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辱罵遊客、強迫購物、趕遊客下車,雲南一名導遊因強迫交易罪獲刑,他也因此成為全國導遊因強迫消費入刑的第一人;1.2億元貸款的背後,原是惡意串通虛假貸款,還妄圖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擔保,不料他們的伎倆被法院揭穿,這兩家公司還分別迎來了50萬元的罰款。
2020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關於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時,還發布了10起「保護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
發布
雲南高院出臺《意見》
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2019年6月4日,雲南高院制定出臺了《關於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意見》。發布會現場,雲南高院副院長向凱介紹,該《意見》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雲南省委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決策部署,特別是落實雲南省「營商環境提升年」的工作安排。
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重要軟實力,也是核心競爭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項全局性的系統工程,需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主體的合力參與和推動。
《意見》共22條,包括加強人身權財產權司法保護,提升經營主體創新創業安全感;加強交易權經營權司法保護,強化司法對營商環境的規範引領;加強和規範執行工作,提升經營主體權益實現的獲得感;加強破產制度適用和推進工作,促進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建設;加強訴訟服務現代化和智慧法院建設,提升社會公眾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體驗感;推進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和宣傳引導,構建共治共享營商環境等六部分。
《意見》緊扣如何保護人身權、產權、合同權益、債權實現、企業退出、便捷訴訟、和諧解紛、提高訴訟服務針對性等問題,提出具體的工作措施。同時,遵循依法保障經營促進經營主體發展的原則。比如規定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需要有關主管單位批准、登記後才生效的合同;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以解決經營主體融資難問題;對有發展前景的負債經營主體,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措施
加大違約、失信司法懲戒
引導市場主體誠信訴訟
「下一步,雲南法院將進一步完善工作舉措、創新工作機制、優化服務方式,以『四個著力』為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更大努力。」向凱表示,著力維護穩定有序市場投資環境;提升破產審判水平服務市場主體退出重整;強化對誠信法治市場的司法引領功能;打造高效優質司法服務環境。
加大對違約、失信等行為的司法懲戒,有效打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無理訴訟等行為,引導市場主體誠信訴訟。同時,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發揮好行業協會、商會調解組織在化解涉企糾紛中的作用,完善網上立案、訴訟服務APP等司法便民舉措。
此外,發布會上還公布了10起雲南法院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典型案例,其中刑事2件、民商事5件、行政2件、執行1件。覆蓋民商事、行政審判及執行等各個審判領域。部分省政協委員、雲南高院特約監督員、雲南高院特邀調解員、省工商聯代表,以及中央駐滇、香港駐滇、省內核心媒體記者參加了發布會。
典型案例
案例1
全國導遊因強迫消費而入刑第一案
雲南一導遊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
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昆明雲迪國際旅行社導遊李雲,為來自湖北、上海、河南等六省市的30名旅客提供導遊服務。為達到迫使遊客消費的目的,多次採取辱罵、威脅、不發放房卡、驅趕遊客下車等手段,強迫8名遊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15156元。2017年12月17日,李雲在旅遊大巴車上辱罵、威脅遊客的相關視頻被發到網際網路上,至同月29日,該視頻被六十多家媒體、網站、論壇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報導。
法院審理認為,李雲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和購買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據此,法院判決,李雲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李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結果。
典型意義 該案作為雲南省乃至全國導遊因強迫消費而入刑的第一案,顯示了人民法院通過刑事裁判依法保障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決心。
案例2
雲南省第一例虛假訴訟案
惡意串通假借1.2億借款
兩家公司被法院各罰款50萬元
2013年2月28日,昆明同辰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辰公司)、昆明某銀行與雲南合力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力公司)籤訂《貸款合同》,約定同辰公司委託銀行向合力公司貸款1.2億元。由騰衝縣永元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元公司)為合力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擔保。
可之後,同辰公司以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由將合力公司告到了法院,同時要求永元公司承擔擔保責任。這真是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案嗎?
經一審雲南高院審理查明,從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本案貸款資金在合力公司及中房現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房公司)、同辰公司、昆明科迪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迪公司)及雲南匯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融公司)之間流轉非常頻繁。
並且借款資金流轉涉及的中房公司、同辰公司、科迪公司、匯融公司,或由趙峰本人、趙峰直系親屬、趙峰姻親,或由趙峰及其親屬控制的公司法人作為公司股東。上述公司均由趙峰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存在緊密的關聯關係。
法院認為,本案借款1.2億元款項來源系與同辰公司關聯的中房公司、匯融公司,在資金流轉上,合力公司在收到款項後即在短時間內轉至科迪公司,科迪公司亦在短期內將大部分款項轉回至中房公司帳戶。本案中的1.2億元借款均在中房公司控制之下,事實上合力公司並未實際使用借款。本案借貸雙方並無真實借款關係,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妄圖通過本案訴訟實現其用抵押物償還借款的非法目的,侵害了永元公司合法權益,嚴重幹擾了國家正常的審判秩序,妨礙了正常的民事訴訟,已構成法律規定的虛假訴訟。
因該案還涉及刑事案件且尚未審理終結,故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據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同辰公司的起訴,並決定對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各罰款50萬元。二審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
典型意義該案系雲南省第一例虛假訴訟案。通過案件審理依法打擊了嚴重妨害正常經營秩序,侵害其他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同時擾亂正常審判秩序的虛假訴訟行為。
案例3
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
兩家公司為「滇重樓」商標對簿公堂
納雍民正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民正合作社)成立於2012年,2015年註冊了「滇重樓」商標,有效期至2025年,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1類:自然花;新鮮的園藝草本植物;植物;籽苗等。
雲南寶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田公司)成立於2014年,主要從事農業科技開發、農副產品購銷、畜禽養殖、銷售等。2014年7月寶田公司開始使用「滇重樓」標識進行廣告宣傳。2015年12月起,寶田公司多段高速公路旁均立「滇重樓」字樣的廣告牌,廣告牌上的內容為「雲南寶田農業滇重樓種子種苗培育基地」。
為此,民正合作社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寶田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寶田公司侵犯民正合作社「滇重樓」註冊商標專用權,寶田公司停止侵權、賠償侵權損失。二審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滇重樓是不是一種藥用植物的通用名稱,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根據相關規定,滇重樓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依據:首先,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滇重樓名稱能夠指代一種特定的重樓品種。其次,滇重樓被專業工具書列為商品名稱,而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寶田公司未侵犯民正合作社註冊商標專用權,改判駁回民正合作社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8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之一。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應當體現在依法審判、公平公正、釋理充分等方面。
案例4
買藥試圖索要10倍賠償
原是職業「打假」人在「惡意打假」
2015年11月13日,付某花了19894元在健之佳金實小區分店購買了98瓶美國進口的「愛司盟大豆複合膠囊」。
2017年5月11日,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針對天津某公司作出決定,認定包括「愛司盟大豆複合膠囊」在內的三款產品因不符合相關規定,產品合格評定結論失效。
為此,付某自己購買的上述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一紙訴狀將雲南健之佳連鎖健康藥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之佳)及其下屬門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按十倍賠償。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付某的訴訟請求。然而二審經審理認為,涉案「愛司盟大豆複合膠囊」的購買時間為2015年11月13日,而2017年5月11日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才作出宣布失效的決定,不能得出健之佳的銷售行為系明知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繼續銷售的相應結論,付某要求健之佳十倍賠償貨款的訴請不能成立。關於貨款的返還問題,涉案產品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退款退貨,但二者應當同時進行,因付某已不能退還所購貨品,其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網絡串聯的惡意「打假」人員針對省內重點民營企業提起的訴訟案件,職業「打假」人兩年時間內提起訴訟多達29起,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營秩序。通過案件的審理,有力遏制了社會惡意「打假」的風潮,依法保護、積極倡導誠實守信的民事行為,增強了民營企業合法經營的信心,為營造良好的社會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5
縣人社局未核實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就作出處罰
法院判決撤銷處理決定
2014年,南華鴻森公司先後將南華縣某小區主體工程、樁基礎施工發包給貴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一建)施工。2016年初,工程項目中的農民工文師傅等人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討要工資。2016年6月29日,南華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以貴州一建拖欠文師傅等260名農民工工資1050萬元為由,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貴州一建在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260名農民工工資1050萬元。同年10月14日,縣人社局作出《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10月27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並同時送達給貴州一建。南華鴻森公司認為縣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無事實依據,於是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縣人社局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證據是其法定職責。本案中,縣人社局未對工資明細表上載明的拖欠農民工人數及拖欠工資的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更未對該工資明細表上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直接認定貴州一建拖欠260名農民工工資1050萬元的事實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其次,縣人社局向貴州一建同時送達《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行為實質上剝奪了貴州一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且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立案審批,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據此,法院判決撤銷縣人社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通過本案審理,人民法院依法糾正了案涉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展現了法院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法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所作出的努力。
來源: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關注】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雲南高院出臺《意見》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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