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明確規定,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日前,四川省成都市紀委監委課題組對全市派駐機構落實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的相關情況進行調研。
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指定管轄工作辦法與黨組決定處分規定銜接不夠充分。根據案件指定管轄相關規定,指定管轄承辦單位立案審查調查結束後,需將案件移送本級審理部門審理且報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再按幹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處理。在實際操作中,派駐機構在處理移送的指定管轄案件時,對「是依據指定管轄承辦單位的審理報告結論直接提請黨組討論和決定,還是依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經內部審理後再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把握不準。如,派駐機構審理組受理的指定某區紀委監委管轄的市商務委社區服務處原調研員李某某嚴重違紀違法案,指定管轄承辦單位已將案件移送本級審理部門審理且報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但由於對相關具體依據把握不準,審理組仍按照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經派駐機構內部審理和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統一審理(共計3次審理)後,才提請給予李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派駐機構與黨組溝通處分初步建議的機制還需完善。按照相關規定,派駐機構開展內部審理後提出初步建議,應就黨紀處分相關事項與黨組充分溝通。實踐中,相關規定並未具體明確溝通方式和溝通具體時限,目前派駐機構探索由主要負責人向黨組書記和班子成員口頭交流(通報)或向黨組發函徵求意見的方式開展工作,但當雙方意見不一致時,由於分歧意見上報及相關處理措施的機制並不完善,容易出現溝通時間過長、移送審理滯後等問題,影響審理和處分決定時效。如,派駐機構審理組受理的市投資促進研究中心趙某違紀案,經內部審理後向相關部門黨組發函徵求給予趙某黨紀處分的初步建議,但在溝通中黨組提出不同意見,反覆溝通後才最終取得一致,直至移送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理結束並報請黨組決定處分已經耗時近4個月。
審查調查、內部審理、統一審理之間的意見協調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由於審理工作的相對獨立性,上級紀委監委難以掌握派駐機構審理組和紀檢監察工委兩次審理的具體情況,無法提前進行指導、協調,導致相關案件在定性量紀、「四種形態」轉化等方面把握不準,出現審查調查組意見與內部審理意見、統一審理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如,派駐機構審理組受理的市商務局彭某等4人違紀違法案,經兩級審理後,審查調查組對審理結論提出了異議,後經多次協調,才由市紀委監委審理室最終作出相關處分的認定。
規範精準開展工作的建議
對黨組決定處分的範圍進行明確界定。針對派駐機構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黨組管理的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按照「黨管幹部」原則,應進一步明確黨組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均應由黨組討論和決定。其中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的,以派駐單位黨組名義作出;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以派駐機構名義作出。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進一步明確由派駐機構指導督促被監督單位機關黨委(紀委)、人事(組織)處做好處分的送達、宣布、公示、工資待遇調整以及以案促改等執行工作,並將相關材料歸入審理卷宗。
對不需要進行兩次以上審理的案件作出明確界定。由於當前派駐機構大多未編配審理組,因此對派駐機構自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按照相關規定的處分程序開展兩次審理十分必要。但是,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或指定管轄承辦單位經過本級審理部門審結,且需給予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處分的案件,建議不再移送派駐機構進行內部審理,由上級紀委監委直接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工委進行統一審理。審理意見反饋派駐機構後,經派駐機構組務會集體研究,形成正式的處分建議,報請相關黨組研究決定。
建立上級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駐單位黨組、紀檢監察工委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案件審查調查、內部審理結束後,派駐機構提出處分建議,與派駐單位黨組溝通可通過書面會籤方式進行,鑑於溝通環節不屬於集體研究決定,可提請黨組書記、機關黨委書記代表派駐單位黨組提出和籤署意見,並明確回復時限,避免出現一個案件兩次上黨組會議的情況。建立不同意見協調處理機制,當派駐機構與派駐單位黨組或紀檢監察工委存在不同意見時,由派駐機構將不同意見書面報送上級紀委監委聯繫室進行會商,形成初步意見,送上級紀委監委審理室研究決定並按程序報領導批准後形成的指導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派駐機構,作為派駐機構與派駐單位黨組、紀檢監察工委再次溝通、協商的主要依據。(四川省成都市紀委監委課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