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投標人採用傳真方式遞交投標文件。是否可以採用傳真方式遞交投標文件主要取決於招標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標文件要求密封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應以傳真方式提交。則,招標人有權拒絕接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