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的定義,新公務員法第二條有明確的定義,簡單理解就看一條:是否使用行政編制。使用行政編制的,為公務員,反之則不是。公務員有三個明顯特點:一是前面說的,必須使用行政編制;二是由國家財政全額供養;三是具有行政執法職責。
公務員主要存在於這些部門:
一、黨群機關
1、黨委工作部門:委辦、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政研室(改革辦)、網信辦、編辦、機關工委、巡察機構、老幹部局、督查績效辦、黨史研究室。
2、群團組織:群團組織是行政參公單位,也要進行公務員登記,因此被列入公務員序列。主要有:總工會、團委、婦聯、文聯、科協、僑聯、工商聯、社科聯、貿促會、殘聯、各民主黨派機關。
二、行政機關
也就是政府工作部門,如:發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宗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和旅遊局、衛健委、退役軍人局、應急局、審計局、外事辦、市場監管局、統計局、人防辦、醫保局、城管委、行政審批局、金融監督管理局、林業和園林局、國資委。
三、人大、政協機關
人大、政協各級領導、各專委會領導和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
四、兩院機關
檢察院和法院內設機構領導及其工作人員。
五、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
公務員分領導職務和職級。
領導職務有十個層級,分別為:正國職、副國職、正部職、副部職、正廳職、副廳職、正處職、副處職、正科職、副科職。
領導職級分四檔十二個層級,分別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領導職務的晉升遵循原則:副職晉升正職,必須在副職崗位上任滿兩年,下級正職晉升上一級副職,必須在下級正職崗位上任滿三年。
職級晉升基本原則:綜合任職年限、工作實績、個人表現等晉升,在名額有空缺的情況下,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每滿兩年允許晉升一個職級。一級調研員以上職級,需任職滿3-4年才允許晉升下一個職級。
六、關於公務員認識的幾個誤區
1、參公管理的事業機構在職在編人員嚴格意義上不是真正的公務員,只是享受公務員待遇,進行參公登記。不過現在多數地方已經實現參公和公務員互通,基本不存在交流使用障礙,參公身份與公務員無異。參公事業機構主要存在於行政機關的二層,目前正在有序推進改革,下一步將進行重新審批。
2、行政機關中還有一類人員比較特殊,那就是行政工勤人員,他們是工人身份,不能轉幹,不能提拔,也不是真正的公務員。
3、公務員和公職人員是有本質區別的,不要混為一談。公職人員是指所有享受財政供養或財政補貼待遇,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比如教師、公立醫院醫生、村幹部、公務員等都是公職人員,公務員只是公職人員的一種。很多人說教師也是公務員,是不準確的,教師只能算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