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民警不免有這樣的困惑:公路與鄉村小道接入的路口屬於「交叉路口」嗎?公路與路側加油站、居民院落接入口屬於「交叉路口」嗎?是否指凡是道路有開口的地方均是交叉路口?在交通事故處理定責中能否都適用《條例》52條中的「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有14次提到「交叉路口」的概念,正確理解「交叉路口「的概念,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才能理清道路優先通行權、才能準確適用法律條款、才能對事故責任做出準確認定。
交叉路口的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適用指南(公安部交管局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釋義》(王立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對於「交叉路口」的理解。
交叉路口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道路定義的兩條道路相交的地方,一般分為平面交叉路口和立體交叉路口。道路與道路在同一平面內相交形成的交叉路口是平面交叉路口,也是我們日常工作中所常見的交叉路口。通常分為T形、十字形,X形,Y形,錯位和環形等六種交叉形式。
這裡的道路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則第119條解釋的所有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胡同、裡巷等具備公共通行屬性的道路。但是胡同、裡巷與城市街道兩側人行道平面相交的路口不屬於交叉路口,公路與未列入公路範圍的鄉村小道的平面交叉點,也不屬於交叉路口。
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定義,所謂的交叉路口一般一指平面交叉,即道路與道路之間的平面交叉就屬交叉路口,如果相交的其中一條路不屬道路,則屬開口。
也就是說相交的兩條路,都必須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義的「道路」,這樣交叉形式的路口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叉路口」的定義。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公路」範圍是指《公路法》第6條中規定的,符合公路路網地位中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和符合技術等級區分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城市道路」是指城鎮規劃區以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規定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按使用性質可分為快速 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
關於交叉路口的解釋(已廢止,供參考)
公交管[1991]17號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關於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一、關於平面交叉路口如何認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的交叉路口,是指平面交叉路口,即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這裡的道路,包括城市街道、胡同、裡巷(僅與城市街道兩側人行道平面相交的胡同、裡巷除外)和公路。符合該條件的即可視為交叉路口。公路與未列入公路範圍的鄉村小路的平面交叉點,不屬於交叉路口。此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叉路口,事故定責
交叉路口各方來車優先通行權的確定,是確保安全行車及認定事故責任的前提。對於交叉路口的路權問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前,實行的支線讓幹線先行原則,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這一規定,而是實行讓右則來車先行原則來確定交叉路口各方向來車的通行權和先行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及《實施條例》第51條、第52條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按《條例》第51條之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按《條例》第52條之規定確定路權及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現就日常工作中幾種常見的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也無環島的交叉路口的車輛通行及事故責任認定問題進行探討:
1、十字型交叉路口
這是一種典型的交叉路口,也是最常見的。十字型交叉路口的通行中,有幾種情形,
第一種是本道車直行或轉彎,右道車是直行的情形,適用《條例》第52條第2項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原則;
第二種是本道車與右側來車都轉彎的,也適用《條例》第52條第2項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原則;
第三種是本道車直行,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的情形,則適用《條例》第52條第3項轉彎讓直行原則。
第四種是相對行駛的兩車都轉彎的,適用《條例》52條第4項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先行的原則,
第五種是本道車直行,右側來車轉彎的情形,適用《條例》52條第3項,轉彎車讓直行車的原則。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應當如何理解的請示》的復函
法秘政函[2008]393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於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應當如何理解的的請示》收悉。經與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復如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右方道路的來車」(以下簡稱右道車)與本道車的通行優先權問題,可以按照下列具體情形確定:
一、右道車直行,本道車直行或者轉彎時,本道車讓右道車先行;
二、右道車轉彎,本道車也轉彎時,本道車讓右道車先行;
三、右道車轉彎,本道車直行時,右道車讓本道車先行。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2、T 型及Y型交叉路口
T 型及Y型交叉路口,都是一種特殊的交叉路口,在此種路口中,有一方是直行,另一方是轉彎行駛,或者兩方都是轉彎,則可按上面十字型路口的幾種情形確認,適用《條例》第52條之規定。
3、兩種特殊情形
一種是無燈控但有標誌、標線的交叉路口,先行權的確認及責任認定和法條的適用問題。
其實對《條例》第五十二條「(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理解及適用關鍵在於對於「控制」的理解。「控制」是指在交通警察的指揮下通過路口或者按標誌標線的指示通過路口。「有標誌、標線控制的」,是指有標誌、標線控制誰先行的,而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公路的地面有沒有劃實線或虛線。有控制作用的標誌、標線有「減速讓行」及「停車讓行」的標誌、標線。如果只是路口有標誌、標線,而沒有控制作用,則依然適用《條例》第52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種是在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但在夜間只開啟了黃閃爍燈的情形,車輛先行權的確認及責任認定和法條的適用問題。
「交通信號燈控制」是指交通信號燈變換紅、綠、黃燈,對車輛、行人的通行實施控制的狀況。交通信號燈固定黃燈閃爍,只能起到警示作用,而無指揮、控制作用,因此應視為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在這種情形下,也一樣適用《條例》第52條之規定。
道路開口,出入口 處事故定責
看似交叉路口,實責為道路一側,村道或沿線單位、居住區的機動車出入口,此種情形事故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進出道路出入口的車輛,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道交法》及實施條例中未有這樣明確規定。我們也可以參考一下廣東、江蘇兩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駕駛車輛駛入、駛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 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其他省份,地方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在事故定責上,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轉彎車讓直行車的規定。
如果路口進出車輛橫穿道路,則不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項,讓道路右側來車先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