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因接到舉報,江蘇某縣級市林業局林政科科長兼林政稽查大隊大隊長宋清(化名)同市局人員到上壩村調查濫伐林木案件,發現該村超伐林木88.8立方米。
宋清向鎮領導通報情況時表示,上壩村濫伐林木情節嚴重,有關人員要受刑事處罰。當鎮領導要求「不要抓人」後,宋清接受鎮領導的說情,授意要改動該村的銷售林木帳,將濫伐林木數量降至20立方米以下,以便對該村進行行政處罰。宋清在未向縣局領導匯報案件的真實情況下,擅自將上壩村濫伐林木的數量定為17.9888立方米。縣林業局據此對上壩村作出了行政處罰。
檢察院指控:宋清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判決:宋清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宋清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我只是陪同上級部門調查上壩村濫伐林木案,對上壩村濫伐林木的行政處罰,是按上級部門的指令作出的,我不是查辦主體,不符合構成本罪的主體資格;濫伐林木的數量17.9888立方米,不是我擅自決定的。宋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李武義律師認為,本案中,宋清作為林業局林政科科長兼林政稽查大隊大隊長,具有查處林業違法案件的職責,符合刑法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這一主體條件。宋清在負責查辦上壩村濫伐林木案件中,明知上壩村濫伐林木數額巨大,違反了森林法和刑法的規定,有關人員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應當將案件移交給其他部門處理,但其出於私心,答應鎮領導的說情並提出改動林木銷售帳,隱瞞真相,以減輕有關人員的責任,致使林業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任人未進入刑事處理程序。其行為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予懲處。
恆略律師提醒: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