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迅速發展,道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越來越多,人們出行越來越方便。出於駕駛人的各項需求,車載導航設備、行車記錄儀逐漸興起,特別是後者,可以說是汽車的「黑匣子」,它能夠記錄車輛行駛過程中的多角度影像資料,在關鍵時刻(發生事故、盜搶等)提供直接證據,尤其是應對「碰瓷黨」時能有效保障車主利益。
目前,隨著手機導航軟體的普及,單純車載導航已經沒落,而集成了行車影像記錄、導航、影音播放的多功能行車記錄儀才是銷售主流,同樣也成為了投訴舉報的熱點,主要都集中在強制性產品認證方面。
弄清概念
01
「行車記錄儀」(左)容易與「行駛記錄儀(右)混淆,兩者一字之差,但外觀明顯不同,實際差異也很大。首先是使用範圍,前者主要使用於普通乘用車輛(如家用轎車、SUV、商務車、等)和小型貨車,後者則僅限於道路專用運輸車輛(如校車、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半掛牽引車和大型貨車)。
其次是主要功能,前者主要是行車過程中周圍影像的拍攝和儲存,部分產品兼有導航、多媒體播放等功能,後者則是衛星定位,實時記錄、儲存車速、時間、裡程、位置和其他狀態信息,並實時上傳數據到平臺管理端。再次是安裝要求,前者是以車主自願為原則,沒有強制安裝要求,而後者按照公安交管部門的要求,營運車輛必須安裝。
另外,「行駛記錄儀」有專門國家標準GB/T 19056-2012《汽車行駛記錄儀》,在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單列出此類產品,屬於3C認證範圍;而「行車記錄儀」則是一種新興多功能電子產品,是否屬於3C認證範圍,執行何種標準,筆者在下文中根據具體產品分別進行分析。
分類和常見問題
02
(一)可攜式
可攜式行車記錄儀,是較為傳統的類型,按照車內安裝方式分為臺式和吸盤式兩種,通過固定底座(膠墊)、吸盤裝置安裝在車輛前控制臺表面或者前擋風玻璃處。因為主機可以直接從底座或吸盤裝置中取出,通過電源接口外接供電也可以正常工作,所以被歸為可攜式(即離開車內環境,在其他有供電的環境甚至手持、騎行時使用都可以)。這類產品有內置儲存晶片或者卡槽外接儲存卡,可以儲存和播放行車過程中所錄製的音視頻記錄,同時還可以播放儲存介質中的行車影像之外的其他音視頻文件。
根據現行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其主要功能符合「音視頻設備」中的「各種載體形式的音視頻錄製播放和處理設備」(代碼0805)的描述,屬於3C認證範圍,之前也一直按照0805類給此類可攜式行車記錄儀辦理3C認證(下例),執行音視頻設備的國家標準。
因為3C認證目錄前言說明中第2項寫到「對於電氣電子產品,除鐵路機車車輛用電線電纜、車載移動用戶終端或特別說明外,專為汽車及摩託車、火車、船舶、飛機設計、製造和使用的、具有專門設計和安裝結構的產品不在CCC 認證範圍內」,部分企業和消費者對此項存在誤解,認為既然名為行車記錄儀,就是專門給汽車用的,不屬於3C認證範圍,但實際上這類可攜式產品的設計、安裝結構並非專門用於汽車,也並非只能在車內使用。為了避免誤導,所以2018年後認證機構明確要求,這類可攜式「行車記錄儀」申請3C認證時名稱一概不得出現「車載」、「行車」字樣,證書基本只寫「xxx記錄儀」名稱(下例)。
所以如果遇到對此類可攜式「行車記錄儀」的投訴,首先應明確此類產品均屬於3C認證範圍再進行核查,如發現取得認證但實物標註的信息與證書不一致(如實物名稱包含「車載」或「行車」)應先依法責令整改,如發現完全未經認證、未擴展或變更等較重違法行為則依法進行處罰。
(二)後視鏡式
後視鏡式行車記錄儀是一種特殊外觀和結構的產品,最早出現的是綁帶式,通過彈性綁帶直接固定並完全遮擋原車後視鏡表面(但不拆除原後視鏡),同時實現行車記錄、後視鏡等功能。因為彈性綁帶仍可以拆除、取出主機使用,所以最早也被視為可攜式,按照0805類產品辦理3C認證。但因為其同時有行車記錄儀、汽車後視鏡功能,按照認監委2016年相關公告,多功能產品原則上合發一張證書,此類綁帶式行車記錄儀按主要功能分類被界定為3C目錄中「汽車後視鏡(代碼1110)類,所以之前按0805音視頻類發證的的3C證書陸續都被註銷。
註銷之後本應按照汽車後視鏡(1110類)歸類重新辦理證書,但是因為固定結構和綁帶材質問題,加裝的綁帶式後視鏡緊固方面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早在2016年的認監委汽車和部件技術專家組(TC11)工作會議上就經過討論,專家組決定綁帶式後視鏡不納入3C認證範圍,無法歸入1110類辦證。所以目前來說,此類綁帶式行車記錄儀是不屬於3C認證範圍的,不宜從3C認證方面入手,但可以對標準、標識等方面核查,例如企業是否針對此類產品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並公開。
支架式行車記錄儀,是拆除原車後視鏡,直接與原車支架進行連接,整體替代原車後視鏡的。因為每款車的支架結構往往各不相同,所以只能適用特定車型安裝,不具有通用性,這就符合3C認證目錄說明第2項的「專為汽車….設計、製造和使用的、具有專門設計和安裝結構」的描述,所以雖有音視頻儲存播放功能但不屬於3C認證範圍,其後視鏡功能部分屬於認證範圍,歸類到汽車後視鏡(1110類),只需要按照普通後視鏡來辦證,執行車輛安全附件後視鏡的國家標準。如果遇到對此類產品投訴,則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取得汽車後視鏡類的3C證書,是否存在未經認證、證書類別不符、未擴展變更和實物信息與證書不一致等違法行為,實物質量一般問題不大。
(三)嵌入式
嵌入式行車記錄儀是針對特定款型車輛出廠時已內置裝配的,由車輛電路直接供電,非專業人員無法拆裝取出或更換的,俗稱「車機」,有隱藏升降式、中控面板嵌入式兩類。一般都具有行車記錄、導航、影音播放、藍牙電話等功能,同樣符合3C認證目錄說明第2項的「專為汽車….設計、製造和使用的、具有專門設計和安裝結構」的描述,其音視頻儲存播放功能不屬於3C認證範圍;而其他功能(如導航、藍牙電話)又不屬於3C認證範圍,所以整體來說是無須3C認證的。此類產品價位較高,往往在廣告宣傳和標識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
(四)車載移動終端式
上述三種類型的行車記錄儀,如額外增加移動通信功能(內置或插入手機卡,使用GSM/GPRS/WCDMA/4G等模式通信),可實現撥打電話、行駛軌跡實時跟蹤、實時路況、上網等功能。這時,不論升級前產品是否屬3C認證範圍,原本歸入0805類還是1110類,增加移動通信功能都會被視為主要功能,歸類到3C目錄中的「車載移動用戶終端」產品(代碼1606類),即使是「專為汽車….設計、製造和使用的、具有專門設計和安裝結構」的也會被界定為車載移動終端,需要辦理3C認證(例如綁帶式、嵌入式行車記錄儀)。
但也有例外,因為1606類的認證範圍還包括了通信模塊(小型集成電路板),如果行車記錄儀廠家直接採購經過了3C認證的移動通信模塊用於組裝生產(如下),則行車記錄儀整機可無須認證,廠家也可以分別辦理單純後視鏡和4G模塊證書,組合成後視鏡記錄儀。
如果遇到此類有移動通信功能的行車記錄儀,則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整機或通信模塊是否經過認證、證書類別不符、未擴展或變更和實物信息與證書不一致等違法行為,另外還可以按移動數據終端的相關標準檢驗抽檢整機質量,容易發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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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刊智庫專家團專家 孔迪
編輯:產品可靠性報告 圖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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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李俊
《產品可靠性報告》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管,中國質量報刊社主辦,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國家一級期刊;我們將圍繞汽車及周邊產品、10類重點消費品及民生關切度高的消費品為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提供參考,為行業扶優治劣提供有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