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市婦幼保健院、市區各醫療機構:
根據《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教體藝〔2018〕3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19〕9號)等文件精神,為做好我市0-6歲兒童眼保健工作,現提出要求如下:
一、強化責任擔當意識
近年來,我國兒童青少年近視的發病率不斷上升,近視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未來國民素質的嚴重問題;而0-6歲是兒童視覺功能發育時期,也是眼保健關鍵時期,近視等眼科疾病應提早預防、儘早幹預。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視兒童視力健康,主動擔當作為,密切聯繫教育部門,統籌轄區醫療資源,認真開展兒童尤其是0-6歲兒童保健和視力檢查工作。
二、完善兒童眼保健服務體系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要做好0-6歲眼保健技術服務體系的現狀調查,確保各基層醫療機構可以提供專業眼保健服務,對能力薄弱的機構要加強培訓和督導,以提供基本保障。市婦幼保健院承擔全市0-6歲兒童眼保健技術指導工作(聯繫人:眼保健科揭靜,聯繫電話18977360196),各縣(市、區)婦幼保健院承擔轄區0-6歲兒童保健技術指導工作。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設0-6歲兒童眼保健技術服務,為提供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進修和培訓便利,確保服務規範。
三、規範開展眼保健技術服務
各級承擔兒童保健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兒童眼及視力保健等兒童保健相關技術規範》(附件1)要求,加強眼病篩查和視力評估的專業技術培訓,紮實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0-6歲兒童健康管理項目,落實好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工作,完善兒童視力健康檢查的電子健康檔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檯帳,及時統計報送相關數據,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2019年起,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覆蓋率要達到90%以上。
四、完善轉診工作機制
各基層醫療機構要規範開展0-6歲兒童眼病篩查和視力評估,出現陽性症狀體徵或相關異常情況(詳見附件2),要及時轉診至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的相關專科門診進一步診治,並安排專人負責追蹤隨訪,接診機構需及時將結果反饋給轉診單位(轉診單見附件3)。
五、加強知識健康教育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要聯合教育局,組織眼保健專家經常性深入託幼機構、學校開展兒童眼及視力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培養兒童良好的用眼衛生習慣、防止眼外傷、預防傳染性眼病。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開展兒童眼保健操的知識宣傳和科普活動。
六、加強督導考核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要定期對轄區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各級婦幼保健院要切實承擔起轄區業務管理職責,做好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促進轄區工作指標和任務如期完成。
附件:1.兒童眼及視力保健技術規範
2.兒童眼部常見陽性症狀體徵或相關異常情況
3.桂林市眼病和視力異常轉診單
桂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6月25日
附件1
兒童眼及視力保健技術規範
一、目的
通過眼保健宣傳教育、視力評估和相關眼病的篩查,早期發現影響兒童視覺發育的眼病,及早矯治或及時轉診,以預防兒童可控制性眼病的發生發展,保護和促進兒童視功能的正常發育。
二、服務對象
轄區內0~6歲兒童。
三、內容與方法
(一)時間。
1.健康兒童應當在生後28~30天進行首次眼病篩查,分別在3、6、12月齡和2、3、4、5、6歲健康檢查的同時進行階段性眼病篩查和視力檢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兒,應當在出生後儘早由眼科醫師進行檢查。新生兒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兒重症監護病房住院超過7天並有連續吸氧(高濃度)史。
(2)臨床上存在遺傳性眼病家族史或懷疑有與眼病有關的症候群,例如先天性白內障、先天性青光眼、視網膜母細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顫等。
(3)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毒漿體原蟲(弓形體)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4)顱面形態畸形、大面積顏面血管瘤,或者哭鬧時眼球外凸。
(5)出生難產、器械助產。
(6)眼部持續流淚、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體重<2000g的早產兒和低出生體重兒,應當在生後4~6周或矯正胎齡32周,由眼科醫師進行首次眼底病變篩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1.內容
在兒童健康檢查時應當對0~6歲兒童進行眼外觀檢查,對4歲及以上兒童增加視力檢查。
有條件的地區可增加與兒童年齡相應的其它眼部疾病篩查和視力評估:滿月訪視時進行光照反應檢查,以發現眼部結構異常;3月齡嬰兒進行瞬目反射檢查和紅球試驗,以評估嬰兒的近距離視力和注視能力;6月齡嬰兒進行視物行為觀察和眼位檢查(角膜映光加遮蓋試驗),1~3歲兒童進行眼球運動檢查,以評估兒童有無視力障礙和眼位異常。
2.方法
(1)眼外觀:觀察眼瞼有無缺損、炎症、腫物,眼睫毛內翻,兩眼大小是否對稱;結膜有無充血,結膜囊有無分泌物,持續溢淚;角膜是否透明呈圓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圓、兩眼對稱、黑色外觀。
(2)光照反應:檢查者將手電燈快速移至嬰兒眼前照亮瞳孔區,重複多次,兩眼分別進行。嬰兒出現反射性閉目動作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檢者取順光方向,檢查者以手或大物體在受檢者眼前快速移動,不接觸到受檢者。嬰兒立刻出現反射性防禦性的眨眼動作為正常。如3月齡未能完成,6月齡繼續此項檢查。
(4)紅球試驗:用直徑5cm左右色彩鮮豔的紅球在嬰兒眼前20~33cm距離緩慢移動,可以重複檢查2~3次。嬰兒出現短暫尋找或追隨注視紅球的表現為正常。如3月齡未能完成,6月齡繼續此項檢查。
(5)眼位檢查(角膜映光加遮蓋試驗):將手電燈放至兒童眼正前方33cm處,吸引兒童注視光源;用遮眼板分別遮蓋兒童的左、右眼,觀察眼球有無水平或上下的移動。正常兒童兩眼注視光源時,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點,分別遮蓋左右眼時沒有明顯的眼球移動。
(6)眼球運動:自兒童正前方,分別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動手電燈。正常兒童兩眼注視光源時,兩眼能夠同時同方向平穩移動,反光點保持在兩眼瞳孔中央。
(7)視物行為觀察:詢問家長兒童在視物時是否有異常的行為表現,例如不會與家人對視或對外界反應差,對前方障礙避讓遲緩,暗處行走困難,視物明顯歪頭或距離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顫等。
(8)視力檢查: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或對數視力表檢查兒童視力,檢測距離5m,視力表照度為500Lux,視力表1.0行高度為受檢者眼睛高度。檢查時,一眼遮擋,但勿壓迫眼球,按照先右後左順序,單眼進行檢查。自上而下辨認視標,直到不能辨認的一行時為止,其前一行即可記錄為被檢者的視力。對4歲視力≤0.6、5歲及以上視力≤0.8的視力低常兒童,或兩眼視力相差兩行及以上的兒童,都應當在2周~1月複查一次。
(三)眼及視力保健指導。
1.早期發現,及時就診
識別兒童常見眼部疾病,兒童若出現眼紅、畏光、流淚、分泌物多、瞳孔區發白、眼位偏斜或歪頭視物、眼球震顫、不能追視、視物距離過近或眯眼、暗處行走困難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到醫院檢查。兒童應當定期接受眼病篩查和視力評估。
2.注意用眼衛生
(1)培養良好的用眼衛生習慣,包括培養正確的看書、寫字姿勢,正確的握筆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環境下讀書、遊戲。
(2)兒童持續近距離注視時間每次不宜超過30分鐘,操作各種電子視頻產品時間每次不宜超過20分鐘,每天累計時間建議不超過1小時。2歲以下兒童儘量避免操作各種電子視頻產品。眼睛與各種電子產品螢光屏的距離一般為屏面對角線的5~7倍,屏面略低於眼高。
(3)屈光不正兒童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或眼鏡驗配機構進行正規散瞳驗光,調整眼鏡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質及不合格眼鏡。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產品,要在專業醫師指導下合理、適度使用。
(5)合理營養,平衡膳食。經常到戶外活動,每天不少於2小時。
3.防止眼外傷
(1)兒童應當遠離煙花爆竹、銳利器械、有害物質,不在具有危險的場所活動,防範寵物對眼的傷害。
(2)兒童活動場所不要放置銳利器械、強酸強鹼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兒童眼進異物,或眼球扎傷、撞傷,要及時到設有眼科的醫療機構就診。
4.預防傳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兒童經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帶領患有傳染性眼病的兒童到人群聚集的場所活動。
(3)社區或託幼機構應當注意隔離患有傳染性眼病的兒童,防止疾病傳播蔓延。
(四)轉診。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及時轉診至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的相關專科門診進一步診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和出生體重<2000克的早產兒和低出生體重兒。
2.眼瞼、結膜、角膜和瞳孔等檢查發現可疑結構異常。
3.檢查配合的嬰兒經反覆檢測均不能引出光照反應及瞬目反射。
4.注視和跟隨試驗檢查異常。
5.具有任何一種視物行為異常的表現。
6.眼位檢查和眼球運動檢查發現眼位偏斜或運動不協調。
7.複查後視力,4歲兒童≤0.6、5歲及以上兒童≤0.8,或兩眼視力相差兩行及以上。
四、流程圖
五、工作要求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在兒童健康檢查的同時進行與其年齡相應的眼部疾病篩查和視力評估,同時進行兒童眼及視力保健的宣傳教育工作,早期發現兒童的眼病和視力不良。對篩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視力低常兒童,應當及時轉診至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的相關專科門診進一步診治。
(二)從事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工作的醫護人員應當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三)眼病篩查和視覺行為評估應當在室內自然光線下進行,檢查設備為電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電燈、直徑5cm左右的紅球、遮眼板。視力檢查設備為國際標準視力表或對數視力表燈箱。
(四)認真填寫相關檢查記錄,進行轉診結局的追訪。
六、考核指標
4~6歲兒童視力檢查覆蓋率=(該年轄區內接受視力檢查的4~6歲兒童人數/該年轄區內4~6歲兒童人數)×100%
附件2
兒童眼部常見陽性症狀體徵或相關異常情況
(一)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和出生體重<2000 g的早產兒和低出生體重兒。
(二)眼瞼、淚道、結膜、角膜和瞳孔等檢查發現可疑異常。
(三)查配合的嬰兒經反覆檢測均不能引出光照反應及瞬目反射。
(四)注視和跟隨試驗檢查異常。
(五)具有任何一種視物行為異常的表現。
(六)眼位檢查和眼球運動檢查發現眼位偏斜或運動不協調。
(七)複查後視力,4歲兒童≤0.6, 5歲及以上兒童≤0.8,或兩眼視力相差兩行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