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捉銷師接到知情人士舉報稱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瑪伊生物)旗下瑪伊微享淘APP運作模式涉嫌傳銷。隨後,捉銷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其他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日期為2019年10月10日。
截圖自裁判文書網
裁定書中稱:申請人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秀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姜明生、姜建軍、姜小花、姜灩飛、程佳、劉興華、徐雲、姜長女、加進軍、王俊賢、姜洪偉涉嫌傳銷一案中,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隱匿違法資產,申請人於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秀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姜明生、姜建軍、姜小花、姜灩飛、程佳、劉興華、徐雲、姜長女、加進軍、王俊賢、姜洪偉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予以凍結,申請人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被申請人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秀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姜明生、姜建軍、姜小花、姜灩飛、程佳、劉興華、徐雲、姜長女、加進軍、王俊賢、姜洪偉在金融機構的帳戶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截圖自裁判文書網
2020年4月10日裁判文書網公布題為《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其他(質量監督)一審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中稱:原告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行政處罰一案,原告於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於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原告的申請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浙江瑪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據企查查APP數據顯示,瑪伊生物成立於2016年3月9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姜明生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持股50%,姜建軍擔任監事,持股50%。
圖片資料來源於企查查APP
據瑪伊生物宣傳稱:瑪伊生物的前期也是做微商,1個單品印姿泡泡美膚潔顏露三個月的時間成為業界津津樂道的學習標杆。
「然而仨月,僅僅仨月,也就是2016年7月微商氣候突變,瑪伊印姿也急轉直下。過度囤貨,所有貨都囤在代理商手中,代理商不僅進不來,還不斷流失。」據某宣傳材料稱。
隨後,瑪伊生物開發了一款名為瑪伊微享淘的APP,捉銷師在了解瑪伊微享淘APP的運作模式後發現其因涉嫌傳銷資產遭凍結確實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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