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適用範圍
首先,刑法的適用範圍又稱之為刑法的效力範圍,是指刑法適用於什麼地方、什麼人和什麼時間,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總稱。它關係到一個國家行使管轄權和刑罰權,涉及到國家的主權問題。
刑法的效力範圍可以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和刑法的時間效力。
(一)空間效力:
1、屬地管轄(重點)
該部分知識的重點在於刑法裡對「地」的概念,包括一般的水陸空,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和大使館、領事館。同時還在注意什麼是行為地和結果地。
例1:中國的飛機飛到美國上空乘客打架中國是否有管轄權?有,因為發生在中國的航空器,基於屬地管轄擁有管轄權。
例2:甲在中國一槍打死在朝鮮的乙,中國是否有管轄權?有,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即可基於屬地管轄擁有管轄權。
法條注釋:《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屬人管轄
犯罪主體是中國人,地點是在中國領域外,須強調例外情況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還要注意中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例1:周立波2017年1月19日凌晨在美國長島因開車使用手機,被警方攔截搜查,從車上搜出槍枝與兩袋古柯鹼,被控非法持有管制藥物、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槍枝等多項罪名。
法條注釋:《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3、保護管轄(了解)
該部分知識點強調犯罪主體是外國人,要與屬人管轄主體區別開來。故適用我國刑法的條件有:
第一,針對我國國家或公民被犯罪;
第二,行為觸犯的是重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
第三,雙重犯罪原則(犯罪地的法律也認為是犯罪)。
例1:中國人甲在法國被法國人乙強姦,我國有管轄權。
法條注釋:《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普遍管轄(了解)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例1:甲是國際大毒梟,一日在西湖邊遊玩時被我國警察抓獲,我國有管轄權。
法條注釋:《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二)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重點主要集中在於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1、刑法的溯及力
我國刑法採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一個犯罪行為在本法之前,審判在本法之後,此時原則上要使用舊法,即法律沒有溯及力,從舊;但舊法處罰比新法重,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此時要使用新法,即從輕。
法條注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例題:我國刑法溯及力原則是( )
A.從舊原則
B.從輕原則
C.從舊兼從重原則
D.從舊兼從輕原則
【答案】D。解析:我國刑法對於溯及力,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刑法》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並且依照新刑法關於失效的規定應當迫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迫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那成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刑法。新刑法實施以前。依照行為時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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