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搖身一變成為「國家公務人員」,到處騙取錢財,結果被公安機關抓個正著。
近日灌雲警方成功破獲一起冒充國家公務人員招搖撞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灌雲籍男子黃某莊,此人幾年前因盜竊被判刑,出獄後又幹起了招搖撞騙的勾當。
6月20日,灌雲縣公安局侍莊派出所接轄區「楓林」賓館老闆朱某雅報警,稱在她家賓館住宿的一名客人不見了,之前他借了她一些現金,並「拿」走了兩瓶「青花瓷」白酒。
接警後,辦案民警立即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
經查,在「楓林」賓館住宿的這名客人叫黃某莊,自稱是某某縣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身著制式警服,經常藉故和朱某雅聊天,講自己的一些「辦案經歷」,並時常將存有「辦案材料」的檔案袋、手銬等物品放在賓館吧檯讓朱某雅保管,使朱某雅對其公務員身份深信不疑。
後來黃某莊先後向朱某雅借了現金480元,並藉故「拿走」吧檯價值100餘元的青花瓷白酒兩瓶,然後便不知所蹤。
辦案民警初步判定黃某有重大嫌疑,隨後順線追蹤,於6月23日,在灌雲縣經濟開發區將其抓獲。
經審查,黃某莊對其冒充國家公務人員招搖撞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如實交代了以同樣手段騙取一超市老闆高某華煙款3700元的犯罪事實。
等待黃某將是法律的嚴懲。
警方提醒
辦案民警不輕意將檔案、
警用裝備等物品讓別人保管,
更不會透露案件的辦理信息,
請大家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
不要被一些假象所迷惑,
謹防自身的經濟財產受到損失,
遇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時撥打「110」。
法律講堂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冒充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往往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裡指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榮譽、甚至愛情等。
(來源:連雲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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