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證據的搜集要合法,形成完整證據鏈,否則就算證據真實也無法採用。主要有以下五種證據可以證明婚內出軌: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出軌一方與第三者之間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微信聊天記錄往往都能在內容上證明出軌的事實。但是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必須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否則法院也未必採信。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例如,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麼等。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
(2)保證書或悔過書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求原諒的時候,有時會寫下保證書或悔過書,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這類保證書或悔過書可以直接證明一方出軌的事實,一般會被法院採信。
(3)親密照片
證據的取得要具有合法性。如果原配找偵探公司拍照片的話,取證過程要合法,操作中不得侵犯他人隱私權等合法權益。並且在內容上要緊扣主題,以達到訴訟離婚時證明其出軌的目的。
(4)錄像、錄音
錄像是最直接的證據,若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若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採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衝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並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5)酒店開房記錄
雖然不能在酒店偷錄視頻,也不能在酒店強行破門而入捉姦。但配偶一方如果查有另一方和第三者在酒店開房的記錄,也可以用來證明另一方出軌。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製件、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