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情形追究直接責任:威海公布市屬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

2020-12-16 齊魯壹點

威海市國資委關於印發《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7-22索引號:11371000004331149X/2020-09372

各區市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綜保區管委,南海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市屬國有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市國資委制定了《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切實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投資責任意識

《辦法》是我市完善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行為的重要制度安排,對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具有重要意義。各區市政府、管委、市直有關部門、市屬企業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精神實質,深刻理解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決策「終身追責」的重要意義,結合自身實際貫徹落實。

二、抓好貫徹落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各區市政府、管委和國資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強化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增強國有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投資、防範職業道德風險的意識,將國有企業建成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縝密、依法合規經營的現代企業,培養造就一支嚴格遵紀守法、堅持職業操守、履職盡責的管理人員隊伍,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三、強化制度建設,健全完善經營決策監督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要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加快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要通過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規範「三重一大」決策方式,大力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黨務廠務公開制度等一系列民主監督機制,切實增強國有企業依法運行和抗風險能力。

四、其他要求

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綜保區、南海新區應於5月底前出臺本區域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市屬企業應於6月底前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實現責任追究制度、職能部門、報告機制全覆蓋;在2020年底前,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國資委關於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威國資發〔2018〕105號)同時廢止。

威海市國資委

2020年5月9日

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山東省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參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

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前款所稱經營管理人員,是指企業中由黨組織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市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以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第四條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二)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和激勵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重要要求,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認定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審慎區分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工作失誤與失職瀆職、探索實踐與以權謀私,嚴格界定責任追究範圍和相關人員責任。在強化責任約束的同時,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經營投資事項,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風險造成損失的,不追究經營管理有關人員的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分級分層追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統一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按照企業管理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和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四)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市屬國有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按規定程序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責任追究範圍

第六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七至第十七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准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准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二)對國家和省、市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五)對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六)對非任期內決策或實施的經營投資項目,任期內管控不善或出現風險處置應對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第八條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及風險管理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或者雖經法律審核但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採納正確法律意見。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帳實嚴重不符。

(七)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九條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採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條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帳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託理財、拆藉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佔、盜取、欺詐等。

第十一條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籤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九)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第十二條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範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範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鑑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迴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評估。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等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幹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並採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投資併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併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等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併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併購價款。

(八)投資併購後未進行必要的業務整合和跟蹤管理,或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並採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鑑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後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六條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開展列入分類監管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違反規定開展列入分類監管清單限制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五)違反規定採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六)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和省、市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第十七條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八條對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十九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條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根據金額大小,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金額在300萬元以下。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金額在3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資產損失金額雖未達上述標準,但損失後果嚴重,導致企業無法持續經營的,應當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鑑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鑑證報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以及可認定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二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責任認定

第二十三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相關責任人也應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第二十四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籤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託)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屬國有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下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

(三)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四)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

發生上述(三)(四)情形的,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屬國有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條市屬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一條市屬國有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免除相應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三條市屬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以下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四條市屬國有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上級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五條對承擔集體責任的市屬國有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後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三十六條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三十七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併使用。

第三十八條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條款予以處理。

前款所稱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是指對企業、行業、社會和國家造成的危害性較大的結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企業競爭優勢喪失或者嚴重弱化。

(二)企業商譽嚴重受損。

(三)企業受到責令停業等重大行政處罰等。

(四)使企業所處行業或產業發展受到較大影響。

(五)對社會公共產品或服務造成較大危害。

(六)嚴重影響市級國有資本優化布局、結構調整和戰略重組。

(七)對全市經濟運行造成較大負面影響。

(八)造成較大的負面社會影響等。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後果嚴重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

(四)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相關證據的。

(七)拒不配合或幹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

(八)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對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創造性開展工作,因積極作為、勇於探索,先行先試、突破常規,破除障礙、打破僵局等發生的失誤和偏差,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後及時履行報告程序並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五)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並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第四十二條對於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

第四十四條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效益工資)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市屬國有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四十六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按照企業管理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市屬國有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市屬國有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五)對需要市屬國有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企業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後進行分類處置,並採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四十九條市屬國有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級企業發生的一般或較大資產損失,二級子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二級子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五)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條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並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

第五十一條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對較大和重大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書面報告,並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十二條市屬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對有關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有關人員,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依紀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負責責任追究工作的經辦人員,與有關事項或者相關責任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實行迴避或者主動迴避。

第五十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負責責任追究工作的經辦人員違反工作程序、洩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六條開展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七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下列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並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二)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

(三)市屬國有企業報告的。

(四)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第五十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情況。

(二)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三)是否屬於責任追究範圍。

(四)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條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屬於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責任追究職責範圍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組織實施核查工作。

(二)屬於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職責範圍的,移交和督促相關市屬國有企業進行責任追究。

(三)涉及市管幹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報經市紀委監委同意後,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四)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範圍的,移送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按照管理權限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六十一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違規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開展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

第六十二條結合市屬國有企業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工作進展情況,可以適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三條核查工作可以採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一)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並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二)查閱、複製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帳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鑑證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採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六十五條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負責核查的部門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六條核查工作一般應於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七條核查工作結束後,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於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第六十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核查工作結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並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九條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七十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市屬國有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市屬國有企業所屬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第七十一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覆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覆核決定,並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七十二條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範經營投資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七十三條市屬國有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七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逐步向社會公開違規經營投資核查處理情況和有關整改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發現問題線索、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運用力度。

第七十六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需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鑑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選聘相關專業機構並籤訂委託業務合同。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範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並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七十八條市屬國有參股公司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向國有參股公司股東會提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九條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實際控制的其它企業、市屬國有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條市屬文化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對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汙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八十二條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綜保區、南海新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國資委關於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威國資發〔2018〕105號)同時廢止。

相關焦點

  • 經濟責任審計與違規責任追究
    (二)違規責任追究主要文件目前,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以下簡稱追責意見)是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方面重要的文件規定。在此基礎上,國務院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7號,以下簡稱追責辦法)。
  • 《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市屬國有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 國務院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內部審計監督和責任追究...
    國務院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內部審計監督和責任追究工作視頻會議 發布時間: 2020-12-22 08:48:18   來源:綜合監督局 監督追責局  作者:
  • 兩「造假股」被追究法律責任,ST康美卻找到「接盤俠」收穫11連板?
    那麼,在「造假股」獐子島、*ST康得近日被追究法律責任後,ST康美又能否脫身?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此次控制權變更和經營託管等事項,9月2日,ST康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的問詢函。 其中,易林投資受託ST康美29.9%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後,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及資產債務處置等方面進行管理。易林投資不承擔任何責任。
  • ...嚴肅查處違規行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認真總結剖析...
    【平安經出版方:將追究相關責任人】據群眾出版社微信公眾號「警營書香」7月30日通報,我社出版《平安經》一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暴露了我社政治意識不強、管理責任缺失、審核把關不嚴、出版流程不規範等嚴重問題。
  • 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牟某翰能否被追究法律責任?所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追究牟某翰的刑事責任可能性很小。那麼作為包麗的父母,在痛失愛女之後,如果法律上確實無法追究牟某翰的刑事責任,可能只有想辦法從民事責任方面著手,要求民事賠償。以上為本案歸責要素的初步分析,具體如何判定應以司法部門最終裁判為準。PUA大起底!
  • 樂清市司法局三舉措追究敗訴責任降低敗訴率
    今年以來,樂清市司法局及時開展敗訴責任追究,以追責倒逼規範行政執法,助力降低行政訴訟敗訴率,全年生效敗訴判決共24件,部門主動追責5件,移送紀委追責2件,追責成效顯著,敗訴率從年初的36%降至7.2%。一是加強追責力度,明確追責案件範圍。
  • 「六大嚴禁」出臺,違佔必懲治,責任必追究
    「六大嚴禁」出臺,違佔必懲治,責任必追究,看誰還敢亂佔亂批。(一)嚴禁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止佔用耕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有著明確的規定,但一些單位或個人對此卻置若罔聞,有的地方政府對此也不能嚴格遵守,很多地方都有大面積耕地被栽上各類樹木,或者是種上經營性苗木、草皮等等;有些地方政府還強行推行佔用耕地的植樹造林。《通知》對此再次提出明確要求,嚴肅要求立即停止正在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的行為。
  • 安倍將被追究政治責任,「三進宮」徹底沒戲,菅義偉也受了牽連
    不過雖說安倍在國際上「風光無限」,但在日本國內可就不一樣了,辭職兩月「重出江湖」後,接二連三的問題不斷,因為資金違規一事,還將被追究政治責任。 而由於安倍否認參與到政治資金違規當中,檢方很難對他進行起訴,但這並不意味著安倍就是安全的。 因為在此前國會詢問時,安倍曾在國會多次做出與事實不符的答辯。據日本《朝日新聞》透露,日本眾議院調查局認為,從去年11月到今年3月,安倍在眾參兩院的正式會議和預算委員會等總共33次會議上,「虛假答辯」高達118次。這樣的話,即便檢方不起訴,安倍也必將被追究政治責任。
  • 210國道馬山縣白山鎮路段「1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
    2018年12月15日,南寧市馬山縣白山鎮立星村六麥屯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後,南寧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並於2019年7月7日事故調查結案,後依法向社會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 斷骨增高手術嚴禁用於美容項目,患者也追究其責任
    近日,江蘇淮安一名22歲的小夥到醫院求醫。如遇國內機構違規開展這一手術,患者可依法追究其責任。
  • 市國資委推進市屬國有企業2020年度根治欠薪工作!
    點擊「 日照國資」關注我們~市國資委召開市屬國有企業2020年度根治欠薪工作會議12月10日上午,市國資委召開市屬國有企業2020年度根治欠薪工作會議,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安排部署下一步根治欠薪工作
  • 黨旗引領國企揚帆遠航——臨夏市道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奮發有為...
    黨旗引領國企揚帆遠航——臨夏市道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奮發有為真情服務社會 2020-06-18 09: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馬山縣「9·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2018年9月16日,南寧市馬山縣周鹿鎮周鹿街至楊樹村龍賴屯公路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0.4萬元。事故發生後,南寧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於2019年4月4日事故調查結案後依法向社會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 聚焦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 證監會出手規範相關事件報告及責任追究
    在信息系統分類、網絡安全事件分級、責任追究、事件處置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 為解決上述問題,新起草的《處理辦法》首先就對規範範圍進行了界定。 網絡安全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為:承擔證券期貨市場公共職能的機構、承擔證券期貨行業信息技術公共基礎設施運營的機構等證券期貨市場核心機構及其承擔上述公共職能的下屬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提供證券期貨相關服務的下屬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 這樣對待國旗、國徽,將被追究責任!
    這樣對待國旗、國徽,將被追究責任!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懸掛國徽。
  • 優貝迪嚴正聲明:惡意造謠可以休矣 集團將追究法律責任
    1、承諾高額投資回報收益騙取投資此類流言最多,回報從幾倍到幾百倍的說法都有,將市場上存在的一些投資騙局生搬硬套到優貝迪身上,反覆強調惡意營造了以高回報欺騙投資人的假象。相關文章編造了許多投資之後被套牢虧損的案例,試圖證明優貝迪涉嫌欺詐。然而,這些案例一無真名實姓,二無後續發展,三無官方介入,稍有常識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異常。有些曬圖的APP界面根本就不是優貝迪的APP界面。
  • 父母拋棄未成年子女,理應被追究法律責任
    此前,廣西就曾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未滿8歲兒童不能單獨在家。  如今事情在民警的協調下得到了解決,孩子被送回老家撫養,但孩子的心靈創傷只怕短期內難以修復。可以想像,打報警電話時,孩子是多麼無助。父母是他們的至親和依賴,可恰恰是父母給他們造成的傷害,將他們幾次置於險境。他們幼小的心靈該如何面對來自親人的傷害?  不能小看童年受到的傷害。
  • 遼寧錦州:在職教師違規有償補課 四種情形查實就開除
    新京報訊(記者劉洋)新京報記者從遼寧省教育廳獲悉,12月21日,2020版《錦州市中小學在職教師違規有償補課處理辦法》正式實施,中小學在職教師如有疫情防控期間違規補課、組織自己班學生有償補課等四種情形,一旦查實就開除公職。
  • 臺鐵成立專責單位強化營運安全 擬追究日廠商責任
    臺鐵成立專責單位強化營運安全 擬追究日廠商責任 2018-12-11 11:04:04來源:中國新聞網作者:${中新記者姓名}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