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教師都「談體罰而色變」,敏感直至,倍加小心。事實上,對於違反校紀校規、擾亂教學的學生,如何做出懲罰或懲戒的問題,也困擾著世界各國的教育工作者。不妨我們選一塊他山之石,了解一下其他國家的體罰學生的情況。
01美國:可用小木板打屁股
在美國,有23個州允許教師以自身武力體罰學生,並經過法律認可。對不服從管理的學生,用小木板打屁股是最常見的體罰方式。不過,體罰應該適度,因為像弗洛裡達州有這樣一個限制:最多打5下,身體傷害不能明顯等。
如果學生在校內外毆打、侮辱教師,或者在校內罵人、打架、攜帶淫穢物品等,這類學生就要受到體罰的懲戒。
美國有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細則:要有家長和學校籤訂的同意體罰協議;體罰學生時不得有別的學生在場;體罰現場必須有相關證明人;老師與學生發生糾紛的,當事教師不得執行體罰;要針對男女生、不同年齡的學生和健康與否,分別進行體罰;體罰時要打像臀部等這些脂肪和肉比較多的地方。另外,體罰要提前告訴學生,講明為什麼受罰,聽取學生的辯解,體罰時做好記錄等。
02韓國:只打女生大腿部
韓國頒有《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這成為教師體罰學生的「尚方寶劍」。其中有這樣的要求:體罰工具為小木棍,其規格一種是粗1cm、長50cm的,適用於小學和初中,另一種是粗1.5cm、長60cm左右的,適用於高中;體罰時挨打的部位,男生為臀部,女生只打大腿部;小學生、初中高中生的挨打的次數不同,分別最多為5下、10下,但學生身體上,不能因體罰而留下傷痕。
對學生體罰的基本程序是:先向學生說清楚受罰原因;再對學生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檢查,然後體罰,如有必要,就推遲執行;學生也能給學校從事義務勞動,以勞代罰;要有主管領導和有關教師為體罰現場作證。
03日本:禁止之後又恢復的體罰
二戰後,日本主張「寬鬆教育」,嚴禁體罰學生,即使學生擾亂上課,如果教師把他們從教室攆出去,就會認定為「體罰」學生。
寬鬆了,學生往往會猖獗。2004年,日本的校園暴力事件中,有1890起是小學生的「作品」;對教師施以暴力的事情,有336件是小學生的「傑作」。隨著社會呼聲,日本教師的處罰權在三年後得以恢復,成為合法的權力。在2013年,日本教育部門又頒發了一些體罰學生的相關文件。日本現行的《學校教育法》指出,必要時教師可以適當懲罰學生。但教育一線都覺得該政策「內容晦澀難懂」。事實上,教師體罰學生還是經常觸碰法律的。
04英國:可以打學生手心
英國1989年立法中是禁止教師和家長體罰學生的。但後來頒布的《2006年教育與督學法》中規定:在學校制止學生鬥毆時,教師可以動用自身武力;教師罰學生放學留置、周末留校等,可以不經家長同意。
對體罰學生時,要求:必須使用經過符合標準認定的鞭子或皮帶;體罰須報請校長許可,必須有監督人和體罰記錄簿;實施體罰的主體必須是任教3年以上正式教師,其餘的實習或代課等教師沒有體罰權力;禁止對八歲以下幼兒和公眾場合實施體罰;體罰時每雙手最多打3下手心,男生還可以最多鞭打6下屁股;女生只能由女老師打手心;患有生理、心理疾病的學生要在獲得醫生許可後再體罰。
英國政府於2010年又出新規:對學生的體罰,教師也可以課堂上進行。不過,這是針對激烈打鬥、學生處於危險或拒絕離開教室等特殊情況下實施的措施。
05澳大利亞:學生可蹲警戒室
澳大利亞有一個特殊的地方讓學生接受懲罰——懲戒室,通常設在公立學校。室內有負責懲罰的「專職教師」,他們會根據不同學生和違紀情況,施以不同的懲罰方式;情節嚴重,就送農場「出苦力」,用勞動進行懲罰;「勞改」無效,實施開除;開除仍「恫嚇」不了的,就要把學生送到一些特殊的學校進行懲戒。
06體罰學生有分歧
在允許還是禁止體罰學生問題上,世界各國並沒有共識。雖然上述幾個國家奉行「不打不成才」的觀念,讓體罰學生合理、合法,但是,禁止體罰學生的國家仍佔大多數。
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都規定: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但對於體罰細節未能「界線劃定」,以至於肢體接觸、語言冒犯、輕拍罰站的都成了體罰或變相體罰。對於目前仍沒細節明確的教師懲戒權,對於一線教師來講,仍難以把握「度」。
應當說,體罰摧殘學生的身體,危害心理健康。但離開強制或懲戒,教育可能是低效的、無為的,小樹不修剪就難以參天。如果從一些體罰合法化國家看到經驗的話,關鍵在於:在一定範圍內樹立和維護學校、教師的權威與尊嚴,包括法律的賦予和保障、學校的規範和執行、家長的認可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