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河南葉縣,被判無罪的李懷亮(右二)與家人在一起。圖/CFP
哪種冤案是最沒有懸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歸來」。這是極其罕見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國被公眾熟知的個案有: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等。
「真兇」再現,往往也能成為平反一起冤案的決定性因素。但是,河北聶樹斌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當「真兇」浮現,儘管輿情滔滔,複查多年仍無明確結論。
今年以來,在新刑訴法實施和中央強調「個案公正」的背景下,多起陳年冤錯案件得以平反與糾正,目前尚有多起重大疑案正在複查、審理之中。法院系統也從上至下展開反思,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親撰《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傳播甚廣。
值得關注的是,北京常林鋒案、河南李懷亮案、福清紀委爆炸案等案的無罪判決,被認為破除了「中國式冤獄」平反的兩個密碼:「真兇再現」或「亡者歸來」,貫徹了刑訴法早已明確的「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
「李懷亮式」糾錯
4月25日,河南平頂山中級法院宣判李懷亮無罪。李的辯護律師王永傑注意到,在宣判的法庭上,4名公訴人缺席了。據悉,公訴人在聽說法院將判無罪的消息後,集體退庭。
5月8日,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通報稱,對於李懷亮的無罪結果,檢方認為貫徹了「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因此尊重判決結果,決定不抗訴。
對於檢方,這是一個艱難的決定。據透露,在李懷亮無罪宣判後,檢方壓力巨大,就是否抗訴,平頂山檢察院盡了最大可能爭取,幾位公訴人連夜工作,以期找到提請抗訴的充足理由,最終,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不予抗訴的指導意見。
在河南,李懷亮案被認為破除了「中國式冤獄」平反的兩個密碼:「真兇再現」或「亡者歸來」,貫徹了刑訴法早已明確的「疑罪從無」司法理念。
對於李懷亮案,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反思道,平頂山中院2007年5月要求將李懷亮案退偵之後,一直沒有出具正式的法律文書,導致案件長期滯留在法院環節,「如果我們在趙作海錯案發生後,在當時開展的大排查、大整改活動中,能夠及時排查出來並宣告無罪,無論是對李懷亮本人還是對司法的公信來講,都會少一些傷害。」
「這次,我們主動引爆了這個『炸彈』。」張立勇說,平反冤案一向被視為法院的醜事,然而,李懷亮案的價值在於「疑罪從無」司法理念的貫徹,知恥而後勇,抑或是在司法機關強化「無罪推定」的另一個契機。
據有關媒體報導,自趙作海案後,河南省三級法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多起案件依法審理,依法宣告上百名被告人無罪。
證據「黑洞」
刑案成疑,並最終在法院環節得以糾正,均源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在記者採訪的多起冤錯案件中,諸如趙作海案、李懷亮案、張氏叔侄案、福清紀委爆炸案等,法院最初定罪的理由均是「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鑿」(簡稱「兩個基本」)。這一「兩個基本」斷案的觀念,始於上世紀80年代初,並在後來的刑事審判中得以廣泛運用,特別在幾次嚴打中盛行。在司法界和學界,「兩個基本」一直有爭議。
經歷過多起冤案辯護的朱明勇律師認為,「兩個基本」並非法律概念,法律上也從來沒有這樣的表述,從79刑訴法到97刑訴法到今年實施的新刑訴法,法律條文對於有罪判決的要求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無論是從字面上理解,還是從邏輯上來界定,基本與確實、充分,兩者是有差距的,這個差距可能導致一些證據還有一絲懷疑沒有排除,而釀成錯案。」朱明勇說,「兩個基本」折射的是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落後司法理念。
據法院人士介紹,「兩個基本」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已經完成它的歷史使命,目前,法院已經不會再按照「兩個基本」來判案了,判決書也不能出現這樣的表述。
河南高院常務副院長田立文認為,在司法操作層面,貫徹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關鍵在於證明標準的把握。新刑訴法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進一步明確為「排除合理懷疑」,這一修改非常關鍵,對於引導司法人員由「有罪推定」的正向思維模式向「疑罪從無」的逆向思維模式轉變,進而防範冤錯案件有重要意義。
顯著的案例是浙江張氏叔侄案。死者指甲擦拭物經DNA鑑定系「二張」以外的他人所留,但偵查、起訴、審判機關都沒有重視該案存在的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仍然依據口供定案,認為「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鑿」。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維模式。
個案糾錯路徑
近年來,各地湧現的種種冤假錯案,哪一種是最無懸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歸來」。
這是極其罕見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國被公眾熟知的有三起: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湖南滕興善案。他們被指控殺人,但多年後,「死者」活著現身。佘祥林、趙作海以無罪之身走出監牢,而滕興善卻在「亡者歸來」之前已被槍決。
「真兇」再現,往往也能成為平反一起冤案的決定性因素。記者梳理目前已知十數起「真兇」再現案例,大多數得到糾正。但河北聶樹斌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卻成為例外。
至於「疑罪從無」案件,司法機關糾結於「定放兩難」。在進入司法程序後,因證據不足,往往被退補、發回重審,或者「疑罪從輕」。還有「疑罪從掛」,比如福清紀委爆炸案,12年審而不決,直至今年5月3日才宣告5名被告人無罪。
朱明勇介紹說,按照法律規定,冤案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必然進入二審。二審無非以下幾種結果:發回重審、改判和維持原判,或者檢察院撤訴。我國司法實行兩審終審制,就是希望能通過二審程序發現一審錯誤,得到公平正義的結果。但長期以來,法院上下級關係變成了行政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由此產生了兩種後果:一是基層法院習慣性地把拿不準的案件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一審判決前主動徵求意見或者獲得支持,實質上把兩審變成了一審,失去了兩審終審制的本來意義;二是法院向同級黨委或黨政領導匯報,而這些領導又非專業人士,憑主觀感受和匯報的情況來判斷,一旦作出批示,同級法院又不敢不執行,造成錯判。
對於一審法院直接宣判無罪的案件,朱明勇印象最深刻的是,他曾經代理的河南馬廷新案。這起驚動公安部的滅門血案,被告人馬廷新由河南鶴壁中院一審判決無罪,高院發回重審,一審再判馬廷新無罪,檢察院抗訴,以高院裁定檢方撤訴告終。
法治新氣象
5月初,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撰文強調,「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田立文評價稱:「這一表述,折射出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對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是對無罪推定理念、疑罪從無原則社會價值的最好註解。」
朱明勇認為,今年以來密集平反冤假錯案,與新一屆中央要求「個案公正」及周強就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新氣象有較大關係。
「十年來,最高法、最高檢對於清理長期超期羈押案件相當重視,但各地仍頻頻爆出超期羈押冤案疑案,已經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朱明勇分析認為,涉法涉訴案件上訪量大,進而導致維穩壓力大,如何解決這個「老大難」問題,亟需法治思維。
「特別是刑事案件,不是要人命,就是要人自由」,朱明勇說,幾乎每一起冤案背後,都會產生一批訪民,地方維穩壓力巨大,李懷亮案「死刑保證書」便是其中的極端個案。
自4月以來,周強及沈德詠在不同場合,頻頻強調發揮律師作用,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範冤錯案上的重要作用。
在刑事審判中,朱明勇也感覺到了「一些起色」。
一是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多了;二是法官願意聽律師說話了,律師在辯護時甚至可以發揮。
朱明勇說,以前在庭審中,法官往往會要求律師在發表意見時,不要重複、要簡潔,對被告人要求只需要回答「是」與「不是」,不準闡述。「現在,法官會讓你說完。」朱明勇說,這有助於法官對案件的背景、對事實的整體把握,形成更為全面的判斷。
新世紀以來典型冤錯案
1.湖北佘祥林案
基本案情:被控殺妻。1994年一審判死刑,二審發回重審,檢方兩次退查,降格審理,一審判15年,二審維持。
轉折點:2005年3月28日,妻子回家。糾錯時間:2005年4月13日。
糾錯方式:一審法院重審,判無罪。
2.河南趙作海案
基本案情:1999年5月涉殺害同村村民被抓,後一審判死緩,高院核准。
轉折點:2010年4月30日,「死者」趙振晌回村。
糾錯時間:2010年5月8日。
糾錯方式:河南高院再審,判無罪。
3.浙江張氏叔侄案
基本案情:2004年4月被控姦殺,杭州中院一審判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半年後,浙江高院終審改判張輝死緩、張高平15年。
轉折點:2011年11月,媒體曝光,DNA鑑定確定疑兇。
糾錯時間:2013年3月26日。
糾錯方式:浙江高院再審,判無罪。
4.雲南杜培武案
基本案情:被控槍殺兩名警察(包括其妻),1999年一審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
轉折點:半年後,真兇落網。糾錯時間:2000年7月11日。
糾錯方式:雲南高院再審,判無罪。
5.河北李久明案
基本案情:2003年11月被控故意殺人、非法持槍,唐山中院一審判死緩。2004年8月,河北高院發回重審。
轉折點:2004年7月,一名搶劫殺人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供認自己是真兇。
糾錯時間:2004年11月26日。糾錯方式:一審重審,改判無罪。
6.河南李懷亮案
基本案情:被控殺人奸屍,2003年葉縣法院一審判15年,平頂山中院發回重審,此後,移交中院一審判死刑,省高院發回重審。
轉折點:2012年,「死刑保證書」曝光。糾錯時間:2013年4月25日。
糾錯方式:一審重審,疑罪從無,改判無罪。
7.河南馬廷新案
基本案情:2002年涉一滅門血案被抓。2004年鶴壁中院一審判無罪,二審發回重審,2007年,鶴壁中院再判無罪。檢方抗訴。
轉折點:無。
糾錯時間:2008年4月17日。
糾錯方式:河南高院裁定,準許檢方撤訴。
8.福建福清紀委爆炸案
基本案情:2001年,吳昌龍、陳科雲等5人先後涉福清紀委爆炸案被抓,此案經歷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再判,二審擱置。12年審而不決。
轉折點:2013年,兩「死緩」被告人改成監視居住。糾錯時間:2013年5月3日。
糾錯方式:福建高院二審宣判5名被告人無罪。
(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