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護網:7個典型案例讓你知道公路管理者賠償責任問題!

2021-01-19 公路養護

判例一

裁判要旨:

車輛駛入高速公路,車輛使用人與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間即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關係。對於高速路面上的撒落物造成的車輛損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能證明其已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對於車輛損失的發生無任何過錯,否則高速公路管理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

原告: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被告:浙江滬杭幣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管理處。

被告:浙江滬杭幣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簡要事實:

2011年7月22日鄒啟朋駕駛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在南線高速公路第一車道行駛中碰撞一鐵塊,造成車輛受損。

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鄒啟朋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商業險。

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0700元。兩被告系事故發生高速路段的經營主體單位。

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已支出的保險賠款10700元。

裁判理由: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認為,首先,被保險人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被保險人與高速公路管理者即被告之間即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關係,作為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者,被告應當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職責,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現路面鐵塊造成了車輛損失,證明被告並沒有盡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被告屬違約。

其次,被告提供了清掃、巡查記錄表擬證明其已經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對事故相關路段進行了清掃、巡查及養護,不存在任何過錯和違約行為,無需承擔被保險人的損失,但是《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是一個行業標準,被告按照行業標準的要求進行巡查、養護是在履行其日常經營管理行為,對於被保險人與被告之間的有償使用合同關係而言,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也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已經足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最後,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集中注意力謹慎駕駛,由於其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對於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院綜合考慮後認為,原告和被告雙方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故本院最終判決兩被告賠付原告535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告和被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兩被告支付原告款項5000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評析詳見張麗:「高速公路上撒落物造成車輛損失的責任承擔」,載《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4期。

判例二

裁判要旨:

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應當按照交通部發布的技術標準設置服務區為行駛車輛提供加油站服務,對交通運輸部上述規定尚未出臺之前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其經營管理單位不具有嚴格意義上應按現行通用技術標準設置服務區並為行駛車輛提供加油站服務的合同義務。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簡要事實:

2010年7月21日晚,趙某駕駛小轎車自深圳皇崗入口進入廣深高速公路駛向廣州方向。

行駛至距離廣氮出口2公裡處,車輛燃油耗盡停止行駛,趙某撥打122求助,因此支出拖車費290元。

在廣氮出口,廣深珠公司收取趙紹華高速公路通行費70元。廣深高速公路皇崗入口至廣氮出口兩者之間無設置加油站。

原告趙某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還50%的通行費35元,並向原告賠償拖車費290元;

2.被告向所有通行廣深高速公路的消費者提供合格的服務設施,在提供合格的服務設施前通行費減半收取;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裁判理由: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趙某駕車駛入廣深高速公路,接受高速公路通行服務,並向該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廣深珠公司交納通行費,趙某與廣深珠公司之間形成通行服務合同關係。

關於廣深珠公司是否違約的問題。趙某以廣深高速公路沒有設置加油站為由主張廣深珠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合格,請求廣深珠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廣深珠公司在本案服務合同中是否有提供加油站服務的合同義務,是認定廣深珠公司是否違約的前提和基礎。

就廣深珠公司在提供廣深高速公路通行服務的過程中是否應同時提供加油站服務問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根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來確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事項的權利義務。

現趙某主張廣深珠公司有義務提供加油站服務所依據的行業標準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J001-97)》,《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計通用規範(JTG D80-2006 )》 ,但上述標準及規範的施行起始時間均為1998年之後,且適用範圍均明確規定是適用於新建和改建公路,而本案所涉廣深高速公路於1994年建成通車且非改建公路,故上述行業標準不適用於該公路,不能作為確定本案趙某與廣深珠公司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

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服務合同關係成立時沒有約定廣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務,且本案糾紛發生時可用於規範廣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也均沒有規定廣深高速公路應提供加油站服務,故應認為廣深珠公司在本案合同關係中並無提供加油站服務的合同義務。

對此,廣東省物價局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對趙紹華關於廣深高速公路收費問題的答覆》中關於「服務區和加油站斬未作為審核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因素」的說明,也表明作為執行政府定價的服務合同,廣深高速公路70元通行費的合同對價並不包括提供加油站服務。

綜上,趙某以廣深高速公路的服務設施不合格、廣深珠公司違約為由,上訴請求該公司退還一半通行費並賠償拖車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一、駁回趙某要求廣深珠公司退還50%的通行費35元的訴訟請求。一、駁回趙某要求廣深珠公司賠償拖車費290元的訴訟請求。

索引:

案例全文及評析詳見陳丹、劉賢君、劉璟:「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否提供加油站服務」,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

判例三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如果未及時清掃路而障礙物,視為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鄭某、李某、宋某某。

被告(上訴人):重慶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

簡要事實:

2005年11月20日,鄭某丈夫宋某乘坐郭某駕駛的車輛由內環高速公路由江南往南環方向行駛,遇前方路面障礙物(其為捆綁狀)而採取緊急避險措施,車體側滑失控,撞擊道路右側護欄、花臺後翻滾跌落於邊溝內,造成郭某和宋某兩人死亡、該車及道路嚴重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就該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路面障礙物在夜間形成,由於本身反光性能差,造成夜間通行車輛不能及時發現,給夜間通行車輛造成了通行障礙,該現象為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意外原因,本次交通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

宋某的妻子鄭某、女兒宋某某、壓母李某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交通事故是由前車墜落障礙物的行為和事故車輛駕駛員超速行駛的行為共同造成的。

前車墜落障礙物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車輛的超速行駛則是次要原因。

由於高速公路公司負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對高速公路上前車墜落的障礙物沒有及時發現和清除,應對其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事故車輛駛離收費站20.5公裡僅用時約11分鐘,平均車速約為110公裡/小時,超過該路段限速行駛標準80公裡/小時,結合遲於其後30秒通過收費站同向行駛的另一車輛到達事發地時車速不低於127公裡/小時的客觀事實,應認定事故車輛超速行駛,駕駛員有過錯。

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障礙物是前車在通過收費站20.5公裡處掉落的。高速公路公司對通過收費站的車輛裝載情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負有檢查義務,並應禁止存在潛在物體墜落危險的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本案墜落障礙物出現在通過收費站20.5公裡處,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時發現並排除障礙物,未能保證該段公路暢通,使其後行駛的車輛及乘車人員處於不安全狀態,視為高速公路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應承擔賠償數額的70%即(287808.56元X70%=201465.99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評析詳見李亮、張華榮:「高速公路公司夜間未及時清障之義務限度」 ,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

判例四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雖然按照國家相關規範文件進行了例行巡查,但沒有盡到及時清理障礙物、保障道路暢通安全的法定義務,以不作為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事故的發生存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

原告:金繼典。

被告: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集團公司)。

被告: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棗莊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速集團棗莊分公司)。

簡要事實:

2010年7月8日,伍三周駕駛小型普通客車(附載乘車人劉勝兵、李士奎)沿京臺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處時,軋在公路中間一鐵塊上翻車,造成乘車人劉勝兵、李士奎當場死亡,伍三周受傷,車輛損壞,道路交通設施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伍三周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勝兵、李士奎無責任。

該事故認定書載明,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張恩沾,實際車主為金繼典。

該起事故形成的原因是,伍三周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駕駛載客機動車載貨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死者劉勝兵、李士奎系金繼典的僱員,伍三周系金繼典的僱員。金繼典向劉勝兵家屬支付賠償款39萬元。金繼典向李士奎家屬支付賠償金40萬元。

原告金繼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金繼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2萬元(80萬元的90% );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薛城區人民法院認為:一、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原告金繼典系事故車輛實際車主。

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卷宗材料,原告金繼典系死者劉勝兵、李士奎的僱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金繼典已經向死者李士奎家屬支付了40萬元賠償款,向死者劉勝兵家屬支付了39萬元賠償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本案的案由應為追償權糾紛,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本案中,駕駛員伍三周沒有安全駕駛和高速集團公司沒有及時清理遺留在路面鐵塊的共同作用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原告金繼典作為死者劉勝兵、李士奎的僱主,其已經向死者劉勝兵、李士奎的家屬支付了79萬元的賠償款,且死者劉勝兵、李士奎家屬自願放棄其他賠償請求。

因此,原告金繼典有權向伍三周及被告高速集團公司及其棗莊分公司追償。

原告僅訴請被告高速集團公司及其棗莊分公司承擔責任而不訴請伍三周承擔責任,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予以認可。

三、關於被告高速集團棗莊分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事故的發生是駕駛員伍三周違章駕駛和被告高速集團棗莊分公司沒有及時清理路面障礙物等原因間接結合導致的。

被告高速集團棗莊分公司未及時發現並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礙物,不能保障道路安全暢通,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應當承擔疏於管理的責任。

四、關於被告高速集團棗莊分公司承擔多大比例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伍三周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駕駛載客機動車載貨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定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

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之規定。

因此,綜合考慮駕駛員伍三周的過錯,一審法院酌定被告高速集團公司及其棗莊分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同時,被告高速集團棗莊分公司系被告高速集團公司投資組建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應當由被告高速集團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薛城法院判決:一、被告高速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支付原告金繼典23.7萬元(79萬元的30%);二、駁回原告金繼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高速集團公司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高速集團公司提交的魯高速安(2005)22號文件及兩份巡查記錄,法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該兩份證據只能證明其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義務,並不證明其已達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

因此,對於該兩份證據的證明目的,法院不予採信。高速集團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門,公路養護網提醒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有權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而繳費車輛則享有使用高速公路並安全通行的權利。

當高速公路出現障礙物後,高速集團棗莊分公司沒有及時清除,未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暢通,其消極的不作為與伍三周違章駕駛間接結合,造成了本次事故的發生,高速集團公司應當承擔定比例的賠償責任。棗莊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索引:

案例全文及評析詳見張碩:「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間接侵權的責任承擔」,載《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判例五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有對公路進行日常養護,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但行業技術規範中規定的及時清除雜物並不等於隨時清除雜物,公路養護網提醒如果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為其疏於養護,對散落物引發的交通事故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被告:浙江省寧波刻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簡要事實:

2013年12月1日,韓雷駕駛客車途經G1512高速往寧波方向處,右後車輪及右後車身碰撞路面散落物(車輛零件及石塊),造成車輛受損。肇事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經核算賠付給韓雷21280元。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1280元。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為肇事路段的經營管理單位,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路面清掃保潔記錄表上記載:對發生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清掃一次,事故路段清潔。

巡查日誌中記載:對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路況記錄中有鐵長網破損情況。

道路夜間巡查日誌中記載:夜間對事故路段巡查一次。執勤巡查記錄本上記載:13時38分,按分中心來電,寧向39KM有車子撞拋灑物,巡邏車前往,14時5分,到達寧向39K M +900M,沒有發現車輛,超車道與主車道也沒有拋灑物,應急車道內有少許小的破輪胎皮,己清理。

裁判理由: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本案事實,原告向被告主張代位求償權的關鍵在於被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被告作為事故路段的經營管理者,負有對事故路段進行日常養護,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

根據被告提供的清掃保潔記錄、巡查記錄以及相關制度等證據,被告己經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定期清掃及巡查,履行了日常養護、確保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

技術規範中規定的「及時」清除雜物並不等於隨時清除雜物,事實上也不可能要求公路養護單位對路面雜物做到隨時清除,如果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為其疏於養護。

綜上所述,被告己經舉證證明按有關規定履行了清掃、巡查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被告並無過錯,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大地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己發生法律效力。

索引:

案例全文及評析詳見郭建標:「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及時而非隨時清除散落物」,載《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0期。

判例六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是車輛快速通行服務,該服務的高度危險性要求在締結高速公路服務合同時應對服務對象進行嚴格審查和甄別。

高速公路公司對禁止通行的農用車放行,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農用車所有人可以向高速公路公司追償,高速公路公司應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

原告: 琚龍。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京瀋高速公路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公司)。

簡要事實:

2010年4月9日,琚龍僱傭的司機陳小明駕車通過高速公路收費口進入高速公路。在北京市京承高速進京方向101公裡處,武海濤駕駛王憲中所有的「金杯」牌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適有陳小明駕駛據龍所有的「時代」牌四輪農用車由北向南行駛,小客車前部與四輪農用車後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武海濤死亡的重人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以(2010)密民初字第72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琚龍賠償武海濤法定繼承人397557元。

現琚龍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78289.9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

裁判理由:

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經認為:高速公路服務合同的成立起始於駕車者駛入高速路入口,向高速公路公司提出在某一特定高速路段接受快速通行服務的要約,高速公路公司機打通行券交付駕車者以示在這一特定路段向駕車者提供高速通過的承諾。

經過要約和承諾,雙方締結服務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裡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裡,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裡」;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四輪農用運輸車是指發動機為柴油機,功率不大於28kw,載質量不人於1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公路養護網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三條規定,低速貨車是指(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最高設計車速小於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表明陳小明駕駛的是四輪農用車。

責任認定中亦顯示,武海濤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陳小明駕駛超載的機動車上高速公路未按規定車速行駛,均是此事故發生的原因。

在為涉案事故車輛的實際控制人琚龍幫忙過程中,陳小明與京瀋高速分公司籤訂的服務合同,違反了上述法律規範強制性規定,該服務合同應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由此產生的損失,應依據雙方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陳小明作為司機,對上述規範應明知,但其仍然主動駛向高速公路收費口,向京瀋高速分公司發出要約,希望駕駛農用車通過高速公路。

由於其行為具有明知性和主動性,故對發生農用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這一行為狀態,相對於京瀋高速分公司具有更大的過錯。

作為事故發生時該農用車的實際控制人琚龍,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京瀋高速分公司對上述規範亦應明知。

由於其提供的服務是車輛快速通行,而快速通行中車輛危險係數明顯增加,因此該服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京瀋高速分公司在締結合同中應對服務的對象、服務的範圍進行嚴格審查和甄別。

雖然上述法律規範均表明四輪農用車無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但上述規範均是以時速作為高速公路準入的界定標準,並非以車型、外觀作為評判依據。

涉案車輛雖為農用車,但在外觀上不具有典型特徵,而京瀋高速分公司工作人員僅通過目測時速,存在難以區分該車是否屬於準入範圍的客觀障礙。

綜上,本案原告需向武海濤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承擔的責任應由原告琚龍承擔主要責任,由被告京瀋高速分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京瀋高速公路分公司給付原告據龍79511.4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評析詳見陳瓊、李強:「農用車上高速致追尾的責任追償」, 載《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

判例七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履行禁止低速車進入高速公路的義務,如果其怠於履行這種義務,一旦低速車肇事,高速公路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當事人:

原告:寧照靜、禹留陽、禹淮虹。

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

簡要事實:

2008年9月14日,寧照靜駕駛禹留陽所有的轎車沿鄭石高速公路行駛時,與同方向由葉紅軍駕駛的低速載貨汽車(又叫四輪農用運輸車)發生追尾肇事,致轎車報廢,寧照靜受傷,乘車人寧照靜的妻了趙翠琴、女兒寧麗輝死亡,禹留陽的兒了禹淮虹受傷。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寧照靜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葉紅軍不負此事故責任。

寧照靜、禹留陽、禹淮虹後訴至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高速有限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者、管理者,其應按照《河南省高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履行職責,有阻止禁止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裡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義務。

且農用車牌照與非農用車的牌照有明顯的區別,被上訴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其辯稱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是公安機關高速交警一方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寧照靜獲取通行卡後即與高速有限公司形成服務合同,高速有限公司有確保道路安全暢通的義務,對該事故的發生高速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寧照靜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沒有保持適當的車距,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高速有限公司對寧照靜等造成的損失應承擔30%較為恰當。

法院判決:高速有限公司賠償寧照靜153445.4元、賠償禹留陽64351元、賠償禹淮虹24396.5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評析詳見張春陽、王紅梅、陳斌:「高速公路公司放任低速車進入高速公路肇事後的責任」,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10月13日,第006版。來源路政之家,公路養護網排版,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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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藍山縣分站11月17日訊(通訊員 歐陽世)連日來,縣公路建設養護部門搶抓晴好天氣,修補公路病害,切實抓好國省幹線公路管理養護,為群眾出行創造良好交通環境。在國道G537南風坳路段,只見公路養護工人頭戴安全帽、身穿橙色工作服、手戴防護手套,正在進行隧道保養清潔和增設縱向減速公路標線作業,清掃車、養護車輪番上陣,呈現出一派有序而繁忙的勞作景象。
  • 《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發布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12月11日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45號),切實解決「四好農村路」工作中管好、護好的短板問題,加快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制定本實施方案
  • 海陽公路建設養護中心打贏清雪防滑「突擊戰」
    海陽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工作人員駕駛清雪機械車清雪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於偉傑 通訊員 王豔 煙臺報導  公路為民,大道為公。大雪節氣剛過,12月13日,海陽迎來了2020年又一場雪,給公路安全出行帶來了壓力。面對突如其來的降雪,煙臺市海陽公路建設養護中心提前反應,全力出擊,迅速進入「戰時」狀態,全力打贏這場清雪防滑「突擊戰」。
  • 關於《貞豐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暫行)》的意見徵求
    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職責:(一)縣人民政府作為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同時在公路沿線就近合理劃定公路建設、養護所需料場;(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並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辦法
  • 雙牌: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為公路橋梁換發第二代「身份證」
    紅網時刻7月30日訊(雙牌融媒記者 江南好)日前,雙牌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按照「十三五」全國普通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評價工作要求,對全縣普通幹線公路管養路段的23座橋梁標誌標牌進行更新更換,切實有效地保障公路橋梁地同行安全。
  • 市公路中心督查全市普通幹線公路「迎國檢」工作
    9月9日至11日,按照市政府統一安排,由衡陽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黨委書記、主任張興二,二級巡視員肖仁貴帶隊,分組對全市普通幹線公路迎「國檢」工作進行了督查。今年以來,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及時對幹線公路迎國檢工作做了周密部署,各區縣市區公路部門做到早部署、早規劃,集中力量、查遺補缺。截至目前,大中修工程、小修及預防性養護工程、危橋改造工程和服務區建設等項目正有序推進。
  • 公路建設養護中心 全員出動迎戰國檢
    漵浦融媒訊(通訊員 羅芳)為進一步落實「迎國檢」工作要求及部署,10月22日晚,漵浦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召開了2020年迎國檢工作再布置會,對管養公路迎國檢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全面細化「十三五」全國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評價迎檢指標要求及迎檢道路交通安全保暢工作,確保備檢工作萬無一失
  • 農村公路養護補助標準提高
    本報訊(記者林雍)近日,我省下發《江西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江西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省級補助資金今後按照「縣道每年每公裡1.5萬元、鄉道每年每公裡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裡2000元」標準統籌安排。
  • 一位可敬的公路養護堅守者餘偉峰:公路養護線上的「敬業福」
    浙江在線8月13日訊(通訊員 王傳傳)在公路養護行業有這麼一群人,在崗位上呆了半輩子,一直堅守著公路的建設,眼角的皺紋見證著他們匆匆流逝的歲月,黝黑的膚色訴說著他們常年飽經風吹日曬的故事,其中,浙江省交通集團順暢養護公司麗水項目部的外場負責餘偉峰就是其中一位公路養護堅守者。
  •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12月11日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45號),切實解決「四好農村路」工作中管好、護好的短板問題,加快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
  • 從規劃建設到養護運營,《棗莊市農村公路條例》有了明文規定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6日訊 12月16日,棗莊市舉行《棗莊市農村公路條例》頒布新聞發布會。閃電新聞記者從會上獲悉,《棗莊市農村公路條例》共八章五十八條,內容涵蓋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資金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 公路路面養護冷再生知識匯總
    比較有代表性的方法有:同濟大學「幹線公路路面評價養護系統成套技術」,該方法把路面使用性能分為行駛質量、路面破損和結構承載能力三個方面,對路面破損採用扣分法,即路面損壞狀況由損壞類型、嚴重程度、範圍或密度這三個方面來表徵。
  • 長沙市2020年公路養護統計及農村公路電子地圖來了
    紅網時刻長沙1月4日訊(通訊員 王晶)11月30日,「 2020年度公路養護統計年報和電子地圖更新布置工作視頻會議」在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召開,宣告一年一度的公路養護統計及農村公路電子地圖更新工作拉開序幕。
  • 九華山風景區地方公路管理局為景區公路美顔
    自3月2日以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分三個工作專班奔赴在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戰線上。復工復產後,九華山風景區地方公路管理局對去年已完工的建設項目進行「回頭看」,補缺外業,補齊內業,為竣工驗收做好準備。
  • 北投集團與自治區公路發展中心籤訂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面大中修...
    活動現場 導語7月1日,全區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面大中修養護工程開工動員暨籤約儀式在北部灣大廈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