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6:5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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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2020年12月1日,張家港法院推出「學法論'典'」欄目,每天帶你解讀一則民法典重點條文。今天由張家港法院智慧財產權庭(道路交通事故審判)法官助理謝佳桐為大家簡論「情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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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原文
第533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或者解除合同。
法條解讀
在我國,為現實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情勢變更原則早就多次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後基於審判實踐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9年2月9日討論通過、自同年5月3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六條對於情勢變更有了較為完整的認可:「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後為防止該條濫用,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了通知及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當謹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確需個案中適用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直到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發布,其中合同編第533條對於情勢變更原則在法律層級進行了正式確立。
值得注意的是,與《合同法解釋(二)》相比,《民法典》中關於情勢變更的定義,並未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勢變更之外。究其緣由,不可抗力系一個「因」,即發生了不可抗力事項,若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時,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若致使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可適用違約責任中的法定免責事由制度,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適用法定解除制度,若致使當事人無法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可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制度,等等。可見,以不可抗力為因,情勢變更制度、法定解除制度、違約責任制度、訴訟時效中止制度均為果。而《民法典》第590條單獨規定了不可抗力制度,意味著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制度之間的關係在立法層面得到了確認。
特別提示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 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十分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在房屋租賃中,因房屋租金漲跌受市場的影響較大,當事人在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約定了租金調整條款,後一方以租金履約上漲較多、繼續履行合同顯示公平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基於雙方在合同籤訂時已約定了租金調整條款,則表明雙方對於租金上漲已有預見,並自願承擔該情勢發生的風險,故對於基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所達成的協議,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THE END--
原標題:《學法論「典」 ︳民法典重點條文·每日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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