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規、控規、修規、概規到底什麼意思,做規劃的不能不懂。總體規劃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然後到修建性詳細規劃,其實是由宏觀到微觀、由淺到深的過程。
總規、控規、修規、概念性規劃之間的關係
各規劃關係圖:
各種類型的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年規劃):
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指導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工作。
城市總體規劃(總規):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第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分區規劃(分規):
是指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進一步安排。
控制性詳細規劃(控規):
以城市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修建性詳細規劃(修規):
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是城市詳細規劃的一種。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布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1)總用地面積;
2)總建築面積;
3)住宅建築總面積,平均層數;
4)容積率、建築密度;
5)住宅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
6)綠地率。
7)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圖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
概念性規劃(概規):
介於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之間的一種新的提法,傾向於勾勒在最佳狀態下能達到的理想藍圖。它強調思路的創新性、前瞻性和指導性(未列入規劃體系中)。概念性規劃在國外比較常見,它不是規劃層次系列中的某一層次,而是在任何一個層次均可進行概念規劃。但是,由於概念規劃側重於發展方向和各學科的綜合平衡,而不是做出詳細的規劃設計,因此多出現於城市的、社區的或局部地帶的層面和規劃範圍。與總規相比,概念規劃強調內容簡化,區分輕重緩急,注重長遠效益和整體效益。概念規劃提供的是客觀的全局性的發展政策與設想,在微觀層面(具體操作層面)具有不確定性、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微觀層面的內容可根據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
規劃圖中的「七條線」
規劃紅線 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用地紅線、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對「紅線」的管理體現在...
七線:紅線、綠線、藍線、紫線、黑線、橙線和黃線
「紅線」主要針對道路控制;
「綠線」是規劃城市公共綠地、公園、單位綠地和環城綠地等;
「藍線」規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護堤;
「紫線」規定歷史文化街區;
「黑線」規定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等市政管網。
「橙線」軌道交通管理
「黃線」地下文物管理。
"紅線"是指道路用地與其它建設用地分界線,紅線與建築控制線之間還有可能存在綠線,黃線等。
紅線
所謂「建築紅線」,就是指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的用以界定公路兩側能否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界線。建築紅線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門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紅線範圍以內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管理過程。
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築物的臺階、平臺、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於0.4米;(2)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米,並不應大於3米;(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臺,凸形封窗、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米,並不大於3米。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
規劃紅線
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用地紅線、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對「紅線」的管理體現在對容積率、建設密度和建設高度等的規劃管理。
規劃綠線
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按建設部出臺的《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規定,綠線內的土地只準用於綠化建設,除國家重點建設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為他用。
規劃藍線
一般稱河道藍線,是指水域保護區,即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河道水體的寬度、兩側綠化帶以及清淤路。根據河道性質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藍線控制也不一樣。
規劃黑線
一般稱「電力走廊」,指城市電力的用地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原則上在電力規劃黑線以外,建築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電力規劃黑線範圍內。
1、道路規劃紅線: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2、河道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指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
3、綠地規劃綠線:一般稱綠線,指城市各級綠地用地規劃控制線。
4、電力規劃黑線:一般稱電力走廊,指城市電力線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5、文物保護規劃紫線:指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建築保護單位用地及其周圍進行規劃保護的規劃控制線。
6、建築控制線:指根據城市規劃需要確定的建築物可建範圍的控制線。
7、建築紅線:指經規劃確定的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綠線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某某城市綠線規劃管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2號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紫線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9號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11月15日建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本辦法所稱紫線管理是劃定城市紫線和對城市紫線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劃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黃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4號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8日經建設產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藍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5號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28日經建設部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澇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溼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城市藍線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時劃定。
城市藍線應當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總規、控規、修規、詳規
1、總規,全稱城市總體規劃,但是對地產的項目而言,僅僅是裡面的那一小塊。城市規劃是指當地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簡單說就是政府根據未來的發展,對未開發的區域做的總體規劃,如下圖所示,根據色塊的不同,土地性質和用途不同。如黃色是居住用地,紅色商務金融用地,可看下面詳細的圖例:
2. 控制性詳細規劃(簡稱控規)
以城市總體詳細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詳細規劃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1)詳細規劃規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限,詳細規劃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建築類型;
(2)詳細規劃規定各地塊的控制指標(包括: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間距、建築後退紅線距離、機動車出入口方位等);
(3)詳細規劃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4)詳細規劃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5)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收集
以下基礎資料:
(一)總體詳細規劃或分區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准的規劃資料;
(二)土地利用現狀,用地分類至小類;
(三)人口分布現狀;
(四)建築物現狀,包括房屋用途、產權、建築面積、層數、建築質量、保留建築等;
(五)公共設施規模、分布;
(六)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七)土地經濟分共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建築特點等資料。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的內容要求
(一)總則:制定詳細規劃的依據和原則,主管部門和管理權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築詳細規劃管理通則;
1.各種使用性質用地的適建要求;
2.建築間距的規定;
3.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的規定;
4.相鄰地段的建築規定;
5.容積率獎勵和補償規定;
6.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關名詞解釋;
8.其他有關通用的規定。
(三)地塊劃分以及各地塊的使用性質、詳細規劃控制原則、規劃設計要求;
(四)各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詳細規劃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和指導性兩類。前者是必須遵照執行的,後者是參照執行的。
1.詳細規劃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用地性質;
(2)建築密度(建築基底總面積/地塊面積);
(3)建築控制高度;
(4)容積率(建築總面積/地塊面積);
(5)綠地率(綠地總面積/地塊面積);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設施。
2.指導性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人口容量(人/公頃);
(2)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要求;
(3)建築色彩要求;
(4)其他環境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的內容要求
(一)詳細規劃位置圖。圖紙比例不限;
(二)詳細規劃用地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分類畫出各類用地範圍(分至小類),標繪建築物現狀、人口分布現狀,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必要時可分別繪製;
(三)詳細規劃土地使用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畫出詳細規劃各類使用性質用地的範圍;
(四)詳細規劃地塊劃分編號圖。圖紙比例1/5000,標明地塊劃分界線及編號(和文本中控制指標相對應);
(五)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圖紙標繪以下內容:
1.規劃各地塊的界線,標註主要指標;
2.規劃保留建築;
3.公共設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幹道、支路)走向、線型、斷面,主要控制點坐標、標高;
5.停車場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必要時4、5兩項可單獨繪製。
(六)各項工程管線詳細規劃圖。標繪各類工程管網平面位置、管徑、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居住區的詳細規劃設計基本原則
1)詳細規劃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2)詳細規劃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3)詳細規劃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並將其納入規劃;
4)詳細規劃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5)詳細規劃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6)詳細規劃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7)詳細規劃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8)詳細規劃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3. 修建性詳細規劃(簡稱修規)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託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除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資料外,還應增加: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資料;
(三)各類建築工程造價等資料。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 (一)規劃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布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1)總用地面積;
2)總建築面積;
3)住宅建築總面積,平均層數;
4)容積率、建築密度;
5)住宅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
6)綠地率。
7)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二)圖紙
1、規劃地段位置圖。標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圍地區的關係;
2、規劃地段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標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和建築的範圍、性質、層數、質量等;
3、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規劃建築、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的位置和範圍;
4、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道路的紅線位置、橫斷面,道路交叉點坐標、標高、停車場用地界線;
5、豎向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標明道路交叉點、變坡點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規劃標高;
6、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築物位置;
7、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
來源:國土自然資源空間規劃
原標題:《總規、控規、修規、概念性規劃之間的關係》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