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 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賠償金適用條件: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由這兩個概念可以得出,一個是屬於合法時的補償金;另一個是屬於非法是的賠償金。這麼看來,兩者的適用條件也是不一樣的.
網友諮詢: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嗎?
李小青律師解答: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李小青律師補充:
一.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什麼情況下適用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兩者計算標準上區別大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兩者不能重複適用
濟補償金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李律師結語: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出現的頻率比較高。雖然兩者都是用人單位要支付一定的金額給勞動者,但是二者在責任認定和承擔上有很大區別。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要求賠償或補償時,應當分清各種不同情形下的「補償金」、「賠償金」的含義,從上分析可看出,不能一概而論地說是可兼得還是不可兼得,否則會失去依法應當得到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