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09:17 |浙江新聞客戶端 |通訊員 袁樂 吳瀟敏
開開心心地去參加活動,不料活動中被馬踢傷,是該向主辦方索賠,還是該向承辦方索賠?近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一案,最終法院認定活動組織者湖州某房地產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當下,房產交易進入低谷期,為了刺激樓市,房地產開發商營銷方式花樣百出。這不,湖州一房地產公司為了博取眼球,吸引顧客到售樓中心參觀,竟租了一匹馬放在售樓中心大廳門口「拉客」。
某天,張女士看到湖州某房地產公司的宣傳廣告,寫著售樓處將舉辦營銷活動,屆時將提供馬匹供顧客觀賞乘騎。於是,在活動當天,張女士便帶著孫女去活動現場湊湊熱鬧。
在活動過程中,張女士的孫女被現場的工作人員安排參加騎馬項目,於是,張女士立即上前照看孫女。但沒想到的是,這匹馬突然撂起蹶子,直接將張女士踢翻在地。張女士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後住院治療11天。經鑑定,張女士的傷勢構成人體傷殘九級。
事後,張女士就賠償事宜多次與被告湖州某房地產公司協商,均未果。
張女士遂將活動的主辦方湖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至吳興區人民法院,並請求被告湖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張女士各項損失合計334608.8元。
在審理過程中,湖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追加某廣告傳媒公司為被告,認為根據其和廣告傳媒公司的合同約定,應當由廣告傳媒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之後,該廣告傳媒公司又申請追加某馬車租賃工作室為被告,認為該馬匹是由馬車租賃公司提供的,因此馬匹傷人的責任應當由該馬車租賃公司承擔。
最終,經過法院調解,廣告傳媒公司和馬車租賃工作室分別賠償張女士85000元、90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該案中,張女士因參加湖州某房地產公司舉辦的營銷活動而受傷,該房地產公司作為營銷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張女士未注意與馬匹保持安全距離,其對自身被馬匹所傷亦存在過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同時,房地產公司作為該活動的主辦方,其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據其與承辦方廣告傳媒公司的合同約定,向廣告傳媒公司進行追償。此外,該廣告傳媒公司在向馬車租賃公司租賃馬匹的時候,雙方已明確約定由馬車租賃公司派駐專業馴獸師及教練在活動現場負責馬匹正常活動,故廣告傳媒公司在向房地產公司賠償後,亦可依據合同約定向馬車租賃公司追償。但為減輕訴累,故以調解方式在本案中確定賠償責任人及責任比例。
法官提醒:市民外出郊遊或者參加活動時,一定要注意遠離危險景點或動物,以免對自己造成傷害。在參觀遊覽時,一定要注意保持安全的警戒距離,不要從大型動物身後經過,避免被動物誤傷。主辦方舉辦活動,選擇承辦單位時,一定要驗證合作方的相關資質,並做好活動現場的安全監督及管理,以降低活動風險。同時,承辦方應提前做好安全檢查和防範措施,安排專業人員在場指導,防止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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