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曰建
北青報15日評論《「高空拋物獲刑」應廣而告之》,凸顯兩個看點:一是胡某從22層樓扔下相框,雖沒砸著人,卻「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這還是最低判處,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為時下高空拋物屢見不鮮;二是極有必要廣而告之,若有違者不存在「不知者不為罪」,讓率性而為缺乏社會公德、法律意識者,看到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有所畏懼。
高空拋物是老大難的頑疾,沒有辦法的辦法是,造成人員傷亡又找不到肇事者時,由高樓一面可能拋物的住戶分攤賠款,這有法律依據,但多數被罰者都是「竇娥」,法學界也有爭論。筆者所住高樓騰籠換鳥頻繁,新住戶由平房一步登天,舊習依舊,向樓下扔菸頭、吐痰、扔雜物者眾,在樓前行走步步驚心,曾多次建議物業安裝攝像頭無果。
現在科學昌明,警方只要下力氣,找到高空拋物者並非不可能,廣東東莞高空扔蘋果砸傷嬰兒,警方就提取多個信息,最後找到肇事者。判處胡某3年徒刑,當屬亂世用重典,沉痾下猛藥,比起一人犯法眾人擔責,是司法的進步、精準的打擊,符合民意,點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