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狀態下故意殺人,應負刑事責任

2020-12-26 瀛岱中國

案情簡介:

甄某於2015年1月13日凌晨,在北京市東城區某服務站中,與該站的女工作人員王某發生爭執,遂持木質條形鈍器猛擊其頭部、軀幹部等部位,後持菜刀砍切其頸部,造成王某顱腦損傷及創傷失血性休克,最終致頭頸部離斷死亡。甄某於作案當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投案。鑑定意見顯示,甄某作案時存在因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經查,甄某有長時間的吸毒史,案發前曾飲酒,長期存在妄想、幻覺症狀。

案件分析:

該案爭議焦點為甄某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鹹會濤律師認為甄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一、在認定標準上,不能僅僅根據行為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來確定其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對甄某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顯示,其作案時存在幻想、幻覺的精神障礙,從而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如果僅依據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片面評判,似乎應當認定甄某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從而得出其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結論。但審查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能力影響,需綜合分析,在對行為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進行判斷後,更要分析其導致該精神狀態的原因。

本案中,甄某是因長期吸毒所導致精神障礙,且其吸毒是出於自願,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吸毒前有精神異常表現,也就是說導致甄某產生精神障礙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這與被強迫、欺騙等非自願吸毒所導致的精神障礙應區別對待。非自願情形下吸毒導致精神障礙,並在此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因行為人的非自願性從而具有責任阻卻事由,也就是說不能將法益侵害的責任歸結於非自願吸毒的行為人,因而應認定行為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與之相反,自願吸毒情形下所致精神障礙,應認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在吸毒前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對其吸食毒品的後果應有清醒認識,在此情況下仍然堅持吸毒,至少說明其對吸毒後所可能產生的後果持放任態度,類似於「間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行為人的這種自陷行為所導致的精神障礙,是在意志自由下自願選擇的結果,因此不能認定其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也說明法律對原因自由行為所致精神障礙狀態下的犯罪行為,持否定態度,認為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我國對毒品向來持嚴厲禁止態度,相比酗酒行為,吸毒行為因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更應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舉輕以名重,儘管該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吸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根據責任主義原則,應認定因自願吸毒所致精神障礙情況下實施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裡需要立法進一步完善。

二、在認定程序上,既要對行為人進行法醫學的司法鑑定,又需進行司法審查與評判。

審查行為人是否因精神狀態問題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不是單純的法醫學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司法鑑定人員需依據法律和專業知識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獨立判斷。同時,鑑定意見屬於證據的一種,也應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接受法庭質證。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認定行為人有責性與否的重要方面,需法官經過司法審查後,結合鑑定意見作出最終判定。

鑑定意見的主要作用是基於醫學專業知識對行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礙及障礙程度、導致精神障礙的原因作出判斷,在此基礎上,依法對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評定,但鑑定意見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對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評定。根據2016年司法部頒布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104002-2016),5.2.5條款規定:「對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者,如為非自願攝入者,按5.1條款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對自願攝入者,如果精神症狀影響其辨認或控制能力時,不宜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可進行醫學診斷並說明其作案時精神狀態。」因此,本案就屬於不宜評定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情形。

審判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9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甄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相關焦點

  • 刑法案例之十四:「第1242號」陳萬壽故意殺人案
    陳萬壽吸食毒品導致的精神障礙與精神病有顯著區別,精神病系被動的受害者,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礙系自陷行為所致,具有主動性。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後犯罪與醉酒後犯罪類似,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且吸食毒品本已違法,故吸毒致幻後犯罪更應負刑事責任。陳萬壽吸毒致幻後,當眾無故持刀砍切幼童的頸部,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無任何從輕情節,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吸毒致幻後,男子活活捂死一歲的親外甥!
    陳某暢因自願吸毒導致精神障礙,亦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範疇。鑑於本案系發生在親屬間的殺人案件,陳某暢有自首情節,且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
  • ...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已滿十二周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
    比如,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否有新的變化?對於收養人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是否考慮規定預防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 嶽仲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
  • 刑事責任年齡要下調了,小屁孩不再是犯罪的「避風港」
    全國人大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已滿十二周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應負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 12周歲殺人也可承擔刑事責任: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三元模式的形成與適用
    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0條第1款規定,16歲是大多數犯罪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該條第2款規定殺人、故意嚴重損害他人健康、故意中等嚴重損害他人健康、綁架等20種具體犯罪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有的國家和地區考慮到未成年人在認識和控制能力上所表現出的極大的個體差異性,不在立法上限定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種類,而將這一問題放在具體案件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去具體認定,即根據被告人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差異來確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簡而言之,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中,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因人而異」。不少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就採取這種因人而異的二元模式。
  • 男子吸毒致幻,殺害年幼外甥
    澄邁一男子吸毒後產生幻覺,親手殺死年僅1歲的外甥。省高院依法二審審理該案,以被告人陳某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經審理查明,陳某暢長期吸毒。2017年12月2日9時許,陳某暢看見被害人陳某甲(男,歿年1歲)在澄邁縣加樂鎮樂新路自家後門外的水泥路上玩耍時,突然產生殺人念頭。他謊稱幫陳某甲換尿布,將陳某甲抱上自家三樓房間地毯上,將房門反鎖後,用手勒脖子、捂口鼻殺死陳某甲。其間,被害人的父親上樓找陳某甲,與陳某旭(陳某暢的胞弟)一起敲門要求陳某暢開門未果。隨後陳某暢打開房門跑下樓,直接到澄邁縣公安局加樂派出所投案。
  • 13歲孩子殺人放火,不負刑事責任,火白放人白死了嗎?
    以上列舉的兩個案件均由13歲的孩子實施,13歲是在刑法上被規定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這樣的人無論實施何種犯罪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如13歲的小覃因嫉妒小周漂亮而將其殺死,現有刑法框架下,難以讓小覃負刑事責任,再如剛發生的13歲男孩在天台放火等案件,都具有嚴重的法益侵犯性,但因其欠缺刑事責任能力,無法受到刑法規制。
  • 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14歲、16歲、18歲是重要界限!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聽檢察官為你解答
    記得上次你和我們聽眾朋友們聊了「衝動的懲罰」,告訴我們不要因一時衝動去打架鬥毆而觸犯刑法,印象非常深刻,那麼今天你又給我們帶來了什麼新的法律話題呢?鄧:今天想跟大家聊聊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話題,但是在聊之前,我想問問粟粟,你知道什麼是刑事責任能力嗎?
  • 王學兵吸毒是被冤枉的?調查一年後無刑事責任,容留吸毒也是汙點
    王學兵雖然算不上什麼極品美男,但是長相也算得上英俊,身材高大,也長得很壯實,有種型男的味道,最近被網友拍到街頭現身,如今已經儼然一副油膩中年人的樣子,曾捲入涉毒風波,一位熟悉王學兵的朋友告訴記者,王學兵的毒齡已有15年,前妻孫寧就是因其吸毒而與其離婚。
  • 臨床路徑——苯丙胺類興奮劑所致精神障礙
    第一診斷為使用其他興奮劑包括咖啡因所致精神障礙(ICD-10:F15)(二)診斷依據。根據《國際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第10版》(人民衛生出版社)。急性中毒:與劑量相關,知覺歪曲、譫妄,抽搐和植物神經症狀。
  • 故意殺人案件的有效辯護方法
    一、作案人確定的故意殺人案件很大一部分的故意殺人案件,嫌疑人是在作案現場被抓獲的,或者有多人目睹整個作案過程,或者作案現場的監控視頻拍下了作案過程,作案人的身份是確定的。即使鑑定意見認為嫌疑人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司法機關也會認為其作案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判決結果不構成實質影響(例如2019年江西南昌紅谷灘萬小弟故意殺人案)。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與中國的傳統意識和輿論環境有關。殺人償命,是中國普通群眾的樸素的正義觀。中國普通群眾對精神病的認識不足,認為精神病可以偽裝,精神病鑑定可以造假,嫌疑人是假借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
  • 朱某軍因故意殺人罪被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判決
    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1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2年2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1月29日被重慶市開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O日經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開州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開州區看守所。
  • 相約自殺,他推人下樓偽裝現場,馬加爵案件主審法官涉嫌故意殺人
    本來是相約一起樓頂自殺,他卻在推人下樓後偽裝現場,近日馬加爵案件主審法官涉嫌故意殺人被捕。當你凝視深淵時,深淵也在凝視著你。10月21日,媒體曝光了一則消息:昆明法官刀文兵因涉嫌故意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彈藥罪等多項罪名被提起公訴。嫌疑人刀文兵,1969年7月出生,雲南省昆明人。1991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系後,進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前後擔任過昆明中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昆明中院執行局副局長等職位。
  • 房主將非法侵入住宅者杖斃,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熊大、熊二醉酒狀態並非《刑法》法定免責事由,屬於《刑法》理論中的自由行為(也稱作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亦或自陷行為);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符合法定年齡,有辨識能力),經過有意或者過失行為,致使自己處於無辨識能力或者行為失控狀態,並且在無辨識能力或者行為失控狀態下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事實。我們常見的醉酒、吸毒等之後的無意識或者行為失控狀態均系此類行為,不屬於免責事由。
  •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降至12周歲?聽聽雲南法學專家怎麼說
    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 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與刑事法治理念相契合
    基於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2周歲,「12至14周歲的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必須與刑事法治理念相契合,同時,刑事法治理念並非是一個空中樓閣的空泛概念,具體包括三個基本內容:人權保障、形式理性和程序正義。很大程度上,刑事政策觀的確立也會牽引刑法理論的嬗變:刑事政策是刑法的靈魂與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條文化與定型化。
  • 酒後殺人會從輕處罰嗎?酒後殺人怎樣判刑?
    喝酒要適量,不能出現酗酒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因喝酒造成的違法犯罪並不少見,例如醉酒駕車造成他人死亡,酒後行兇殺人等的情形,這些行為都要承擔什麼責任?那麼酒後殺人怎麼判刑?網友諮詢:喝酒8分醉殺死人後不投案自首會判什麼刑?會死刑嗎?
  • 男子當街暴打70歲越戰老兵對頭部連踹17腳,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
    11月2日,博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批准逮捕。 據了解,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酒後步行至飲馬江二路一小巷子時,因瑣事對步行途經該處的李某某(70周歲,退休幹部)產生不滿,連續對李某某的頭部、頸部等重要部位拳打腳踢,在李某某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
  • 醫生失誤造成手術失敗,醫院應負什麼責任
    在實踐中,手術失敗的情況也是有發生的,畢竟手術是具有一定風險的,但如果是因為醫生失誤造成的手術失敗的話,醫院是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醫生失誤造成手術失敗,醫院應負什麼責任吧。一、醫院手術沒做好又不承擔責任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