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涉興奮劑違法行為正式「入刑」,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
就此,貴州省體育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甘春龍接受記者的採訪說道:「此次刑法裡新增的興奮劑入刑一條,其中提到了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相關人員,實質對準了運動員背後的幕後黑手,從行業自律到行政處罰再到刑事處罰,能夠基本上形成一個完整的環節,因此,對於我們反興奮劑工作的開展,興奮劑源頭的管控,建立長效的機制,具有重大意義。」
貴州省體育局一直高度重視針對反興奮劑工作,成立了全省反興奮劑中心,「下一步,將加強人員配備,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加強隊伍建設,以便開展相應的工作。目前全省體育系統擁有國家級純潔體育教育講師4人,省級純潔體育教育講師53人,還有一些檢查官隊伍,也在逐漸壯大。」甘春龍說。
除此之外,我省在反興奮劑宣傳教育、興奮劑檢查、制度建設等各個方面都在不斷進步。
「我省一直高度重視反興奮劑工作,嚴格執行嚴令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三嚴方針,同時堅決做到零容忍,零出現。」
面對反興奮劑工作,不僅僅是運動員做到自律,其相關訓練單位以及市州相關部門做到自律,「層層壓實反興奮劑工作責任,各個訓練單位到市州都要求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有專門對接的聯絡員進行工作開展,並且要求各責任單位籤訂反興奮劑責任書。同時加強反興奮劑的宣傳教育,開展各種講座,傳達反興奮劑的相關知識。」甘春龍告訴記者,「10月份省體育局專門開展了反興奮劑宣傳教育月活動,包括知識講解、線上知識答題等。下一步我們也將每個月開展線上答題,讓教練員、運動員強化反興奮劑知識,切實提高反興奮劑意識和能力。我們也將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繼續加快推進健全和完善反興奮劑長效治理體系工作。」
拿乾淨金牌,捍衛純潔體育。面對中長跑、遊泳等高危項目,「我們的具體措施在於加強宣傳教育,防控措施做好,另外加大檢查力度,連續3年開展賽內委託興奮劑檢查的同時,本年度第一次開展賽外委託興奮劑檢查,加大監管和震懾力度。」他說。興奮劑檢查分為賽內賽外,賽內就是比賽期間要查,然後,賽外就是日常訓練也會抽查,檢查是統一由國家反興奮劑中心來組織,各個省市如果要開展興奮劑檢查,就要通過相應的程序來開展,委託國家反興奮劑中心來組織,派檢查官來查。
對於如何將興奮劑入刑的刑法增加向教練員、運動員以及相關人員知曉到位,「正在進行中,國內重要媒體以及省內媒體也在發布相關解讀,我們也第一時間轉發最新官方權威報導給相關單位和人員,要求各單位及時傳達學習。同時,我們也正在下發正式的學習通知,做到全覆蓋。下一步將深入開展相關專題研討學習,包括請專家進行深刻解讀等。」甘春龍說。
親人給運動員提供興奮劑違法嗎?——法學專家解析興奮劑「入刑」條款新華社北京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其含義如何?與之前頒布的法律法規有怎樣的聯繫?參與本條款論證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於衝對此進行了解讀。問:《修正案》與2004年施行的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是什麼關係?答:《反興奮劑條例》是行政法規,其規定違規的運動員、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受到相應處罰,如禁賽、罰款、行政處分等,對非法生產、銷售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企業可以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正案》新罪名的增設,精準回應了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在處罰體系、責任體系上進行了對接,使得「構成犯罪的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再是「稻草人條款」,而是有了實實在在的刑法依據,實現了反興奮劑的「行刑銜接」。
問:具體什麼樣的行為屬於《修正案》提到的違法行為?答:比如在運動員面前鼓吹使用興奮劑的好處以刺激、誘使他們使用興奮劑,或者示範、示意運動員使用,甚至編造虛假事實,暗地裡在藥品、食品中摻入興奮劑,使運動員不知是興奮劑使用,都涉嫌違法。要明確的是,對於引誘、教唆、欺騙的對象,一般應當是從未使用過興奮劑的人,或者曾經使用過但已停止使用的運動員,如果運動員一直在使用興奮劑,便不構成引誘、教唆、欺騙,有可能屬於非法提供。另外,明確刑法評價的體育活動範圍,即「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問:如果親人給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算不算違法?答:如果運動員之間、運動員父母,以及其他任何人明知運動員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實施上述行為,都構成犯罪。不過新增罪名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對於興奮劑誤服誤用不屬於刑法制裁對象,尤其對於「不明知」運動員參加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問:《修正案》出臺後還有什麼工作要做?答:還需要出臺司法解釋或者行政立法對一些概念進行明確來指導司法實踐,例如怎樣定義「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再比如賽外檢查,尤其是賽前準備階段內發現相關行為是否屬於新罪名的評價範圍等。
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
新華社北京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中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中國始終秉承堅決反對使用興奮劑的立場,不斷提升反興奮劑工作的法治化水平。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20年1月實施,為依法打擊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等犯罪行為提供了依據。
有關人士介紹,司法解釋是興奮劑入刑實質性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此後,按照興奮劑入刑的既定方針和路線圖,體育主管部門繼續與全國人大法工委深入溝通,推動修改刑法,對司法解釋尚未涵蓋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更為直接有力的制裁。最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和條款。
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貴州體育報》
貴州日報當代融媒體記者丨葉梅圖丨貴州省體育科學研究所提供編輯丨劉霜編審丨王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