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是現代勳賞制度的發源地。勳章一詞是從「騎士團」一詞衍生而來,勳章最初就是騎士團成員的標誌,即騎士團紋章。到近代國家建立之後,勳章才逐漸帶有了獎勵功勳的功能。
中國的勳賞體系始建於清末。民國初年,孫中山提議設置獎恤制度以撫慰為國捐軀的忠魂。民國時期的勳章可謂五花八門。在民國成立之初,中央政府及一些省份軍政機構即採用頒發勳章、獎章的方式,表彰、獎勵那些對民國創建作出過貢獻的各方面人士。
南京臨時政府九鼎勳章
南京臨時政府的第一種勳章,授給有特別戰功的陸海軍軍人,共分9等,頭、二等授給上等官佐,三至六等授給各級官佐,六至九等授給士兵。享有九鼎勳章的陸海軍官兵,每年按照勳章等級由國家給予年金,直至該人死亡為止。年金分為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元9等。授一予勳章時附給證明書,書內詳載授有人的特別戰功,以後給領年金,均以此證明書為據。九鼎勳章中刻黃帝像,其身旁列五兵,外圍以九鼎,其取義即黃帝作五兵揮斥百族定九鼎,以顯揚戰功。
虎黑勳章
南京臨時政府的第2種勳章,給予有尋常戰功的陸海軍官兵,共分9等,六等以上給予各級官佐。六等以下給予士兵。授有虎黑勳章的人,僅於戰事結束,由國家給予勳金一次,其數目分為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9等。虎黑勳章中刻虎黑兩獸,外圍以花紋,其取義即前有士師,則載虎黑,以表揚佩此之軍人有如虎如黑之勢。
醒獅勳章
南京臨時政府的第3種勳章,授予一般為國盡瘁、功勞卓著的人員,也可以授予陸海軍官兵,共9等。凡系褒賞名譽的,無賞金;其它均給賞金,額數臨時酌定,多寡不拘。醒獅勳章中刻一獅,外圍以花紋,上刻一古鐘,其取義即自由鐘聲驚醒全國同胞。
以上3種勳章之頭、二等,均佩戴於上衣左胸部下方,另由左肩至右肋下母大緩一條,頭等大經金色,二等大緩銀色;三等則懸於上衣正中第一扣上,其緩紅色,上有白花一朵,四等至九等,均懸於上衣左腳部上方,四等緩紅色,五等緩綠色,六等緩黃色,七等緩白色,八等緩藍色,九等經紫色。
北京政府的勳章(普通勳章)大勳章
依據1912年7月29日袁世凱公布的《勳章令》的規定,大勳章為勳章的最高級,除大總統當然佩戴外,可由大總統特贈外國元首。大勳章大緩紅色,外緣銳角三重皆八出,中圈繪十二章,為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宗彝、藻火、粉米、黼黻。
嘉禾章
1912年7月由袁世凱明令頒行,分一至九等,授予有勳勞於國家,或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的人。袁世凱死後,黎元洪於1916年10月7日公布《修正勳章令》,將嘉禾章劃為勳章第3類,共9等10種:一、二等大緩嘉禾章,二至九等嘉禾章。各等以緩相別:一等大緩黃色紅緣,二等大緩黃色白緣,二等無緩,三等領緩紅色白緣,四等襟緩加結紅色白緣,五等襟緩紅色白緣,六等襟緩加結藍色紅緣,七等襟緩藍色紅續,八等襟緩白色紅緣,九等襟緩黑色白緣。頒給嘉禾章,特任官初授三等,簡任官初授四等,均可累功遞進至一等,薦任官初授七等,累功得遞進至三等,委任官初授九等,累功得遞進至五等。晉授勳章時應將前授之勳章繳納印鑄局。勳章佩戴權除被械奪或停止以外,可終身享受。嘉禾章通體銀質鍍金,繪嘉禾1莖5穗,其色黃葉綠,紅色繩結,正中嵌紅色寶石1粒。
寶光嘉禾章
1916年10月7日頒行,分5等6種:一、二等大緩寶光嘉禾章,二至五等寶光嘉禾章。各等勳章的緩制是:一等大緩紅色綠緣,二等大緩紅色藍緣,二等無緩,三等領緩黃色綠緣。四等襟緩加結黃色綠緣,五等襟緩黃色綠緣。勳章之圖式:一等大緩寶光嘉禾章中嵌珊瑚圓珠,加繪嘉禾;二等大緩寶光嘉禾章至五等寶光嘉禾章中嵌寶石,加繪嘉禾。
星雲勳章
依據1925年10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的《星雲勳章條例》的規定,凡民國官吏及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及外國人於民國國家或社會著有勳勞者,均可頒給星雲勳章。星雲勳章分一至九等,特任官授予一、二等,簡任官授予二至四等,薦任官授予四至六等,委任官授予六至九等。一年內同1人不得兩次頒給。
北京政府陸海軍勳章白鷹勳章
1912年12月頒行,授予有特殊功勳的陸海軍官兵。白鷹勳章分一至九等,一、二等給予上等官佐,三至六等給予中等和初等官佐(包括準尉和見習軍官),七至九等給予士兵。1913年4月改為一至四等給予上等官佐,三至六等給予中等官佐,四至七等給予初等官佐和準尉,六至九等給予士兵。凡授有白鷹勳章者,按其等級依陸海軍勳章年金法享受一定的年金。白鷹勳章中心鏤刻白鷹,其一、二、三等佩於上衣第1扣上,一、二等有大經1條,一等紅色,二等黃色,佩於左肩至右肋下;四等至九等均用小緩佩於上衣左襟之上,四等至六等緩用綠色,七等至九等緩用藍色。
文虎勳章
依據1912年12月6日袁世凱公布的《陸海軍勳章令》的規定,文虎勳章授予有武功或勞績的陸海軍官兵,分一至九等,其中一、二等授予上等宮佐,三至六等授予中等和初等官佐及準尉、見習軍官,七等以下授予士兵。繼而1913年4月改為一至四等授予上等官佐,三至六等授予中等官佐,四至七等授予初等官佐和準尉,六至九等授予士兵。文虎勳章中心鏤刻文虎,因此得名。其一、二、三等佩於左胸部大緩上方,普通章下方。各等勳章於著軍禮服、軍常服時,均可佩戴,但著常服佩戴一、二等勳章時,不佩大緩。
金獅勳章
1925年10月由臨時執政段棋瑞頒行。凡民國陸海軍軍人在平時、戰時著有勳勞或非陸海軍軍人及外國人對民國陸海軍著有勳勞者,均可頒給金獅勳章。金獅勳章分一至九等,特任軍職授予一、二等,簡任、薦任、委任各軍職授予三至九等,士兵授予八、九等。
南京國民政府的勳章採玉大勳章
1933年12月由南京國民政府頒行,屬各種勳章之最高級,除由國民政府首腦佩戴外,可由國民政府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資送。採玉勳章依據南京國民政府1933年12月2日公布的《頒給勳章條例》的規定,凡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軍人除外),得由國民政府頒給之。採玉勳章分為九等。公務人員選任及特任初授三等,簡任初授五等,薦任初授七等,委任初授九等,均得累功遞進至一等。頒給非公務人員勳章初授九等,得累功遞進至一等。頒給採玉助章不得超越初授等級,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中山勳章
依據1941年2月12日國民政府公布的《勳章條例》的規定,中山勳章不分等級,凡「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翔贊中樞牧平禍亂者,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均得娜給,由國民政府主席親授之。
卿雲勳章
1941年2月由國民政府頒行,凡有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由國民政府授予卿雲勳章,但公務員、非公務人員及外國人民頒授勳章的具體條件各有不同。卿雲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以緩為區別,分大緩、領緩、襟緩三種。1942年3月改為大緩、不用緩、領緩、襟緩附勳表、襟緩五種。大緩及不用緩勳章由國民政府主席親自頒授。領緩勳章由國民政府發交主管部會頒授,襟緩勳章由國民政府遞發該管長官頒授。
景星勳章
1941年2月由國民政府頒行,凡中華民國或外國人民有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均可由國民政府頒給。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以緩為區別,緩分大緩、領緩、襟級三種,1942年3月改為大緩、不用經、領緩、襟經附助表、襟緩五種。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勳績之審核。由稚勳委員會辦理,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此外,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勳童及授勳證書,除因犯罪受視奪公權之宜告者,應按有關規定繳銷外,得終身享有。
南京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青天白日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之一種。依據1929年5月15日公布的《陸海空軍勳章條例》的規定,青天白日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官佐、士兵,於抵禦外侮保護國家時立有特殊戰功者,均得由國民政府明令給予之。青天白日勳章為銀質鍍金章,緩為白心藍條紅緣。
寶鼎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之一種。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於「鎮攝內亂」安定國家時立有特殊戰功者。得分別等級給予之。其中,將官授予一至四等,校官授予三至六等,尉官授予四至七等,士兵授予六至九等一等至五等寶鼎勳章均南國民政府明令頒給,六等以下之寶鼎勳章,得匯案核給之。此外,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也可頒給寶鼎勳章。寶鼎勳章一至六等為銀質,七至九等為銅質鍍銀。一至三等紅圈、綠色鼎、紅緩,四至六等藍圈、金色鼎、藍緩,七至九等白、圈、銀色鼎、白緩一、四、七等三星,二、五、八等二星,三、六、九等一星。
雲麾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之一種,依據1935年6月15日公布的《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的規定:「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攝內亂立有勳績者」,均得頒給雲麾勳章。此外,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也可頒給之。雲麾勳章分為九等,上等官佐授予一至四等,中等官佐授予三至六等,初等官佐授予四至七等,準尉、準佐及士兵授予六至九等。頒給勳章,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頒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敘勳機關授予。
國光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之一種。依據1937年11月8日公布的《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的規定,國光勳章無等級之分,「凡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者,頒給之」。
南京國民政府空軍勳章大同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空軍勳章之一種,無等級之分,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授予。1、高級指揮官於空中或地面指揮得力,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2、作戰時所獲戰果為整個戰爭勝利之關鍵者;3、對於空軍建軍工作有偉大貢獻及特殊成就者;4、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對空軍作戰或建軍,有特殊貢獻,使空軍獲致極大進展者。
河圖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空軍勳章之一種,不分等級。授予條件是:1、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獲得重大之勝利者;2、在作戰飛行滿180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60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3、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全力策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有優越成就者。
洛書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空軍勳章之一種,不分等級,凡著有下列勳績之一者,均可授予。1、協助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有利於全盤戰局者;2、在作戰飛行滿1500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500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3、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協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有良好成就與貢獻者。
乾元勳章
南京國民政府空軍勳章之一種,無等級之分,凡有下列勳績之一者,均可授予。1、協同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獲得重大勝利者;2、在作戰飛行滿1200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400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3、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協助空軍作戰或建軍,成績昭著者。
復興榮譽勳章
依據國民政府1937年12月公布的《特授空軍將士復興榮譽勳章條例》的規定,復興榮譽勳章分三等。授予一等的條件是:在空戰時連續擊落敵機九架以上者,或冒險飛入敵境,炸毀敵人重要設施等,使敵受重大損害者;授予二等的條件是:在空戰時連續擊落敵機六架以上者,或飛入敵陣掃射、投彈,使敵潰敗者;授予三等的條件是:在空戰時連續擊落敵機三架以仁者,或於重要區域擊退敵人多數飛機,因而免去重大損害者。此外,外籍空軍軍人投效本國,於空戰時著有上列勳績者,也得授予各等復興榮譽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