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拒絕提供戶口簿給女兒領證結婚,女兒起訴後勝訴

2021-01-13 人民日報

因為不喜歡女兒選的女婿,廣東省佛山禪城一對父母,拒絕提供戶口簿給女兒辦理登記!

女兒與父母多次協商無果後,以「侵犯婚姻自主權」為由,一紙訴狀把父母告上了法庭。而近日,禪城法院判決了女兒勝訴,父母要將居民戶口簿(原件)提供給女兒。

對女婿不滿意

父母拒給戶口簿女兒辦結婚證

據了解,小張(化名)和男友小李(化名)相戀有五年時間了。2014年年底,小張考慮自身已是適婚年齡,且與小李感情穩定,故計劃登記結婚,遂聯繫父母要求提供居民戶口簿,讓她能夠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怎料,這門婚事遭到了父母的反對。而據了解,小李比小張大了11歲。其父母一直嫌棄小李比她的女兒大11歲,也不信任男方可以照顧好女方,所以堅決不同意他們交往。

小張表示,她多次找父母協商但均無果,於是求助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要求調處他們的糾紛。2017年7月17日,小張、小李與小張的父母三方在社區居委會辦公室,參與居委會工作人員組織的調解,最後達成了一致意見。

然而,小張之後向父母要求提供居民戶口簿時,父母卻反悔了,再次拒絕提供戶口簿。無奈之下,當時已26歲的小張遂以父母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婚姻自主權為由,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父母向其提供戶口簿,並協助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庭審中,小張母親到庭參加了訴訟,而小張父親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對於女兒的說法,張母表示,小張從小品學兼優,長大成人至讀大學期間是積極、樂觀向上的女孩。然而自從認識小李後,精神狀態反常,甚至玩失蹤。而她與張父從未反對小張的婚姻自主權,作為母親更希望看到女兒成家立業,有幸福的家庭。因此,小張訴稱父母拒絕提供戶口薄、反對其結婚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判決

父母行為侵犯了女兒婚姻自主權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小張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其為辦理登記結婚手續要求父母提供戶口簿合理、合法。小張父母拒絕向其提供戶口簿,導致小張無法辦理婚姻登記,他們的行為侵犯了小張婚姻自主權。小張父母應當將戶口簿提供給小張用於結婚登記之用,小張在使用後及時將戶口簿返還父母。

法院指出,案件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張父母將居民戶口簿(原件)提供給小張用於結婚登記。

據悉,判決下來後,小張父母仍以為了小李幸福的理由,繼續拒絕提供戶口本為女兒辦理婚姻登記。為避免各種不必要的親情傷害,在執行過程中,法官專門開出了協助執行告知書,親自到公安機關調取了小張的戶籍證明材料(該材料等同於戶口簿性質,用於核實結婚申請人的戶籍資料)。調取當天,為方便達到執行目的(結婚),還通知其未婚夫小李一同到場辦理(禪城區婚姻登記處),故當天他們二人提供身份證、以及法院調取的戶籍證明,就在法官的陪同下,順利辦理了結婚手續。

法官提醒

父母應尊重兒女婚姻自由

法官提醒,「婚姻自主」的概念是在1978年被寫入《憲法》的,1986年被確立為民法所界定的個人權利。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幹涉的自主權利。在本案中,小張已達到法定婚齡,享有結婚自主權。父母關心子女的婚姻,其本身並沒有惡意。但若父母違背子女的意願,過度幹涉子女的婚姻選擇,很可能會成為一種家庭軟暴力,給子女的身心及親情均造成了傷害。

法官表示,誠然,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找到合適的伴侶,希望他們的婚姻美滿幸福。可婚姻是一輩子的事,子女個人的意願和選擇,應該放在第一位,父母應多尊重子女的婚戀自由,從旁引導,不要過度參與,幹涉子女的選擇。

律師建議

男方應主動修補關係

廣東寶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百偉表示,「棒打鴛鴦」的事情其實並不少見,但很少人會尋求法律幫助,該案為婚姻自主權利遭受侵害的個體提供了很好的維權指引。

同時,該案也側面也反映了更深層次的問題,即父母與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溝通缺失,父母對自己兒女的婚姻配偶不放心不信任,認為孩子還沒能長大去識別好壞。所以,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應當加強和父母的溝通,男方也應該在結婚後主動修補和女方父母的關係。

「父母的做法也是出於好意,為了結婚就要斷絕父母親情,斷絕往來,這不是我們想看到的一個結果。」他說。

(來源:廣州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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