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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市民朋友:
根據(關於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交管局藏公交通(2020) 128 號文件精神,為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促進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現將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輕型汽車(總質量不得超過3.5噸)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限值生產過渡期截止時間,由2020年7月1日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允許銷售和註冊登記,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我市銷售和註冊登記。2021年1月1日後將嚴格實行國六排放標準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
特此公告
那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0年12月21日
監審:扎西次仁
編輯:達娃卓瑪
來源:那曲交警
【來源:那曲市交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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