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麼父母也有撫育孩子長大成人的義務。你陪我長大,我才能陪你變老。這才符合人們的一般認識。
可最近一位70歲的老父親,卻把女兒告上了法庭,稱女兒消失了50年沒盡到贍養的義務。但女兒卻說父親在她幼年時未盡到撫養義務,堅決不願贍養父親。最後父親把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女兒每個月支付3886元生活費。
經法院判決,要求女兒一次性付父親從2020年4月至9月的生活費3000元,從2020年10月起,每月付父親600元的贍養費。女兒不服,堅決上訴!
我們了解事情真相之後,對這個問題,從情感上,我們在同情老父親的同時,更支持女兒的做法。
一、父親沒有在孩子需要的時候盡到撫養的義務
女兒生於1965年,11歲的時候也就是1977年時,父母離婚,她跟隨母親在昆明生活,而1978年父親僅支付了20元的生活費。他只是支付了一年生活費之後,在女兒成長期間,他便消失了。
根據《離婚法》有關規定,夫妻離婚,子女跟隨其中一方,另一方有義務支付其18歲以前的生活費。
可是這位父親在女兒9歲到18歲之間,他支付的生活費只有20元,第二次支付的生活費時,女兒已經23歲了,從23歲到27歲,父親反而每個月給女兒寄去了26元的生活費。
父親的做法讓人覺得很奇怪,在孩子成長需要的期間他消失了。在孩子長大成人,不需要生活費,他又出現。這是為什麼呢?
我們可以這麼猜想:孩子年幼時,父親只支付了一個月的生活費之後就消失,也許他覺得沒必要支付這筆生活費,畢竟那時20元是不少的價值,支付了一次之後,他感覺到心疼,所以就悄悄省下了這筆錢。
直到女兒的考上了公務員開始工作,此時他才意識到曾經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將來要依靠女兒,女兒肯定不願意。所以他又亡羊補牢似的給女兒寄去了每個月26元的生活費。
其實此時女兒已經有工作,有工資,她完全不需要這筆錢,所以這筆錢是否用在女兒身上,也未必可知,也許被她的母親拿去了,也極有可能。
因此,父親這方說是有支付生活費,而女兒這方卻沒有看到錢,也沒有見到父親盡過責任,所以當年老的時候,父親要求女兒贍養時,她才會拒絕。
從題主的附加資料的表述中,我可以看出這是一位自私、有心機的父親。許多事情他的做法都體現了對他最有利的一面。
比如在孩子小的時候要支付生活費時,他只支付了一次之後就消失,因為那時候20塊錢真的是一筆不少的金錢,在78年我們所用的錢是以分為基本單位的,也就是說五分錢可以買一碗粿條,一分錢可以買一塊餅乾。20塊錢相當於現在6000元左右。
那麼,我們可以想想20年前一個月支付20塊錢,這幾乎是他一個月的工資,這個父親覺得這筆錢他支付不來,所以79年之後他就消失了。
等到1986年的時候,他的工資收入上漲了,他才會每個月給女兒支付26元錢,但此時對孩子來說,她已經不需要這筆錢了,因為她已經不是18歲的孩子。
所以在孩子需要的時候,你消失了,等到孩子不需要的時候,你又出現。這份所謂的父愛,對孩子來說就是一種空無的虛假的愛。因此很好理解,後來孩子對父親的滿腔怨氣,還有不願意盡到贍養父親的做法。
二、那么女兒到底要不要贍養父親呢?
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任何一個子女都有義務贍養父母,但從道義上來說,女兒也可以不賺養父母,因為這位父親太過自私絕情了。
這位父親年老的時候想要依靠女兒,多次到女兒的工作地找她,卻吃了閉門羹,最後他把女兒告了法庭,而其中他的要求是要女兒從2020年四月開始,每個月給他支付3886元。
每個月支付近4000元,這位父親也真的很敢開口。以一個四五線城市公務員的收入來說,這筆錢幾乎是她工資的一半。這位父親真是獅子口大開,這點也體現他的自私。
當年自己不願支付生活費,現在卻要女兒一半以上的工資,你讓女兒如何生活?所以生活中我們有時候不要總怪女兒的無情,孩子的無情往往是因為父母的不義造成的。
所以,我認為女兒沒有必要每個月給父親3886元,但是法院判決的是女兒支付父親從2020年4月到9月份3000元的生活費,然後從十月份開始,每個月支付父親600元的生活費。
對於法院這個判決,從金錢的角度,我覺得比較合情合理。一個月600元的生活費,女兒能夠負擔得來。
那么女兒到底該不該支付父親每個月600元的生活費呢?我覺得在法律的範圍內,女人確實必須盡到一點贍養的義務。何況600塊錢也不是很多,再加上父親畢竟生了她,雖然沒有撫養,仍然有一份生育的功勞。
情感上女兒肯定很不樂意,但是情感跟義務是兩碼事,該盡的義務必須盡。至於情感上能有多熱絡,就看他們父女間的感情基礎了。
一開始所謂的支持女兒的做法,是認為女兒可以拒絕父親提出的每個月支付3886元的要求。至於法院的判決,我覺得比較符合情理,應該支持!
三、父女間的情分不是靠金錢來維繫的
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是情感,而不是金錢,假如一定要用金錢來綁住對方的心,那往往得到的只是冷漠。
這位父親曾經用自私來逃避自己撫養孩子的責任,那麼孩子自然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在他年老的時候一樣不願意贍養父親。
有一句話說,你付出了多少就收穫多少,這種付出是沒辦法用金錢來衡量。愛才是真正無價的東西。法院的這份判決其實並不苛刻,可為什么女兒卻堅決不接受,非要繼續上訴呢?
就是因為她沒有得到父親的愛,她曾經讀到的是父親的無情,在心理上,她會認為待我無情,我怎會對你有義呢?
法律是無情的,但人有情。靠著硬生生的法律來綁架兒女們的心,這樣的做法即使拿到了金錢,也得不到溫暖。對一個有退休工資的老人來說,我想他最想得到的並不是每個月600元的生活費,而是女兒們的關心和陪伴。
可是他早年種下的苦果,晚年就要自己品嘗,這也在警醒著天下所有的父母,在孩子小的時候,一定要付出時間、精力和愛心好好陪伴孩子長大。
你付出多少,終將收穫多少。愛的傳承是一種很自然的東西,感情可不是憑空靠著理智就能擁有的。所以有時候我們不要責怪孩子的無情,他們的無情往往是因為自己曾經的忽視和冷漠導致的。
當然,我們不排除有一部分孩子確是狼心狗肺,父母給予了無限的愛,他們不僅不懂得感恩,反而一味指責和逃脫責任。這樣的人就應該受到道義的譴責,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之,在這個案例中,即使父親最後能得到女兒每個月600元的生活費,可他卻永遠失去了孩子對他的那份孝心和愛心。請天下的父母在孩子小的時候真誠地付出自己的愛,盡到自己撫養的義務,讓父女間的情分可以綿延到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