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莫讓幸福成為空中閣樓—煙花廠爆炸,老闆就得坐牢?

2020-08-28 四門聽


莫讓幸福成為空中閣樓

最近電視劇《三十而已》中,顧佳跟老公許幻山經營著一家煙花公司,煙花易燃易爆,顧佳一直非常擔心煙花廠的生產安全。特別是有一次許幻山的好友沈傑的煙花廠爆炸了,結果沈傑就被抓進去坐了牢,公司也倒閉了,老婆也帶著孩子跑到國外去了,沈傑父親沒人照顧,只好拖顧佳一家照顧,落得家破人亡的地步。這個事情也極大地刺激了顧佳,讓她覺得自己家現在的財富、地位、幸福都像空中樓閣一樣,沒有紮實的基礎。煙花公司的生意不錯,但是風險也非常大,只要出一次安全事故,就可能毀了一切,一切都要重頭再來,甚至還要坐牢吃官司。這也導致了顧佳一門心思想要去做一些更穩妥風險更小的實業項目,讓自己家庭的幸福更穩固,最終也被騙去接手了一個即將倒閉的茶廠。

那麼煙花廠爆炸會涉及哪些刑事罪名?為什麼老闆要坐牢,老闆就一定要坐牢麼?有沒有辦法儘可能規避或者降低這一刑事法律風險?

一、 煙花廠爆炸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煙花廠爆炸,根據我國刑法,可能會涉及如下幾個罪名:(1)重大責任事故罪;(2)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4)消防責任事故罪;(5)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這幾個罪名都歸屬一類案件,即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指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就煙花廠來說,煙花廠發生爆炸事故,消防部門及公安部門會調查發生爆炸的原因是什麼,不同的原因導致的爆炸事故,就涉及不同的刑事罪名,不同的刑事罪名也涉及不同的責任主體。如果因為煙花廠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那麼就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因為煙花廠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等指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導致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那麼就涉及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如果因為煙花廠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了爆炸事故的發生,那麼就涉及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如果因為煙花廠存在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並且已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最終導致發生爆炸事故的,那麼就涉及消防責任事故罪;如果因為煙花廠在發生爆炸事故後,負有報告職責的煙花廠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投資人等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那麼就將涉及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二、 為什麼老闆要坐牢?老闆是不是一定要坐牢?

「老闆要坐牢」,這是通俗的講法。老闆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一個公司企業的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長、負責人等,我們日常生活中都可能會稱其為老闆,所以老闆這個詞的含義可以很寬泛。但是就最準確的、最原初的本義來說,老闆應當指的是公司的投資人。

那麼在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老闆是不是一定要坐牢,當然是不是的,如果是的話,誰還敢從事煙花生產這類高危的生意啊,一個不小心就可能坐牢吃官司,人在家中睡,禍從天上來,這樣還有哪個投資人願意投資這些行業。

那麼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有:

1、對生產、作業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2、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涉及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3、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涉及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4、對單位消防管理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涉及消防責任事故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得出來,刑事責任的承擔不是單純依照身份判斷的,關鍵是職責,公司企業的投資人可能涉及上述所有罪名,但其實也有可能不涉及上述任何一個罪名。也就是說承擔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刑事責任的主體,主要是依據其職責進行判斷的,而非單純依照身份判斷的,並非只要是負責人、是管理人員、是投資人、是實際控制人就要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的刑事責任。

所以,總結下來就說,投資人或者說老闆要保證安全,要規避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的刑事法律風險,就要避免參與和負責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特別是負責具體的生產、作業組織、指揮或者管理,做一個安靜的投資人。一切具體的經營管理事務委託專業的經營管理團隊進行。這樣就能規避生產安全事故的刑事法律風險。

三、具體來說我們可以這麼做:

1、完善股權結構,引入多個投資人,合理分配股權結構。通過成立投資公司的方式控股目標企業,而儘可能不要直接以自然人的身份控股目標企業。控股股東對企業影響力巨大,如果是自然人的話,容易被認為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再加上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有所幹預,則更容易被認為對企業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即符合相關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

2、完善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由小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專業的經理人團隊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並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同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嚴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人的權利職責,不幹涉經理人團隊的具體經營管理事務。

3、通過股權代持協議、投票權委託協議等進一步隔離風險。通過股權代持、投票權委託等方式將出資人的具體行駛也交由第三人,投資人與第三人之間通過相關協議約定清楚相應的權利義務。

4、將風險業務委託第三方經營。比如就煙花公司來說,煙花的具體生產可以交由第三方公司進行生產,通過平等的民事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通過對供應商的管理,保證穩定的質量、供貨,又能規避巨大的安全生產風險。另外包括煙花的運輸、倉儲也可以交由專業的第三方公司管理,通過民事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交由第三方提供服務,也能通過第三方的專業服務降低安全風險。當然總體的成本可能會增加。如果由第三方供應在成本上無法承擔,也可以自己經營,但是也應該另外成立公司,成立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這樣即使該公司出現風險,也能形成隔離的防火牆,不至於影響主體公司的經營。

上述有些做法對小企業來說很難實施,成本比較大。不過一旦企業步入正軌,有著穩定的經營和利潤,就應該考慮這些問題。刑事法律風險是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最大的風險,比經營損失的風險可能更大,因為一旦牽涉刑事責任,就涉及人身自由的問題。人只要在外面,就總有辦法,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正常的經營損失都能想辦法解決,總能東山再起,但是人一旦進去,短期內要想東山再起困難就大了。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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