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
《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第2號 )
二、文件理解
《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第三、第四條詳細規定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和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的處理方法。
那麼超市購物卡和加油卡分別屬於什麼類型的卡呢?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一條 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由此,加油卡是不屬於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
同時該文件附件中(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行業分類表)列明,超市購物卡屬於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由此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有關規定。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行業分類表
三、實務操作
1、超市購物卡
情形一、超市的購物卡在商場內其他商戶(五金店)進行消費,則屬於53號中的售 卡 方和銷售方不一致情況。
售卡方(超市):a.售卡或者收取充值資金時,不交增值稅,開普票,不能開專票,商品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b.與銷售方(五金店):結算交易款時,索取五金店開具的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c.收取銷售方的因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繳納增值稅,可選擇開具普票或者專票
銷售方(五金店):a.收到超市的結算款,開具普票,不開專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b.消費者持卡消費時,不開具發票給消費者。
持卡方(消費者):購買和充值購物卡時,可以要求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要求開具專票;在實際消費時,不得要求商家開具發票。
情形二、超市的購物卡在超市購物消費,屬於售卡方和銷售方一致。
售卡方(超市):a.售卡或者收取充值資金時,同情形一;
b.銷售貨物或服務給持卡人時,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不允許開具發票。申報時按照未開發票收入填報。
持卡方(消費者):同情形一
2、加油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第2號 )
第十二條 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帳款方法作相關帳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收到充值資金時,計入預付帳款,不徵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
實際加油消費時,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實際消費且未開具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