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香港大律師公會涉港國安立法聲明完全缺乏法理依據

2020-12-16 新華網客戶端

  新華社香港5月27日電 香港中律協及多位法律界知名人士27日表示,香港大律師公會近日關於涉港國安立法的聲明無視事實真相,缺乏法理依據。他們強調,涉港國安立法將為維護香港法治秩序提供關鍵支撐,不會影響香港市民合法權利和自由。

  針對香港大律師公會質疑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合法性,香港中律協發表聲明指出,全國人大從國家層面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工作,任何忽略或無視國家憲法、片面以香港基本法某一條款進行解讀的行為都是偏頗錯誤的。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未來無權將涉港國安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言論,是直接或間接將香港視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香港中律協在聲明中表示,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香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等,國家有絕對權力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並由香港特區實施。

  特區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強調,所謂「中央沒有權力推進涉港國安立法」的言論,實質是完全不理解「一國兩制」之下中央擁有的權力。中央授權香港特區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這是國家對香港的信任,但不代表國家沒有權力為香港製定相關法律。自回歸以來,香港一直未能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這進一步凸顯全國人大從國家層面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針對香港大律師公會聲稱涉港國安立法未保證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要求,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表示,個人人權自由不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文件,當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時,市民的人權自由便會受到合法合理的限制,這是符合國際標準的。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言論欠缺事實和法理依據,不具有說服力。

  「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副秘書長黃英豪律師表示,在闡述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時,中央明確指出「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相信相關法律只是針對極少數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不會損害香港市民目前合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強調,「修例風波」發生以來,暴徒打砸公共設施,危害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香港反對派政客乞求外國制裁香港,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標準。當務之急,只有儘快堵塞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才能使香港重回正軌、市民安居樂業、「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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