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各行業都受到了不同的衝擊。企業為了應對疫情儘快恢復生產在合同交易過程中比以往更多地接受以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支付相應合同款項。在疫情衝擊市場經濟環境情況下,中小企業出現倒閉的情況大幅度增加,一旦出票人破產,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如何救濟?
幾個基本概念
商業承兌匯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籤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是指出票人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由銀行承兌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其特點主要是與紙質匯票相比,電子商業匯票能保證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規避假票和克隆票風險;對於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對於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佔用與需求,有利於擴大生產規模。
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追索權是票據權利的一種,是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案情簡介
A企業作為當地著名的工具機企業,主要經營精密數控機械及成套設備、工具機附件的研發設計、製造、銷售和服務,機械加工,金屬鑄件鍛件製造,國內國際貿易等。在2019「新冠」疫情爆發初期,市場對口罩機的需求急劇上升,A企業為響應國家「抗疫」號召,緊急調配生產線生產口罩機。疫情開始一段時間內,口罩機的生產和銷售成為A企業最主要的經營活動。在與B企業的口罩機交易過程中,A企業接受了B企業採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貨款的方式。隨著疫情在國內得到有效控制、加入生產口罩機的企業增多,A企業口罩機的生產和銷售趨於減少。當A企業清理相關業務款項回收情況時,發現無法承兌B企業提供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更無法聯繫到B企業的相關負責人。通過B企業員工了解到,B企業即將進入破產程序,於是A企業向律師諮詢如何救濟。
持票人救濟的幾個途徑
向持票人的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權
A企業作為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即持票人的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權,且可不受背書順序的限制;亦可起訴要求所有前手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向所有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須滿足以下條件:(1)若匯票已到期的,應已經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否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1(2)商業承兌匯票應「背書連續」,且背書時未記載「不得轉讓標記」;(3)作為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應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行使;(4)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若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要求直接交易相對方繼續承擔付款義務
A企業與B企業的買賣合同是基礎法律關係,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賣方依據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支付貨款就是買方的義務。A企業可以依基礎法律關係要求直接交易相對方繼續承擔合同上的付款義務。根據《(2017)最高法執復68號》,最高院認為:「文峰公司如期開具真實、足額、合法的商業承兌匯票,僅是履行了其票據預約關係層面的義務,而對於其債務承擔義務,因其票據付款帳戶餘額不足、被凍結而不能兌付案涉匯票,其並未實際履行」。又據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終410號》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商業承兌匯票是當事人享有票據權利的載體,格瑞達公司自受讓商業承兌匯票之時起,享有票據權利,但其並沒有實際收到貨款。因此,雖然嘉源材料廠向格瑞達公司背書轉讓了商業承兌匯票,但不能視為其履行了付款義務」。
從前述相關案例中可以了解到,目前法院的裁判思路傾向性會支持持票人要求合同上的付款義務人承擔繼續付款義務的訴求。因此,A企業可以基礎法律關係要求直接交易相對方繼續承擔合同上的付款義務。
A企業是否應申報破產債權以及申報後追索權的實現問題
我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以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下列債權屬於破產債權……(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依據前述規定,由於被追索人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若在持票人對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權訴訟過程中,出票人或承兌人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法院繼續審理的後果可能會造成被追索人清償後無法向出票人追償,此其情況下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在向出票人的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後,可以同時對所有前手啟動徹查及追索,若前手中存在有實力的公司,可考慮繞開破產企業單獨對其進行追索。
註: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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