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將實施,近日民政部出臺相關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作出調整。其中最為受關注的,當屬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屆時,辦理離婚登記將有哪些變化呢?
白雲區政務服務中心民政婚姻登記窗口工作人員為您詳細解答。
與「離婚冷靜期」相關的兩個熱點問題
1. 離婚程序有哪些變化?
2021年1月1日起,離婚登記程序將由「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修改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離婚冷靜期是其中最大的變化。根據《民法典》,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若堅持離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省統計局數據,貴州省近10年離婚人口比重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其中不乏一時衝動就離婚的夫妻。設置離婚冷靜期,可以給夫妻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空間,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後一次努力,有利於減少衝動型離婚和情緒化離婚,保障夫妻雙方作出理性選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白雲區政務服務中心2020年6月搬遷新廳後,民政婚姻登記中心還專門設置了離婚調解室,開展離婚調解服務,讓部分一時衝動選擇離婚申請當事人重歸於好,部分仍然選擇離婚的當事人,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心理調適等方面則更加理性。
2. 「兩個」日期如何計算?
離婚「冷靜期」和「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申領離婚證,涉及的「兩個」日期如何計算呢?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的辦理期計算方式如下:自前一個30日結束後次日,方可辦理離婚登記。如冷靜期順延至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則從第二個工作日起,30天內均可辦理離婚登記。如第30天為周末或節假日,同樣順延至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當事人仍可辦理離婚登記。
另外,《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旨在減少草率離婚、衝動離婚,完善離婚制度,穩定婚姻關係,維護社會安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