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莊鵬程,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於江蘇省沭陽縣,漢族,保險公司業務員,戶籍地沭陽縣,現租住沭陽縣。因涉嫌犯搶劫罪、強制猥褻罪,於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沭陽縣看守所。
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審被告人莊鵬程犯搶劫罪、強制猥褻罪、敲詐勒索罪一案,於2020年2月20日作出(2019)蘇1322刑初64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莊鵬程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9年4月份,被告人莊鵬程為了劫取財物,決定選擇單行女性進行搶劫。2019年4月6日23時許,被告人莊鵬程在本縣天能集團廠區門口,發現被害人武某下班獨自一人準備開車離開,遂尾隨被害人武某,趁被害人武某不備坐上其車輛後排座位,並持刀威脅被害人武某,讓被害人武某將車開往本縣杭州名園小區地下停車場。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莊鵬程發現被害人武某隨身只攜帶少量錢款,又產生了拍攝被害人武某裸照以事後再行索要錢財的想法,遂脅迫被害人武某脫光衣物,對其拍攝裸照,並告知被害人武某自己是受他人僱傭拍攝裸照,如果裸照不交給僱傭者,自己需支付違約金10000元,被害人武某表示自己願意給付該10000元,請求被告人莊鵬程不要將裸照散布出去,被告人莊鵬程又拍攝了被害人武某的手機號碼、QQ號及工作證,表示次日會聯繫其取款,之後被告人莊鵬程讓被害人武某將其送至本縣迎賓大道上,以打車離開需要車費為由向被害人索要零錢,被害人意欲將所帶錢款全部交付,被告人莊鵬程拿走其中100元後離開。2019年4月7日下午6時至8時間,被告人莊鵬程又多次電話聯繫被害人武某,讓其抓緊將10000元交付給自己,被害人武某以還沒有湊夠錢為由拖延給付,並報警處理。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莊鵬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莊鵬程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莊鵬程供述,證實了自己因經濟緊張,意欲找單行女性搶劫,後在案發當晚確定被害人為作案對象,尾隨被害人上車後用刀挾持被害人,後發現被害人僅攜帶少量錢款,又拍攝被害人裸照事後敲詐的作案經過及主觀心態。
二、被害人武某陳述,證實了案發當天自己下班路上被被告人持刀挾持,被強迫拍攝裸照後,被告人索要100元離開,後於次日聯繫自己索要10000元的事實經過。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證言,證實4月8日晚上六點多鐘,其正在超市做生意,一個21、22歲小大哥,個子1.76米左右,較瘦,戴眼鏡來,借其手機用,打有二分鐘,就走了,其手機號碼是151××××1369,通話記錄顯示對方號碼是198××××6865。
2.證人宋某證言,證實其是沭陽縣天能電池充電車間主任,被害人武某是其機房員工,4月7日凌晨一點多鐘,武某打電話給其,在電話裡一直哭,其問她怎麼了,她說她下班時候,有個男的拿刀尾隨她上她的車,說這個男的是有人花錢要強暴她,她告訴對方她有病,這個男的就沒有強暴她,就是用刀逼她拍了裸照,還說這個男的讓她第二天中午給這個男的錢,然後這個男的就回絕僱他的人,就說是任務沒有完成,其就讓她抓緊報警的。到凌晨五點多鐘,武某就發信息跟其說她辭職了。
四、其他證據
1.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證明被告人莊鵬程被抓獲時,偵查人員在其身穿的衣服口袋裡找到手機一部、一把黃色水果刀、一個黑色口罩,被告人供述是其作案時使用的,後被偵查機關扣押。
2.檢查手機筆錄、照片,證明偵查人員從被告人莊鵬程隨身攜帶的手機裡有文件管理保密櫃模塊,在圖片夾中發現九張女子裸露身體照片,一張有198××××6862數字的臨時停靠卡照片,一張有126175****的QQ頁面照片,兩張武某駕駛證內頁照片,一張武某天能集團員工卡照片,偵查人員予以拍照取證;並從該手機上發現被告人莊鵬程有多張信用卡有貸款未還的催要信息。
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位置、方位等。
4.車輛軌跡圖及截取的汽車內情景照片,證明被害人當晚駕駛車輛的行駛軌跡,以及照片顯示被害人駕駛車輛,脖子上有他人手臂箍住其的狀態。
5.視頻資料,從被害人武某車內調取的行車記錄儀錄像,記載了部分案發過程;
6.沭陽縣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證明了本案的案發經過及被告人莊鵬程的歸案情況;「有無前科劣跡證明」證明了被告人莊鵬程的前科劣跡情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了被告人莊鵬程的刑事責任年齡。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莊鵬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要挾,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莊鵬程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其中搶劫罪因為被告人莊鵬程意志外原因未能實際取得錢財,系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敲詐勒索罪中當場索取的100元系既遂所得,次日索要的10000元因為被告人莊鵬程意志外原因未能實際取得錢財,系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莊鵬程拍攝被害人武某裸照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原審法院認為「猥褻」是指以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本案中,被告人莊鵬程拍攝被害人武某裸照行為雖然有猥褻其身體的客觀表現,但從偵查階段直至庭審時莊鵬程均穩定供述拍攝被害人裸照是「為了讓她害怕不敢報警,可以用裸照威脅事後索款」的主觀心態,從被告人莊鵬程具體行為看,其讓被害人脫光衣物,並有將自己手(戴有厚膠手套)放在被害人隱私部位拍照的行為,但根據現有證據也僅是顯示其將自己的手放在上述隱私部位拍照,並沒有進一步的淫穢行為,即從客觀行為上也無法確認被告人莊鵬程有追求性刺激的主觀心態,即強制猥褻的主觀要件不符合,故認為莊鵬程拍攝裸照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對公訴機關的該指控不予支持,但作為敲詐勒索犯罪的脅迫手段,量刑時予以從重考量。被告人莊鵬程雖然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所辯解,但對犯罪的事實經過能夠如實供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莊鵬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二、沒收被告人莊鵬程作案使用的口罩一副、刀具一把,由扣押機關沭陽縣公安局上繳國庫。三、責令被告人莊鵬程退賠被害人武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一百元。
上訴人莊鵬程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但上訴提出其僅有敲詐勒索的犯罪故意,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應以敲詐勒索罪一罪對其進行處罰。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書面閱卷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建議本院書面審理本案,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莊鵬程於2019年4月6日23時許,以劫取財物為目的,尾隨並趁女性被害人武某不備,強行進入武某駕駛的車輛,持刀威脅武某,後因發現武某隨身只攜帶少量錢款,又產生拍攝武某裸照以再行索要錢財的想法,遂脅迫武某脫光衣物,對武某拍攝裸照,向武某索要10000元,後以離開需要車費為由另向武某索某現金100元;次日,上訴人莊鵬程多次通過電話聯繫,讓武某抓緊將10000元交付給其,後武某報警,公安機關將莊鵬程抓獲到案的事實清楚,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均已在原審庭審中舉證、質證,且上訴人莊鵬程對該事實亦無異議,足以認定。本院對該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莊鵬程持刀以暴力、脅迫的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上訴人莊鵬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要挾,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莊鵬程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其中搶劫犯罪因上訴人莊鵬程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敲詐勒索犯罪中,上訴人莊鵬程當場索某的100元系既遂,另索要的10000元因為莊鵬程意志外原因未能實際取得錢財,系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莊鵬程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能夠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關於上訴人莊鵬程提出,其僅有敲詐勒索的犯罪故意,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應以敲詐勒索一罪對其進行處罰的上訴理由,經查,在案證據足以證實,上訴人莊鵬程為了獲取非法錢財,當場持刀以暴力威脅被害人武某,其搶劫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後在明知被害人隨身只攜帶少量錢款,其搶劫犯罪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另起犯意,拍攝被害人的裸照,並以裸照相要挾,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10000元,並在離開時以需要車費為由,從被害人索某現金100元。上訴人莊鵬程的上述行為分別符合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應當分別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對其定罪處罰。因此,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本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