們的討薪訴訟嗎?他們是如何聯繫上您的?
康波:我本身很喜歡足球,也代理過一些討薪案件,所以他們通過熟人聯繫上了我。
◆您都代理了哪些討薪案件呢?結果如何?
我曾經代理過個別天海球員的討薪訴訟,以及大連超越的討薪案件,大連千兆一些球員在向我進行法律諮詢。天海的球員成功拿回了欠薪,而大連千兆球員目前非常難,因為經我調查取證,他們的法定代表人出了一些狀況,目前沒有支付欠薪的能力。
按照刑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在已經有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仍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話,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會涉嫌觸及拒不履行勞動報酬罪,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判刑也不能抵消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那最終就要看有沒有其他資產可以變賣償債了。
◆拉薩城投的情況又是如何的,請您簡單介紹一下。
拉薩城投俱樂部的原有投資方是拉薩城市建設投資集團,屬於國企。拉薩城投俱樂部是在6月4日正式發出公告宣布解散的。根據我手中的資料,拉薩城投隊是從2020年1月份開始集訓的,一直集訓到5月份才解散,期間俱樂部只發了1月、2月的工資,3月份以後的就沒有發過。
目前這些教練和隊員還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他們手中沒有任何可以證明他們收入的合同版本,原件沒有,複印件和電子文本也都沒有。據介紹,俱樂部在2019年12月與教練組和轉入的隊員談了合同,雙方談妥後,教練組和隊員就把已籤名的合同郵寄給了俱樂部,但是俱樂部一直沒把蓋章的合同寄回給教練和隊員,這讓教練和隊員討薪時遇到難題。
◆沒有合同原件,就意味著無法證明他們應得的收入是多少?是這樣嗎?
目前球員有銀行流水記錄,因為是集體討薪,因此會有一個所有討薪人員的整體流水對比評估,根據大家相同時間段出現的收入款項記錄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來完成初步統計。而我通過律師函的形式先向拉薩城投俱樂部謀求溝通協商解決,畢竟城投集團是國企,肯定有義務帶頭遵守國家的勞動合同法,如果協商不成,就只能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了。
◆《足球》:職業足球圈的被欠薪現象始終屢禁不止,從維權的角度,您首先想提示球員的是什麼?
康波:我看職業足球也比較早了,所以對於很多情況都是比較了解的,簡單來說,職業足球發展初期的很多欠薪可能是存在一些體制不完善的問題,但是發展到今天,中超拖欠薪水的現象少多了,天海是一個特例。問題還是主要集中在中甲和中乙,尤其是中乙問題最多。
我首先要說,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有些球員可能並不十分熟悉這個規則,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拿起法律武器去捍衛權益,最終被拖黃了。
◆國家有關於拖欠工資這部分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對拖欠工資適用特殊時效,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受限制,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是指自勞動者離職一年之日起。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於球員來說,在與原俱樂部勞動關係終止後,如果被欠薪應該儘快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無法提出足夠的不可抗力和其他正當理由,那麼一旦過期,法院就有可能不予受理,而被告拖欠薪資的一方就可以用「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提出抗辯並且被法院接納。
◆那麼除了勞動爭議訴訟仲裁時效,在討薪的過程中還有哪些您覺得有必要提醒被欠薪的球員們注意的?
最重要的是搞清楚訴訟對象,應該向誰要錢,流程也必須搞清楚,否則可能是浪費了時間還起不到任何作用。就拿前些天遼寧宏運隊員到體育局討薪發生衝突的事件來說,無論之前雙方就薪資問題是否有過任何溝通或者默契,但是這樣的行為最多只能是擴大社會輿論影響。如果真要解決問題,訴訟主要發起對象應該是遼寧宏運足球俱樂部,儘管球隊解散了,但是俱樂部還在存續經營。
俱樂部沒了,沒錢償還工資。那麼,是不是可以起訴俱樂部的股東?俱樂部未破產前,隊員可以起訴俱樂部。中國足球俱樂部普遍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完成出資額的義務之後,你再也不能再追溯了。中國俱樂部的股東基本上是實際投資人自己,基本出資額度的幾百萬的義務早已經履行完畢。因此討薪訴訟也要儘量在俱樂部破產清算之前進行。
◆《足球》:您在前面提及了很多拉薩城投的教練和球員手中都沒有正式工作合同,在您之前代理的案件中是否也遇到過類似情況?工作合同原件的重要性是什麼?該如何避免拿不到合同的情況?
康波:保證球員手中能夠有一份與中國足協備案合同一致的工作合同原件,這個只憑藉球員的努力還不夠,還需要中國足協一起行動,形成規章制度,才好保障球員權益。比如說要求球員打收條,寫清楚「自己收到某某年到某某年工作合同原件一份,隨著備案合同一起上交到中國足協」,而只有俱備這樣收條的合同才有備案資格。如果球員在打完收條後表示沒有收到合同或者丟失,這個後果將由球員自己承擔。儘管在追討欠薪的時候可以通過銀行流水來輔助證明,但肯定沒有原件來得清晰透徹,因為原件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最直接文件。
球員如果實在擔心拿不到合同,就可以在籤字後要求拍照,要把每頁都拍清楚,這樣在必要時法院可以向中國足協申請拿出備案合同原件對照。一般來說,球員自己應該是沒有資格到足協隨便查閱備案合同的。那麼中國這麼多球員如果都自己去查,不是亂了?
◆球員手中握有合同原件,法院受理和判決及時的話,就能全額追回自己被拖欠的薪水嗎?
不一定。因為我發現在大多數球員的合同中,通常收入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資月薪,另外一部分是獎金。其中月薪是有明確數額的,而獎金基本上是沒有明確數額的。因為各俱樂部的獎金額度和比例,以及發放的標準都不一樣,因此即便球員被拖欠了獎金,也很難拿出足夠的證據讓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張。獎金可以發也可以不發,在中國足協政策面,球員可以選擇不籤字不讓俱樂部準入,但是如果俱樂部解散了,在法律層面這部分錢就變成了不確定因素。因此球員在未來談合同的時候,看好自己的基本工資數字,這個是一旦發生糾紛自己有可能最大限度追討回來的權益。
在歐洲職業聯賽,大多數球員都是依靠工資生活,很多俱樂部甚至沒有獎金,因此一旦發生欠薪糾紛的話,整體數字相對容易認定。在中國剛好相反,很多球員拿著非常低的工資,而主要靠獎金來增加收入。不發生糾紛的時候這可能是激勵球員努力和多打比賽的手段,一旦發生糾紛,球員蒙受損失的風險會大大提升。
◆《足球》:未來如果想要更好地杜絕拖欠球員薪水事件的發生,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應該做哪些必要的工作呢?
康波:其實欠薪事件並不是中國足球獨有的,歐洲也一樣有過欠薪的事件發生。唯一不同的就是國外聯賽管理者的強勢保證了球員的正當利益,絕大多數討薪事件的結果都是俱樂部讓步,最終滿足球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國外球員擁有自己的工會,發生欠薪事件時,球員工會能有效地組織球員維權,和俱樂部、協會、聯盟進行博弈。2010年的西班牙俱樂部欠薪事件中,球員工會就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其號召球員罷工並得到了包括西甲在內的四個級別聯賽幾乎100%的支持。
作為足球經濟糾紛中的弱者,中國球員一直在期盼著球員工會的建立,而從越來越多的欠薪事件來看,球員工會的成立也的確有足夠的理由和必要性。敦促儘快成立球員工會也是對所有球員權益的一種保障。
◆曾經在社會上被拖欠工資最多的是農民工團體,如今職業球員也可以加入這一行列了。但現在很多企業都不敢拖欠農民工工資,可是為何一些俱樂部敢於理直氣壯地拖欠職業球員工資呢?
針對農民工和球員的欠薪行為導致的後果不一樣。如果用人單位被認定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同時引發社會性群體事件的,用人單位會被列入「黑名單」,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還要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被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單位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其社會信譽將會受到貶損評價。
然而反觀足球領域,基本上沒有任何後果,所以說職業球員在討薪問題上處境要比農民工艱難得多。很多人都認為職業球員就意味著百萬千萬富翁,高收入群體,所以他們不被社會理解和同情。事實上,職業足球這個行業的風險高、不確定因素多、再就業難度大、保障條件不夠、工作年限十分有限,都是青春飯,所以每一分其實也都是血汗錢。
◆我印象中所有的中乙俱樂部都向中國足協繳納了一定的保證金,那麼是否可以用這個保證金來償還拖欠球員的薪水呢?
這部分保證金是150萬人民幣,相對於幾十名教練和球員的欠薪來說,這是遠遠不夠的,但是法院如果判決的話,可以要求凍結他們這部分保證金,然後再看看還有沒有其他可以用作償還拖欠工資的資產,一併查封,最後進行統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